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发布10起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案例

2017-03-21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投向法律法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与被关注程度与日俱增。然而法院判决后的“执行难”是法治之路的拦路虎,为解决这个难题,法院须得严格处理这样的问题。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贵州全省法院10起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15日,经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于三个月内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在分两次共支付130万元后,尚欠207544元及利息10099元,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长期未给付。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黎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安追加为被执行人,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曾某某均采取不予回应的态度逃避执行。该院于2015年2月9日将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经了解,被执行人曾某安子女在国外读书,并经常出国高消费,为敦促其履行义务,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曾某某实行边控的决定,限制其出入境。

准备再次出国,却被告知已无法购买机票和出入境的被执行人曾某安,主动与黎平县法院取得联系,并将案件执行款21万余元打入本院执行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案例二】

王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安顺市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贺某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0.75万元。后因被告贺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权利人王某于2015年7月17日申请关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以对判决不服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亦未按照要求提供合理的给付计划和报告名下财产,同年11月11日,执行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贺某处以15日拘留。拘留期间,贺某未认识到自身错误,态度强硬地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满解除拘留措施后,执行法官再次释明生效判决权威性和既判力要求,并充分介绍了权利主张的救济渠道,但被执行人贺某仍长期置之不理,亦未同意执行和解。12月18日,关岭县人民法院再次对被执行人贺飞虎处以15日拘留。此次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贺某妻子愿意代其履行义务,经与申请人王某协商,其自愿放弃0.3万元。贺某之妻给付王某0.45万元,本案执行和解履行完毕后,关岭县人民法院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某的拘留措施。

【案例三】

六盘水某公司与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仲裁裁决,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给付申请人六盘水某公司人民币7.5万元。因刘某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六盘水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六盘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为规避执行,故意隐藏、转移在仲裁过程中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鉴于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执行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刘某拘留15日。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刘某认识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深刻反省了相关行为,主动交纳了5万元执行款,并为剩余2万元未付款提供执行担保人。不久,执行法院提前解除了对刘某的司法拘留。

【案例四】

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结全省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自诉人蒋某与被告人唐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2010年12月10日经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唐某需一次性给付蒋某人民币75000元。因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蒋某于2011年3月8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唐某采取多种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造成此案长达5年未能执结。2015年5月,蒋某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

田某先、田某霞、田某英与田某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田某强分别给付三申请人土地补偿款451440元,全案合计1354320元。因被告田某强未履行给付义务,三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某强有能力拒不履行,仁怀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少强位于仁怀市盐津街道“五福铭都”价值约6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及散白酒约12吨,但上述财产与执行标的相差甚远。同时该院查明,2012年以来被执行人田某强两次转让家庭共同享有承包经营的土地获款500余万元,在本案诉讼及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仍有大量的资金在某银行账户转出,但其拒不提供该款的流向。由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并在诉讼、执行期间恶意转移、隐匿大量财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

申请人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该院依法正式立案。2016年1月19日,该院作出逮捕决定,移交公安对被告人田某强执行逮捕,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六】

张某国、冯某、息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等三案,2014年10月至2015年初,息烽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王伦分别应归还上述三申请执行人8.12万元、3.03万元、32.26万元,合计43.42万元。

因逾期未主动履行,依权利人申请,息烽县人民法院先后将上述三案正式立案,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对执行通知置之不理,亦未提出合理还款计划,且为了规避执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依法将王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公布。

2015年1月,被执行人王某打算从深圳乘飞机回贵阳,却被告知因其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乘坐飞机和高铁,最终王伦只能坐长途客车辗转回到了贵阳,尝到了苦头的王伦随后主动到法院,与当事人协商后将住房卖掉偿还了部分所欠债务。

【案例七】

原告叶某康、郑某杰与被告许某飞系合作伙伴关系,2014年5月,三人于因经营分歧,原告二人将被告许某飞诉至施秉县人民法院。该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许某飞应协助原告叶某康、郑某杰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并向原告叶某康、郑某杰支付股权转让金400万元。被告许某飞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施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许某飞长期规避执行,数次执行人员的询问调查,最后外出非洲某国滞留不归。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6年春节前夕,被执行人许某飞发现自己无法购买机票回国,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人员,表示愿意出面解决此事。许某飞回国后,施秉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和解,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案例八】

王某诉杨某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9月19日经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杨某堃限期给付原告王某承揽挖宅基地工程款人民币92800元。因杨某堃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权利人王某于2012年12月5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杨某堃,催促其履行给付义务,但杨某堃在给付了1万余元后不再履行,并长期外出逃避执行。2015年5月31日,经息烽县公安局协助查找到杨某堃,息烽县人民法院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杨某堃的家属主动到法院,交纳了应当支付的剩余工程款7万余元。

【案例九】

2008年6月5日,向某驾驶喻某所有的轿车发生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喻某、向某应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0.5万元。2011年10月,三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喻某通过其律师支付0.5万元后,二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长期下落不明,该案陷入执行困境。后该院在定期查控中发现,被执行人喻某新购置了雪铁龙牌轿车1 辆;向某新购置了长安牌轿车1辆,属查有实据的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且因二人长达3年的逃避执行,让失去家庭经济支柱又得不到及时赔偿的申请执行人家庭,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困境,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鉴于被执行人喻某、向某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江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江口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同日决定对喻某、向某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不久,被执行人喻某、向某家属立即代替两人给付了还应支付的赔偿款10万元,将本执行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2015年10月28日,江口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县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喻某、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认罪。

【案例十】

李某、张某诉周某合伙纠纷一案,经黔西南州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周某将征收土地补偿款项42.74万余元中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款6.75万余元,限期支付给原告李某、张某。因被告周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权利李某、张某某于同年8月31日向贞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送达限期履行的执行通知书后,其长时间拒绝履行,且故意转移、隐匿征收土地补偿款项。经执行法官多次释明无效,执行法院遂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周某亲属主动将将应支付李某、张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款6.75万余元交纳到人民法院,本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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