2016年法律知识问答

2016-12-1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科普人民的法律知识了。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2016年法律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2016年法律知识问答——宪 法

1、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用制度是怎样修改和完善的?

土地是重要的不可再生的珍贵自然资源。国家对土地实行公有制,它是我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宪法上述规定,土地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二是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发展,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突出作用。城市中各种形式的用地十分重要和宝贵。因此,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农村和城市郊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一律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虽然由农民个人使用,但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法律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了哪些规定?

《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3)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4)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5)特定人的权利保护。包括妇女、老人和儿童以及华侨的正当利益等。

4、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其他诸如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5、我国宪法对土地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4)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6、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怎样规定的?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国家提倡的五爱公德是什么?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8、我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是如何规定的?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有三个方面:

一是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二是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三是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二、2016年法律知识问答——刑法、刑事诉讼法

1、犯交通肇事罪的如何负刑事责任?

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实际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如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以及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其他有关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按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不能适用本条。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海运、船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什么是刑法中规定的重伤?

在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伤情在法律上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其中重伤和轻伤都是刑事案件,轻微伤是治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对伤情轻重有许多争议,成为处理伤害案件的难题。在修订刑法时,考虑到刑法对重伤案件的规定刑事责任比较重,所以刑法第九十五条对什么是重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构成重伤的主要是指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在司法实践中,“肢体残废”,是指由于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一般包括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两足缺失5个以上的足趾,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等等;“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如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等等。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在司法实践中,所谓“丧失听觉”一般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言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眼失明,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或者眼损伤、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达半径小于10度;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如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等等。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如开放性颅脑损伤;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烧、烫伤后出现休克等等。

对于有多处损伤的,不能以多处损伤简单相加,来判断是否重伤;只有在多处损伤中必须有一处符合规定的重伤标准的,才能构成重伤。

刑法只对重伤标准的基本特征作了原则规定,至于具体要达到什么程度,因为实际情况相当复杂,可由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3、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有哪些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所说的“已满”和“不满”都是指实足的年龄,差几个月甚至几天,都不能称“已满”或“不满”。

4、在农村发生了刑事案件,应向谁告发?

政法机关虽有好几家,但处理具体案件的只有公、检、法三家。凡是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公然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伤害、重婚、遗弃,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等,这些案件有明确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案情简单,前因后果清楚,不需要专门侦查的,可直接向法院告发。

凡是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犯罪的案件,如贪污罪、渎职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方面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侵犯通讯自由等案件,应向人民检察院告发。

除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所有的刑事案件均应向公安机关告发。如果发生了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就近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他们依法进行侦破。

5、家庭财产被盗窃,该怎么办?

居民或邻居如发现家庭被盗后,请不要过于惊慌,而首先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否则,就会给破案增加难度。如果当发现家庭被盗便急忙去翻看存物品处,其结果会给公安人员勘查现场带来困难,辨不清哪是盗者所动,哪是屋主人所翻动。

只有把犯罪现场保护好,公安人员才有可能亲自观察到犯罪现场的原始状态,因为犯罪现场是追溯判断犯罪活动和犯罪人的客观物质基础。反之,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变动,一些与犯罪活动有内在联系的痕迹、物品遭到破坏,一些与犯罪毫无关系的痕迹,物品又出现在现场上,公安人员就难以对犯罪活动作出准确的判断。只有把犯罪现场保护好了,侦查人员才有可能把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手印、脚印、犯罪工具等所有痕迹、物品发现和收集起来,而这些正是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否则,就无法得到破案线索和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任何公民在发现犯罪现场后,都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严密保护现场,避免现场受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公安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不要让任何人进入现场,即使是参与保护现场的干部群众,也不要无故进入现场,特别是严禁触摸、移动现场物品。做到了这一点,也就较好地完成了现场保护的任务。

家庭被盗案件现场保护,主要分保护露天现场和室内现场两种。

露天现场相对较少,但放置在楼间、院子内等露天处的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物的被盗案件也时有发生。所以,对这类案件,应在发生案件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周围布置警戒,绕以绳索或用灰粉划一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对于平房大杂院内的现场,可将大门关闭,对院内的住户,可以划出一定通道行走;着重是要把重点地段严密保护起来。

室内现场的保护,通常的办法是将出事的房间和室外进出该房间的路线及可能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场所,一并封闭起来,布置警戒,贴出告示,或者绕以绳索,禁止一切人员入内,具体的做法,可根据现场灵活确定。如果案件是发生在独门独院的房间里,可在房门和房间周围四五米的地方,划出一道警戒线,设岗看守。封闭室内现场的同时,对痕迹、物品就地保护起来。对于保护范围小的室内现场,在勘查现场的人员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况下,也可以先将门窗封闭起来。但应事先记明门窗的原始情况,如门是开的还是关闭的,门锁是完好的还是已经破坏的,窗户是敞开的还是关闭的,窗帘是撩开的还是垂闭的,玻璃和窗纱有无损坏,门窗周围有无痕迹、物品等。在封闭门窗时,不要接触门柄,锁头等可能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地方,以免把自己的指纹留在上面,给现场勘查、认定犯罪分子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与人发生斗殴被打伤,到哪里验伤才有效?

