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事求是的毛概论文
“实事求是”一词较早出现在中国东汉时史学家班固所著《汉书》。其中说“河间献王德以孝景前二年立,修学好古,实事求是。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论实事求是的毛概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论实事求是的毛概论文篇一
《“实事求是”的存在论意义》
摘要:“实事求是”本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命题,毛泽东、邓小平等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它进行了实践论的重新解说,使之成为一个集中表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精神的命题。这里,本文以一种新的理论视角即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视角,亦即“实践主义”哲学的视角,对“实事求是”做出了一种新的阐释。
关键字:实事求是;实践;存在论
中图分类号:B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09-01
作为马克思哲学存在论的“实践主义”,我们理解有以下基本特征:它是对马克思哲学“本体论”的一种新的理解,这种理解认为,“物质”并不是马克思哲学的“本体”,因而也不是它的逻辑起点;在马克思哲学看来,实践才是唯一的“存在”或“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马克思这种“实践主义”哲学,必然要求对“实事求是”的命题做出存在论层面上的阐释:如果说“实践”是马克思存在论的初始范畴,那么“实事求是”,作为对实践范畴的中国式表述,就是人自身的存在论事实。
一、关于“客观规律”的问题
“实事”作为实践,既然本身就是客观存在,就有一个去认识和把握它的问题,亦即所谓“实事求是”的问题。但严格说来,这里的“是”不是指的规律本身,而是指的对它的认识,亦即真理。规律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一种存在论性质的东西。规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这里作为认识对象的规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实践“实事”之外的。我们所预设的认识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认识对象已有根本的不同:原来的认识对象“规律”实际上是被预设为纯粹的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认识就是对这种“客观规律”的把握;而马克思哲学所预设的认识对象则是人的存在本身、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亦即“实事”的内在联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规律本质上是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求是”不是寻求那种纯粹自在的所谓“客观规律”,而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本身的反思。
根据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客观存在是实践的内在要素,相应地,客观规律是实践的内在联系。这是因为人的任何认识活动所面对的任何“客观对象”实际上都已经处在实践的“域内”,因而都总是已有人的“主体能动性”参与其中了。这不仅是一个认识受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影响的问题,而且是认识的对象包括“规律”本身就是人的活动的问题。当我们谈到任何一个客观对象时,它的所谓“客观性”,只是相对于我们“当下的”意识而言,即它是独立于“这一次”的意识、先于“这一次”的认识而存在的;但它仍然是在实践域内。而意识同样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因而客观对象仍在此前的意识域内,即最终不可能独立于意识、外在于意识。于是无论如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所寻求的客观规律就已经具有了某种“实践的规律”甚至“意识本身的规律”的意义了。
然而,我们强调人的认识对象与人的存在的不可分离性,这并不会影响客体对象及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恰恰相反,我们是把“客观实在性”从旧哲学所想象的纯粹自在的领域归还于人的现实实践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实在”。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马克思哲学的规律论的实质其实也在于此:他对社会本质、历史规律的揭示,实际上就是对人自身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
二、关于“真理”的问题
严格说来,实事求是所求之“是”,所指的不是客观规律,而是真理。人们通常把“真理”范畴与“规律”范畴等价看待,那是不对的。“规律”是一个存在论范畴,而“真理”则是一个认识论范畴。换句话说,所谓真理并非客观规律本身,亦即并非某种客观存在的东西,而是认识的结果,“求是”的结果。但是所谓“客观规律”其实是在人的实践域内的。如果说规律的所谓“客观性”是在“上一次”的“事”或实践域内,从而是在“上一次”的意识域内;那么关于客观规律的“是”或“真理”也就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实践域内,从而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意识域内。事实上,这一点已经为现代科学所证实。例如现代物理学已表明,企图寻求完全独立于实验者的实验意识和实验手段之外的所谓纯粹客观的物理规律,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我们所“求”之“是”即真理,是实践的产物,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的意识的产物。
