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的概念与性质

2016-12-02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即债务人本人或第三人作为出质人,将该权利的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进行适当登记,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规定以该权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权利质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一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但是,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节的内容主要就是关于权利质权的一些特殊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动产质权一节的有关规定。

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商品交易越加频繁,商品和货币流通的手段也应需要而不断发展,以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币流通越加广泛。充分利用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无形财产权,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用。设立权利质权的目的和意义即在于此。

(二)权利质权的性质

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出质说两种观点:

1、权利让与说

权利让与说认为,原来质权的标的限于有体物,而所谓质权本仅指物上质,权利之上不可以设立质权。权利质权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为权利的让与。尤其是债权质,质权人有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的权能;如果不把债权的出质看作是债权的让与,则无法说明其理由。

2、权利出质说

权利出质说又称权利标的说。此说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并无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其标的而已: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而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权利人让与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与让与有交换价值的物,应依同一的理由,权利可以是交易上的标的。至于设定一般权利质权须依权利让与的规定,以及债权及其质权人可以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只不过是为了方便而已,不能直接视之为权利让与。出质的权利仍然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取得的是与出质权利不同的权利即质权。因此,权利质权性质上应是以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此说为通说。

相关阅读:

有价证券质权

广义的有价证券,指表示民事权利的证券,行使民事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广义的有价证券在现代生活中极多,如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包括陆上运送提单、海上运送提单、空中运送提单,甚至多式联运提单及无船承运提单等。有价证券还包括股票、仓单、债券和各式交通票证,如车票、船票、机票,购物券、影剧票等也属于有价证券范畴。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可作为质权标的的有价证券包括: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根据《物权法》第224、226条的规定,有价证券出质,须订立书面合同;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 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质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权利,知识产权中包括部分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并且可以转让,因此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将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可以出质的权利。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 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债权质权

一般债权能否出质,值得讨论。一般债权,即未证券化的债权,这些债权没有像债券、票据那样以商业性的权利凭证出现,而是主要表现为合同债权。一般债权作为财产权,原则上应该可以出质。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其他权利质权

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规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适用我国《担保法》[5]第75条的规定办理,即可以按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出质。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