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合同

2017-01-05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电信服务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电信服务合同范本一

为维护双方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客户就电信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电信公司以通信网络与设施向客户提供其所选择的服务,客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接受服务。

第二条 业务登记

2 客户进行业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2.1.1 个人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1.2 单位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单位注册登记证照资料,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2 客户使用客户密码通过10000 号、网上服务中心、自助服务终端等登记业务时,可以不提供2.1 中的资料,另有约定除外。

2.3 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应按电信公司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或者持有效证件办理预付方式的业务。

第三条 客户资料

3.1 客户登记办理业务时,应向电信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本协议有效期内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电信公司。

3.2 电信公司对客户资料依法保密,但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电信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3.3 客户密码是客户的重要资料,客户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注意保密。客户 密码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挂失。因客户原因造成的客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获取造成的损失,电信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业务使用

4.1 客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电信公司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有权自主选择取得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

4.2 客户使用电信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4.3 未经电信公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客户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对电信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4.4 本协议终止后,电信公司有权收回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在一定期限后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第五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5.1 电信公司按照依法确定的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电信费用,客户应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5.2 根据选择的电信业务种类,客户按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除特殊约定外,后付费方式下客户按月支付费用,每月(6)日至(月底)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预付费方式下客户需预存金额,当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客户拟使用的业务费用时,需及时充值。

5.3 客户如选择或终止银行托收、银行代扣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时,需到银行等托收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5.4 客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公司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5.5 客户在欠费情况下,应补交欠费和相应的违约金后才能办理其它业务。

5.6 如遇国家调整电信费用标准的,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电信公司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自优惠方案规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服务质量与客户服务

6.1 电信公司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

6.2 电信公司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交费规定等内容。

6.3 电信公司通过10000 号客户服务热线、营业厅等多种渠道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6.4 电信公司负责其提供的网络及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客户负责自带入网终端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

6.5 电信公司在本协议外以公告等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客户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中止和解除

7.1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在交清电信费用后,可以暂停所使用的电信业务,但应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暂停期间的有关费用。

7.2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收取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或无效的;安装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设备的;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对于后付费业务,超过交费期限30 日、经通知后仍未交费的;对于预付费业务,帐户余额低于0 元,或超过约定有效期的。

7.3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在交清相关电信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后,可办理业务注销或过户手续,本协议相应解除。

7.4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终止服务并终止本协议:以担保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擅自利用电信业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出现7.2 所述情形,暂停服务超过60 日的。

7.5 客户在电信业务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电信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0.1 业务登记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业务登记单内容与上述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业务登记单为准。

10.2 电信公司保留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的权利,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客户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10.3 电信公司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

10.4 本协议自电信公司与客户或经办人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电信公司和客户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电信服务合同范本二

甲方: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分公司 地址: 地址:深圳市龙岗中心城电信大厦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为了更好地为 龙岗 区 提供优质的综合电信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互利互惠、长期合作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方式

(一)甲方将支持配合乙方在甲方所有或管理的 项目中为用户提供综合的电信服务;

(二)甲、乙双方将在各自业务的市场推广活动等方面保持信息沟通与协作。

二、合作内容

(一)项目建设

1、 甲方为乙方提供电信机房或放置电信设备的位置,双方可就机房使用问题另行签订协议予以约定。

2、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电源、电信管道等辅助设施。

3、乙方在本协议所约定的项目中,承担其提供电信服务所需的相关电信网络系统的投资、设计、建设、改造和升级。

(二)电信服务的宣传与市场推广的合作

1、甲方在与本协议有关的楼盘销售中可以介绍乙方的品牌服务,乙方将予以充分的支持,但涉及乙方电信产品的具体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则须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2、乙方在甲方所有或管理的小区范围内进行电信业务营销、提供电信服务,甲方予以充分的支持和配合。

3、甲方所有的宣传及广告发布资源,乙方拥有优先使用权,具体使用方式双方协商解决。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与乙方合作进行电信网络建设。甲方如将本小区转交给物业管理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管理前,应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乙方并协助做好合同主体的变更工作,以确保原协议约定的甲方权利义务的承接。

(二)甲方须为乙方或乙方指定认可的施工单位提供布线及网络设计施工所须的施工图纸,包括(但不局限于):社区总平面图、小区平面图、社区弱电平面图、楼层弱电平面图以及其他施工所必须的建筑图纸等(并尽力提供数据文件)。在乙方的电信网络工程建设完工后,乙方具有保留上述图纸的权利,以便于电信网络的运营与维护。

