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论文

2017-02-28

农民工工伤保险关乎亿万农民工职业健康安全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将更多农民工纳入到工伤保险体系中,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效用,享受工伤保险补偿是解决 三农 问题的迫切需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论文范文一: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走向城市成为产业工人。近年来发生的农民工工伤事件令人震惊,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因此,解决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不仅是维护农民工权益,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县是一个13万人的小县,全县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9045人,其中乡镇中小企业的参保人数为861人。县城工业园企业工伤保险企业参保情况比较好,基本上可达到95%以上。乡镇小企工伤事故率高,且员工绝大数人都是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因是许多企业技术要求较低,为了节约成本,很多企业在简陋的厂房里采用了安全性能差、劳动安全没有保障的旧机器。在这种危险的工作环境下,员工又缺乏必要的劳保设备,加上加班加点的工作,身体疲乏,注意力不集中就造成了工厂工伤事故的多发。调查中发现,许多农民工对劳动法、工伤保险知道的很少,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职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不沾边。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

二、农民工工伤权益享受不到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企业对工伤保险特别是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认识不到位。调查中发现,各类企业普遍存在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有的企业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大,人员不容易管理,加上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只算眼前账,认为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竟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般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法费用。

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大部分农民工发生工伤都是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许多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

工伤预防机制缺失。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三个重要方面。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环境中的健康和安全。目前,县有关工伤保险的法规条款还多限于工伤发生后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各项待遇标准的给付上,而对工伤预防的内容则涉及的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积极作用。实践证明,事故前的工伤预防可以大大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前述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大力宣传,营造声势,为推进工伤保险创造良好氛围。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针对部分企业认识不到位,认为参加工伤保险会使人工成本增加,加重企业负担,缴纳工伤保险“不划算”的思想,组织人员上门做企业的工作,帮企业算笔账,用典型的事例教育引导,从企业的长远生存与发展来看问题,算工伤保险分散风险、互利互惠的社会大账,使企业理解社会保险的不可替代作用,了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效果。

加大对工伤保险工作的推进力度,例如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行政干预,引导和迫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障案件的查处、制裁,使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应负担的法律义务,提高它们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为维护农民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工伤保险除了要进行工伤补偿外,工伤预防工作必不可少。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做法,实践证明,采取积极的工伤预防措施,可以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而我们的工伤预防工作还十分薄弱,所以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这是目前减少工伤事故频发的根本措施。工伤预防可以在以下方面做一些工作:一是通过缴费手段和费率机制将企业是否重视安全与本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二是利用部分工伤保险基金开展预防的研究工作;三是通过各种手段,对工伤预防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得员工能够加强自身保护意识,积极的争取应有的权利。乡镇企业的员工承担了经济建设中最繁重、最危险的工作,他们是当前最需要工伤保障的劳动者,同时也最需要社会的保护和关爱。乡镇企业的员工工伤保险不仅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大力地推进,更需要安监、卫生执法等多部门的配合;不仅需要政府,而且需要全社会真正关注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论文范文二:浅谈农民工工伤保险体系研究论文

摘要: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他们本应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却很难落实。本文就从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入手,分析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缺失的原因,从而提出了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险制度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已融入到社会化大生产中,成为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和主力军。然而在为社会创造丰富的物质文明之时,他们却仍然生活在城市的社会底层。当他们因工受伤甚至死亡时,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合理的补偿。因此,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立法起步比较晚,处在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国家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方面给予了非常的关注,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但是在实际中,这些措施的执行落实却差强人意。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工伤参保率低、工伤认定程序漫长复杂、工伤三位一体机制缺乏等等。

二、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户籍制度的影响

二元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的排斥是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缺失的根本原因。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户籍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具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曾有效地推动我国的工业化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这种带有歧视性的制度与新体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它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影响到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顺利进行。流徙入城的农民工由于受到户籍制度等一系列行政壁垒的阻碍没有正式的身份,无法融入到就业城市中,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而形成一种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

(二)法律制度的缺失

首先,相关立法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其次,缺少法律援助制度。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得到国家的法律援助。然而,据一项调查显示,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只有少数的农民工通过仲裁机构和法律等途径解决,大部分人或者自己解决,或者和熟人一起商量解决。最后,缺乏严厉的制裁措施。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不少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办法,但法律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处罚措施和执法力度均不到位,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减弱。

(三)政府职能的缺位

我国政府在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状况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原因有两点:第一,观念方面。政府认为,农民工进城打工是其个人短期行为,在对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问题。因此,政府对农民工采取的主要是以管制为主的政策,从而导致其对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第二,监督管理方面。用人单位是农民工的劳动场所,也是农民工权益受伤害的最主要的地方。由于政府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不够严厉、监督检查力度不大,致使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公务员之家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分析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农民工之所以成为迁徙的候鸟奔波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根源是户籍制度以及附着其上的各种歧视性制度。只有取消户籍制度,逐步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才能使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从而推进城镇化,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最近几年,安徽、河北、山东、浙江等十多个省相继在一定范围内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还农民工平等的身份,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市民的待遇,获得城市社会保障,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二)加强与完善相关立法

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把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明确规定用于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的资金投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对劳动法规范进行梳理,使其规定相对具体明确,提高其可操作性,着重建立和健全法律规范中的制裁与惩罚措施。加大对那些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企业的处罚力度,使存在侥幸心理的经营者意识到无机可乘,从而真正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除此以外,在程序立法上,要改进和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等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得到切实实现。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和规范作用。

(三)强化劳动执法、保障和监察力度

1.加大政府执法力度。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理所应当成为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主要力量。各级政府部门和劳动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法律的贯彻实施和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对那些不能自觉遵守《工伤保险条例》,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同时全面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2.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在既有的行政监督体制下,进一步优化和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协调机制。该机制可以是一个非常设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参考文献:

[1]冯英,康蕊.外国的工伤保险.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2]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谢建社.中国农民工权利保障.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4]吴丽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缺失及完善.甘肃理论学刊.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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