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判刑有哪些新标准
导语:信用卡透支判刑有哪些新标准?2012年2月,银行证实信用卡无密码更安全,若盗刷与银行同担责任。享有25-56天(或20-50天)的免息期。刷卡消费享有免息期,到期还款日前还清账单金额,不会产生费用。取现无免息还款期,从取现当天收取万分之五的日息,银行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取现手续费。
信用卡透支判刑有哪些新标准
1透支利率 改为0.035%到0.05%区间
“银行已经将透支利率改为0.035%到0.05%的区间,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向北京晨报记者介绍,从明年1月1日起,持卡人如果触及透支利率,就将按照新规执行。不同综合征信背景的持卡人也将享受差异化的透支利率。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各家银行普遍都将透支利率调整为0.035%至0.05%区间。
实际上,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没有按时还款,就需要按照各家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来支付利息。银行普遍规定,支付利息的天数是从持卡人消费之日起计息,至归还之日。
在央行新规中规定,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0.05%,下限为上限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银行确定。
而在新规实施前,透支利率并没有浮动空间,各家银行执行的利率普遍为0.05%。对于溢缴款,现在各家银行基本都不计付利息,而未来出于竞争考虑,可能会有银行打破这个“惯例”。
央行表示,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2免息还款期 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央行新规规定,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而此前央行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资深信用卡专家董征表示,这意味着未来银行信用卡可能会出现90天免息期的产品。持卡人在选择信用卡的时候,可能就会在此方面进行比较,对于小银行而言,这样的产品可以增加竞争力。
而在记者调查中发现,目前大部分银行仍然维持最长60天以内的免息期。但一个对于最低还款额,已经有银行表示,将按照当月透支余额5%或10%来执行。
央行表示,此前的规定,使发卡机构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缺乏差异服务的弹性和空间,不利于发卡机构自主创新和改进服务。新规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
3超授信额度 不得收取超限费
如果您在使用信用卡时,在一个账单周期中,累计使用的金额信用额度在账单日当天超过该卡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在以前要对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超限费。不过,央行新规规定,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在记者调查中发现,有不少银行信用卡已经取消了超限费。中信银行表示,银行自2013年6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超限费”服务项目,并将继续采取免费策略。而招商等银行则在今年9月份时取消了信用卡超限费。而浦发、交通、平安等银行则表示将从明年元旦开始,取消这一收费项目。
对于禁止收取超限费,央行表示,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4取消滞纳金 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
央行新规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并且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这条新规被业内人士看做是《通知》中影响最大的一条。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大多数银行已经取消了滞纳金,并增加违约金的款项。目前,多数银行执行的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与此前滞纳金政策一致。
董峥表示,将“滞纳金”改为“违约金”并非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滞纳金更多的是“行政色彩”,而“违约金”则更多了一份商量的余地。并且与此前未还滞纳金收取利息相比,违约金等服务的费用将不许收取利息。
以工行为例,其在公告中写明,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每期最高500元人民币或500港币或500澳门元或100美元或100欧元(其余外币账户按最高100美元等值外币收取)或按协议约定收取”。
此外,记者调查发现,各家银行对于违约金的最低限额有不同的规定。其中,广发、中信等违约金最低收取20元,而交通、招商等银行最低为10元。
5取现额度 上调至每日最高1万元
自后天起,用信用卡取现救急的额度,将上调至每日最高1万元。根据新规规定,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实际上,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仅有2000元。央行表示,对于其他预借现金业务限额,由发卡机构根据经营策略、持卡人风险等级和限额设置需求,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不仅如此,新规还规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但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在记者调查中发现,大部分银行仍保留信用卡转账功能,但也有一些银行暂停了信用卡转账功能。
2017年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院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3、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相关规定:伪造信用卡被列为”情节严重“的:
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片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售卖、片区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相关案例分析:
信用卡透支几万就够判刑标准,信用卡被质疑?
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同江市支行职工赵某,恶意透支自己及他人信用卡共计29万余元。
2012年,被告人赵某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信用卡,共透支18207.02元。2013年,杨某和于某先后将亲属的工商银行金卡交给赵某,让其办理还款业务,赵某擅自申请增加该卡透支额度,并恶意透支他人信用卡共计27.5万元。两年内,赵某共透支信用卡29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归还,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同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一张信用卡透支1.6万元不还,48岁的郭某因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被西城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前日,本报在报道此案时,提到其辩护律师王子英在法庭上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和区区几万元的信用卡透支额相比,很多动辄数亿的大额银行贷款因贷款人无力偿还,却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他认为,这是“法律的失衡”。在记者采访过的许多信用卡透支案中,还是头一次听到这样的观点,它是否成立?恶意透支行为是否必须用刑法的手段来约束?为此,记者采访到了几位学者、律师,对此进行了探讨。
公权力给银行擦屁股?