(三)甲方可以在售楼宣传、物业管理宣传中介绍乙方的品牌服务,并享受由此可能带来的物业增值效应。

(四)甲方负责投资建设本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中电信网络的管线预埋工程,甲方须免费为乙方提供布线系统所需的管道、弱电线槽、电缆桥架、底盒、楼层设备间及强电电源接口,甲方预留的楼层设备间应确保电信设备运行过程中的通风、散热、防盗需要,并对其所投资管线预埋工程的质量负有完全责任。

(五) 甲方同意无偿将其属下住宅小区 内供乙方安装中国电信移动电话信号室内覆盖分布系统设备,在地库或线管井指定位置安装电信室内分布系统设备,在适合的天花位置安装吸顶天线,使其室内中国电信移动电话通信信号更好地覆盖。

(六)本协议约定的项目中,如因电信网络升级、业务发展需要和设备及布线损坏、老化造成电信服务质量严重下降时,所涉及的网络及设备的升级、改造、整治工作和费用由各建设方负责。

(七)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电信网络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电源供应,以保证乙方电信设备的正常运行。

(八)乙方或乙方委派的施工单位进行电信网络工程建设及后期的网络维护和工程建设时,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随意改动乙方设备或占用乙方设备已使用空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乙方电信线路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由甲方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要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甲方应协助乙方对电信设施进行安全管理,防止电信设施遭人为盗用或破坏。

(十一)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向其自有或管理的物业内用户宣传推广乙方提供的电信产品。

(十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楼盘或小区内开展业务推广、受理业务或通信障碍抢修时,甲方承诺提供方便。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负责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电信网络整体方案设计,并按约定负责工程设计、投资、施工等工作。乙方可以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客户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电信服务方式。

(二)乙方根据电信网络建设发展和提供电信服务的需要,有权将相关工程建设施工和维护营销等事项具体转包或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要求,对与乙方合作承担本项目电信网络施工建设和维护营销工作的承包单位予以全力配合。

(三) 本协议双方约定的合作项目建成并验收通过后,乙方承诺向小区用户提供优质的综合信息服务。

(四) 本协议双方约定的合作项目建成并验收通过后,乙方负责电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五) 乙方负责电信用户的业务管理,包括用户原始资料的管理、用户帐号、用户密码的生成和管理。

(六)乙方将根据实际需要对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七) 本协议双方约定的合作项目建成并验收通过后,甲方在售楼宣传、物业管理宣传中介绍乙方的品牌服务和拓展用户时,乙方提供必要的电信产品宣传资料。

(八) 电信网络开通后运行所用电费,安装电表计量,电费由乙方负责,电费参照深圳市物价部门同期电价标准执行收费,甲方必须提供法定有效发票。

五、产权归属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甲乙双方对各自所投资的线路、设备等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对其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中所投资的电信设备、管道、线路等拥有永久的所有权,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终止。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所投资建设的电信网络用于其它用途。

六、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本协议期内,甲方如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必须保证 范围内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平稳过渡。同时,甲方应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乙方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事宜,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受让方移交本协议书以确保已约定的甲方的权利义务的承接。

七、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本协议的具体内容。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经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协议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赔偿无过错方相应的损失。

(二)变更、解除协议前双方要妥善安排用户,避免给用户造成损失。若因 一方提出变更、解除协议,影响电信用户的正常电信服务而遭受用户投诉或者要求经济赔偿的,将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协商变更、解除协议而遭受用户投诉或者要求经济赔偿的,将由甲、乙双方协商共同承担。

(三)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在一个月之内仍不履行的,催告方可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协议或在执行协议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协议生效及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协议期满后,乙方有优先同甲方继续合作的权利。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分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电信服务合同范本三

甲方(用户):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

(一)乙方应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公示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在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 客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甲方若申请开通国际长途或国际长途漫游业务,需分别另外单独交纳开通国际业务的预存款,终止该业务的次月,用户结清话费后予以退回。甲方应及时咨询乙方其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或通达的国家和地区。若甲方出国(境)且未开通国际漫游业务,但因国际漫游地网络设备等原因致使能够拨打及使用的,产生的实际费用甲方应全额交纳。

(二)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三)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一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护照、回乡证。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试用)标志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甲方申请开通服务项目,需移动电话终端设备支持相应功能,否则由于终端原因造成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的,客户应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条 客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不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停机”)。