验伤证明,属于鉴定结论的一种,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鉴定人必须是侦查机关指定或聘请的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亲戚关系或不影响公正鉴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因此,验伤的医院和医师只能由侦查机关指定或聘请,不能由当事人自己找。现在公安、检察、法院都有法医,最好请他们验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订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人打伤以后,法医就可根据这两个标准来鉴定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经法医出具的验伤证明,具有证据作用。

7、打架斗殴时,后动手一方是正当防卫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必须不法的侵害行为;二是必须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三是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四是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不受侵害。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在于鼓励、支持公民勇于同犯罪作斗争,使法律所保护的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例如:当犯罪分子正在进行抢劫、强奸、杀人、放火以及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时候,不论是被害人还是其他人都可以对这类犯罪分子正在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在于及时、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以制止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但是,对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一是执行命令的合法行为或紧急避险的行为;二是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的;三是侵害本身强度不大或者侵害的权益性质不严重的;四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对精神病人和不满十四岁的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但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由此看出,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很严格的。打架斗殴,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条件,故不能认为,后动手的一方就是遭到了对方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正当防卫。先动手打人固然不对,但后动手一方绝不能以错对错打人。打架斗殴一般的说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其中一方用正确方法处理,使矛盾不致激化,就不会造成打架斗殴。所以,打架的任何一方,如果严重伤害了对方,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被打的一方因忍让克制,已经逃避现场,而另一方还要穷追,继续攻击,这时,逃避的一方如果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的,对正在实篱的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因为这种继续攻击逃避者的行为,已由互相斗殴转化成不法分割了。

8、打自己的小孩、妻子,违法犯罪吗?

打人,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因此,打自己的小孩、妻子同样是违法的。只不过在家庭中发生打小孩、妻子的事,情况较为复杂,要作具体分析。

就多数来说,因一般家庭纠纷或教育子女方法不当,发生打骂妻子、小孩的现象,属于道德、修养问题,应予以批评教育,不以违法犯罪论处;倘其行为造成伤害不重,或者虽经常打骂,但情节和后果尚不足以构成犯罪,对于这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如以打骂为手段,经常虐待妻子、小孩等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从重处罚。对自己的小孩、妻子进行毒打,有意伤害,造成重伤、死亡的,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应给予刑事处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妇女、儿童受国家保护;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我国刑法把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作为主要任务之一。但是,有的人把自己的小孩和妻子当成“私有物”,一不顺心便打骂,这是与法相悖的,是封建家长制残余和夫权思想遗毒的反映。小孩和妻子是家庭的成员,绝不是家庭的奴隶,可以由家长主宰一切,可以任意打骂。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每一个公民,不分男女老少,无论在家庭和社会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法律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特别保护的实质,不仅是保障他们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而且要彻底清除男尊女卑和父权、夫权思想的封建遗毒。因此,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和父母与子女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和睦相处,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所有公民都应该树立讲文明礼貌的新风尚,养成遵纪守法、不打人骂人的良好习惯,使社会主义的家庭关系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

9、子女遗弃老人是犯罪吗?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双方均不得遗弃。”按照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或停止供给必需生活费用因而引起被遗弃人患病、死亡及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构成遗弃罪。遗弃父母的人,不但破坏了社会主义家庭正常关系,违反社会公德,而且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0、为防止鸡鸭等禽畜糟蹋农作物而撒农药,违法吗?

为了防止家畜家禽跑到地里啄啃庄稼苗而往地里撒药,这种做法在不少农村都能够见到。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有可能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当然在自家的庄稼地里撒药,并通知邻近户或贴出告示,对那些跑到地里啃吃庄稼苗的鸡鸭的生命造成威胁,那只能怪鸡鸭的主人们自己。因为这种威胁正是由于他们不看管好自家的鸡鸭,让它们跑到人家庄稼地里毁坏庄稼造成的。如果鸡鸭因此而被药死了,撒花人是不负什么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这种撒药的行为造成了人误食中毒死亡,那么,撒药人这一行为就会因此而被认为是触犯了刑律,犯了过失杀人罪。因此虽然撒药人往地里撒药的主观目的只是为了防备鸡鸭,但在客观上却很难避免他人尤其是到地里玩耍的孩子误食中毒这种可能。既然是这样,撒药人就应该预见到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称之为过失犯罪。所以,我们不赞成采用往地里撒药的办法来防止鸡鸭啄啃庄稼苗。你可以建议村委会制订“乡规民约”,来约束那些不自觉管好自己家畜家禽的人。

11、犯罪分子被逮捕法办,被害人有权要求他赔偿物质损失吗?

有权。《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有三个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没有刑事诉讼就无从谈起附带民事诉讼。

(2)必须是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时,才能提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损失包括被害人因人身受损伤治疗所花的医药费和财产上所受的损失。

(3)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或引起的其他问题,如造成的婚姻纠纷等,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12、对哪些案件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这种案件称为公诉案件。一种是由公民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这种案件称为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除了自诉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是公诉案件。

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有以下三种情况: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当事人主动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处理,当事人不主动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处理。法院不主动处理这类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共有四种案件是告诉本处理的案件:①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③虐待家庭成员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④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①故意伤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③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④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⑤遗弃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上述八类案件,如果犯罪轻微,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以自诉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或者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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