记者昨日首先采访了郭某的代理律师王子英。他曾在几年前因发起诉讼挑战餐饮业“开瓶费”行规而闻名全国。
恶意透支被追刑责,王子英认为,法律对于小老百姓作出这样的处罚太重。为什么这么说?王子英告诉记者,其律所近期代理了3起涉及银行贷款的诉讼。最高的一起诉讼标的近2个亿,一起为1.2亿,最少一起也在6000万。三起案件都是银行诉企业,走的都是民事诉讼。
企业无力还款,接下来的结果就是,法院判决之后进入执行程序。企业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执行无限期搁置。相比之下,如果持卡人办卡时没有弄虚作假,又被银行允许透支消费,在这种前提下,如果仅因其后期存在经催要不归还的情形就被追究刑事诈骗的责任,显然“太重了”。
王子英认为,恶意透支入刑针对的往往都是普通消费者和劳苦大众。事实上,银行在办卡时为了完成任务,对持卡人的还款能力不认真审查、疏于管理,出现很多矛盾,之后银行就将这些矛盾推给了公权力机关。
这条规定的出台,实质上是利益集团在用公权力帮自己解决债务问题。说白了,公权力机关在给银行“擦屁股”。
关键看是否主观恶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家阮齐林认为,抛开个案,在恶意透支的问题上“法律失衡”一说并不成立。
“法律不能仅仅看后果,欠钱多少、损失大小只是一个方面,主要还是看行为性质本身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贷款行为如果存在故意欺骗也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很多时候贷款人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的无力还款,这并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也认为,上亿元的贷款和几万元的透支,从数额差距来看貌似是一种“失衡”,但是对于不还款的原因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天灾人祸还是有人从中谋取私利,不能一概而论。
与学者的观点相悖,北京市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却认为,关于约束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律设计确实有些“用力过猛”,罪罚失衡。法律对于银行的保护存在明显的“倾向”。
对银行身份定位过高
赵三平律师分析认为,导致上述现象出现的根源在于,立法和司法机构对银行“身份”的定位过高。银行被当做一个需要特别保护的对象,凌驾于其他企业和个人之上,这种“特别对待”破坏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
“这种倾向尤其体现在刑法的设计上,与银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受到严厉打击。就像盗窃金融机构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著名的许霆案就是这种不平等的产物。”赵三平认为,这样的做法在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初期是有重要意义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银行体制已发生重大变化,这种观念也应该扭转。
赵三平说,不能排除,有很多偿还不了的大额贷款其实可以追究贷款人的刑事责任,但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银行宁愿选择通过民事的途径解决。“说白了,想从银行贷出几千万甚至上亿的贷款并不那么容易,很多时候需要通过关系,这里面就有可能涉及行贿受贿、利益均沾的问题。而对于小老百姓银行没有什么顾虑。”法律的武器有了,是诉民事还是走刑事,事实上很多时候主动权掌握在银行的手里。
如果说银行贷款还不上大多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所以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那么为什么当很多持卡人也辩解说自己不是不想还而是还不上时,却仍被扣上了“恶意透支”的帽子而被追究刑责?
对此洪道德教授分析认为,只有当持卡人透支信用卡是为了救急时,才能被认定为“善意透支”。然而事实上,大多时候透支消费不是必须的。“如果一个人透支消费是为了治病救人,即便当初明知自己还不了,也不会被追究刑责。这种透支行为虽然是故意,但不带有恶意。但当你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又非必须支付的一笔费用而去透支的时候,就是一种主观恶意。”
尽管很多被告人辩解称是因为一些意外导致还不了款,以证明自己“非恶意”,但实际上其理由并不充分可信。洪道德表示,透支是不是恶意的往往在你花钱的一刻就能体现出来。通常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是在透支后一个月至45天,这个时间并不长。
“你应当清楚的知道透支不是让你免费使用,要在规定期限内还款,而且还会收取利息,所以怎么可能在透支的时候没有预算?”因此洪道德表示,只有“救急”或者是遇上地震这样的“天灾”,才能被视为透支还不上款的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不会追究刑责的。
为什么要用刑法来约束?
恶意透支行为为什么不能用民法来约束?而一定要上升到刑法的高度?