(二)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如甲方原因泄露服务密码或为他人获取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但为建立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乙方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明示资费标准、计费方式、资费期限等信息,甲方有义务按乙方明示的期限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产生争议,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二)甲方在本号码使用期间不得办理改低套餐、停机保号业务以及降低消费标准。

(三)若甲方为后付费用户,应在每月的5日至25日期间交纳上月的话费,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若甲方为预付费用户,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预付款,在甲方账户内预付款余额低于0元时(包括0元),乙方将给予甲方停机;若甲方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通话或其他原因造成话费透支,甲方有缴费义务,乙方有权利追缴甲方欠费及违约金。

(四)若甲方为月初扣费用户,则月初一次性预扣套餐包月费(含最低消费保底费、套餐各必选/可选定制包月费、功能费等),月底统一销账;如甲方同时为预付费用户,则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预付款项。乙方因本项约定原因,停止或限制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五)甲方超过缴费时限,每日须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欠费停机60日内,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提供服务;甲方连续欠费停机60天以上,乙方有权予以销号处理。对前述情形,乙方将保留追缴欠费及违约金的权利,也有权以通知单、公告、登报、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缴欠费,乙方的上述措施不视为对甲方隐私权的侵犯。

(六)甲方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缴费,若发生因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划扣不成功的,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对甲方的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乙方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是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话费计入下月话费中收取的情况).

(八)甲方投以乙方代收甲方向各SP(服务提供)商自主定制的SP相关费用。费用标准依据甲方与各SP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协议执行。当甲方与SP(服务提供)商对资费出现争议时,由甲方与SP(服务提供)商协商解决,乙方予以协助。

(九)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缴费外的其他业务 (拨打本地火警 119、 匪警 110、医疗急救 120、交通事故报警 122电话除外)。

(十)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起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调整资费套餐的,应在甲方选定的资费套餐生效时执行。

第五条 客户服务

(一)乙方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交费规定等内容。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服务电话 10000,以便甲方咨询了解乙方网络服务、业务推广、各类营销优惠活动等内容。乙方还应免费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三)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不合理费用。

(四)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甲方原使用的移动电话号码(“销号”),并在一定期限后非配给其他客户使用。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五)若甲方参与乙方的话费积分服务,需在约定的积分有效期内进行兑换,过期作废。

(六)乙方对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游湖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及代信息服务商收取的信息费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话费发生后5个月内向乙方提出。

第六条 UIM卡规定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 UIM 卡的个人密码(PIN 初始密码为 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 UIM 卡损坏或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费用。

第七条 风险控制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移动电话终端及妈妈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经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 1000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二)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乙方明示或另行通知的话费信用额度时,应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停机。(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八条 责任免除和不可抗力

(一)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山洪等大自然灾害)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为改善网络通信质量,乙方可能会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但因此导致甲方通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因甲方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其移动电话被他人非法利用,甲方应及时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部门报案。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但乙方不承担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九条 通知、公告

(一)因技术进步,经国家部委批准,乙方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该至少提前 90 日发布公告,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因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 72 小时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告甲方。

(三)当发生甲方移动电话网络服务通信障碍,一帆乙方应在甲方申告障碍时起的48小时内修复,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非甲方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原因引起的障碍。

(四)乙方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与转让

(一)由于非甲方原因需要更改甲方移动电话号码时,乙方至少提前 45 日通知甲方,至少提前 15 日告知甲方新的移动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 4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来话播放改号提示音。

(二)甲方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过户)时,应先缴清通信费等所有费用和违约金(如有),转让双方须持各自有效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自动终止;因甲方私自转让而造成的欠费、停机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登记单、表单、补充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业务规定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将按新规定调整执行,业务登记单等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该等文件为准。

(四)乙方在本协议外以本协议约定的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终止:自甲方过户、退网、超出有效期之日起;以担保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由于国家政策、技术调整等原因致使乙方移动通信网络服务终止人、之日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遇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甲方提供的证件虚假不实,可能给乙方带来经营风险;该手机号码被国家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不当用途;甲方欠费停机超过约定时限;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以及甲方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甲方若主动提出终止服务,需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的合理费用,结清所有欠费,另需缴纳约定金额的预存话费,2个月后多退少补,话费余额按双方之前约定进行处理。甲方退网时原申请使用服务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不予退回。甲方若办理了银行托收、银行代缴代扣等业务,在退网时需自行到银行进行取消,否则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四)在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时,本协议终止,乙方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的权利,并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启用。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或通过当地电信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已签署的有关协议或乙方此前公开作出的承诺与本协议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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