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补贴算工资吗

2017-06-12

目前,无论是在第一劳动力市场还是第二劳动力市场,加班问题都比较严峻,劳动者加班工资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应该通过严格劳动行政执法,完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节日补贴不算工资,希望能帮到你。

节日补贴不算工资

现行免税的补贴、津贴有: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院士津贴;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的资深院士津贴。(国税发[1994]118号,财税字[1998]118号)

(2)国家发给特殊贡献专家的政府特殊津贴。

(3)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的,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国税发[1999]202号)

(4)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主要是: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国税发[1994]089号)

因此除上述列举外,所有的补贴及津贴都应并入当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节日工资的计算标准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节日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

加班费的具体计算确实是很多职工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很多人拿到工资条,往往产生一个疑问:自己的加班费有没有算错?产生这一疑问的主要原因是职工不懂法律规定。加班费的具体计算的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按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推算出加班费的计算公式如下: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劳动者在双休日加班可以获得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获得三倍工资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班费是另行支付的,并不包括用人单位正常需要支付的报酬。因此,如果将其称为二倍、三倍,实际上有时会产生歧解,以为只要支付原工资外再发一份或二份工资即可,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所以加班费就是加班费,它是正常工资以外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支付的劳动报酬。

其次,关于公式当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津贴”、“补贴”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这些项目中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第三,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四,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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