郭某的律师王子英提出,银行既然设计了信用卡制度,在信用卡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就应当由银行自己承担。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小额诉讼甚至可以申请法院支付令,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不应通过严刑峻法来约束。
对此阮齐林教授认为,贷款需要经过重重审查,很不容易,但是办理一张信用卡却非常简单。正是因为办卡简单,所以对人的用卡行为要求就要更高。“社会总是纠结的。如果办卡审查很严,人们就会抱怨办个卡要累死掉了。相反,办卡容易所带来的透支消费又加重了银行的风险。如何令方便大众和银行资金安全之间达到平衡,只能加重用卡人的责任。这样的选择对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很痛苦的。”
此外,从法律的成本上考虑,对于“恶意透支”行为仅靠民法约束,成本太高,执行上也有很大难度。
信用卡滥发
银行有责
银行办卡时“十分不严”,甚至出现“利诱”行为,却没有任何法律约束,但对待欠款不还的持卡人,却用刑法来打击。这种不平等,也是“恶意透支”入刑后受到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庭上,“因银行审查不严将信用卡发给没有还款能力的人”也常被作为银行方面的过错提出,成为“恶意透支”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抗辩理由,但这种辩解几乎从未被法院采纳。
对此,阮齐林教授表示,银行的问题确实存在,在这方面银行应当自律。“但是,发卡发的滥和用卡用的滥是两码事,不能说没人管你就可以去杀人。在这个问题上要各负其责。不能因为银行有过失就不去追究用卡人的责任。”
律师建议
抬高入罪门槛
“恶意透支可以入罪,尤其是针对那些办了好几张信用卡,一通消费,花完钱后拍拍屁股走人的人。但是司法机关是不是应当考虑提高入罪的门槛?”赵三平律师提出了这样一个建议。
根据司法解释,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被认定为“恶意透支”。透支超过1万即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超过100万最高可以判无期。
赵三平律师认为,虽然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但实际操作中主观故意很难证明,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导。所以“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无形中就成为了判断“主观故意”的一个客观标准,这个标准显然有点低。
“相信很多持卡人当初在办卡时都没有诈骗的恶意,不能动辄入罪。入罪门槛太低,可能会导致泛刑化倾向。我认为,不管是透支一万两万、还是十万八万,只要是一张卡一个银行,都可以排除诈骗的主观故意。”赵三平律师认为,“恶意透支”应当适当提高入罪的门槛,一些欠款不还的行为通过民事诉讼,一样可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据国家法律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被质疑?
近年来,在银行与金融消费者涉及信用卡的法律纠纷中,后者往往不占优势。然而,近日一则《法官首判银行惯例违法》的新闻,在法律界引起巨大反响,成都的周寓先法官通过深入调研,改写了长期以来法院判决支持银行信用卡计息规定的惯例。这个案例挑战被诟病为“暴利”却似乎天经地义、习以为常的信用卡计息标准,或将对未来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另类判决质疑行业惯例
2013年9月4日,成都市的沙女士申请了中国银行(3.120, 0.00, 0.00%)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截至去年6月8日,共欠款约37.5万元(含本金33.9万元及利息、滞纳金约3.5万元)。银行请求法院判令沙女士归还这笔欠款,并偿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万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以及滞纳金(按照37.5万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案子似乎没什么争议,沙女士认可银行的欠款记录,但审理此案的周寓先法官却认为银行收取利息及滞纳金的标准太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周法官是这样计算的:银行将前期本息作为本金,该本金每个月产生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计入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以欠款10000元为例,第一个月沙女士应还款项10650元;第二个月应还款项11342.25元;这样不及半年持卡人应还利息已经达到年利率90%,而一年下来年利率将达到122.37%。周法官认为,沙女士一旦超出免息期还款,哪怕在第一个月还款,以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再加上月5%的滞纳金,折算年利率也已经达到78%。
“如果一个业务的盈利要取决于自身交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诚信,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上的交易体系又为什么值得法律保护呢?”周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条款,认为以上信用卡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的标准,远远超过国家对借款利息的限制,否定了银行主张计息方式的合法性,最终将信用卡欠款利息封顶在年利率24%。
银行单方面规定不能违法
25日上午,导报记者搜索多家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发现“日万分之五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的5%收取滞纳金”是所有银行的惯例。各家银行的“惯例”来自央行1999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收费计息标准,这一明文规定从此成为各银行的收费标杆和面对诉讼无往不胜的法律保障。在电话采访中,对于成都法官判决银行惯例违法一事,有的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员说不知道,有的说虽然听说过此事,但是信用卡计息规定是否调整还要等“上边”通知。
“我对周寓先法官判决此案的巨大勇气表示赞赏。”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主任冯恩杰律师认为,以上惯例是商业银行对央行规则有意或者习惯性地误读,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银行须在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度之内采取万分之五或者5%滞纳金的方式。错误地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山东宏观金融研究院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年利率24%的借贷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利息之外还有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额也不应超过年利率24%。虽然该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但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条款,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24%,银行自然也不能突破。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周寓先法官的判决站在法律解释学、法律公平正义价值、国家适当干预等原则和法律规定基础上,通过充分说理、以法服人、论据充分,结论合理合法,具有示范作用,“耳目一新,眼前一亮”。有网友认为,判决剖析了银行有关信用卡透支利率约定的不合理性,揭露了其没有法律依据的实质,运用法律的武器打破垄断行业的自定的一些违法规定,落实了公民与银行“大法人”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