关于这个问题,通常存在的一个误区在于:把真理的客观性理解为在人的实践之外的对象的客观性。其实,实践本身就是客观的,在马克思看来,甚至只有实践才是“客观存在”的。真理其实不是关于对象本身“客观规律”的镜像似“反映”,而是关于实践及其内在意识规律的自返性意识,因为,所谓客观对象及其规律也不过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看来,不仅实践、而且意识也都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如果说“实事”或实践是存在论的全部事实,那么“是”就是在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真理。作为一种存在论实事求是,“求”是关键。怎样去“求”?这不仅是个方法论问题,而同样是一个存在论问题。“求”当然是一种“认识”活动,但它本身也是人的实践的一个内在环节,因而也具有存在论意义。我们不能像康德那样把“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截然对立起来,更不能把它们都归结为“理性”。撇开王阳明思想的伦理狭隘性,那么,认识和实践的这种内在而非外在的关联性,也就是他所说的“知行合一”。“知”就是“是”,“致知”就是“求是”;“行”就是“事”,“格物”就是推行“实事”;“知行合一”就是“是事统一”,亦即认识和实践在存在论层面上的同一性。
总而言之,“实事求是”就是:在人的生活实践这个存在论事实中去求得具有存在论意义的真理。
论实事求是的毛概论文篇二
《诌议毛泽东“实事求是”思想》
【摘 要】“实事求是”是贯穿中国革命与建设的一条思想基线。它的诞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但这种思想却有狭义和广义上的适用范围的区分,忽略这一点必然会造成很多误解;此外,仅从认识论角度予以解释也有失偏颇,因此有待于对“实事”和“是”做出新的阐释和说明。
【关键词】实事求是;认识论;困境
实事求是,古已有之。明确提出来确是近代的事情了。这个带有中国哲学味道的词语,对中国发展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只有亲身经历过或仔细体会过的人才能明白。本文就对毛泽东提出的“实事求是”思想做了几点不系统的谈论,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望能和大家进行交流和探讨。
一、“实事求是”思想诞生的必然性及其适用范围
“实事求是”这一观点在马恩那里就已然存在,它和毛泽东思想中的“实事求是”相比较而言只是在表达方式、历史背景和现实状况等方面显得不同而已。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之一――毛泽东思想――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毛泽东同志在具体社会历史背景下探索得出的具有中国本土气息并能有效地指导中国革命与建设的思想武器。邓小平同志曾这样高度评价“实事求是”在毛泽东思想中的地位,他说“‘事实求是’是毛泽东哲学思想的精髓”。的确,它应有这样高的价值。
每一重大思想的诞生无不是反映了具体的社会历史状况的,“实事求是”思想也不例外,它是历史的必然的产物。在抗战年代,革命事业的发展总是受到这方面那方面的阻碍。在具体革命行动中主要表现为“左倾”冒险或是“右倾”保守的错误;在思想层面则表现为主观主义或是教条主义的错误。这是发展道路上的来自于内部的阻力。一个党要想永葆先进,要真正担当起到救国救民的历史使命,那么批判这些错误的认识就成了必然。对此,一场轰轰烈烈的延安整风运动开始了。延安整风的一大重要目的就是要对错误思想进行一场清理污垢地基继而树立起“实事求是”的科学认识大旗,这是党的伟大事业所要求的必然选择。它的诞生不是偶然的天才般的主观臆想,而是有着历史必然性的时代产物。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不是我们谈论的核心,我们的认识还必须得深入下去。我们不得不明白这样一个问题,延安整风是一场党内的整风运动,即不是针对所有人而言的。懂得这一点可以算作是深入理解“实事求是”的一大法门。“实事求是”乃思想整风的产物,是针对党在认识以及思维方式上存在的偏差问题所开出的药方,要求每一个共产党员要切实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如若这个度不把握好,对“实事求是”的理解就会出现很多偏差。从狭义上或从理论上讲它是党建的一个重要理论,是共产党人应具有的一种质量,而并不是对每一个人的要求,这是其一。从广义上来讲,情况就发生了更大的变化。共产党所恪守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实事求是”精神与我们普通人在社会生活中所运用的“实事求是”观的含义是不同的,而且相差甚远。我们平时在生活中所涉及的“你要做到实时求是”“实事求是地说”等更多的是指你说的和你做的要和你的那个对象符合,要是一种正确如实的反映,而不是歪曲的表达,更多的是带有一种“客观”“老实”的意思在里面,至于探寻事物内部的规律性却很少涉及到。但在“实事求是”思想中所要求的“实事求是”却是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是要探寻得出关于事物自身内在的规律性的东西并更好地指导实践活动。这似乎就构成了是一对矛盾。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同一语词的运用的的确确是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思和效果;但这所谓的矛盾又是可以不存在的,那是因为我们没有正确的分析“实事求是”思想的适用范围。从上面就可以看出,它显然是不包括每一个人的,对每一个人来说范围太大也没有你要,在更大的程度上所指的对象是共产党人。当然从学究意义上讲,那些想要在某一科学领域有所成就,愿意积极创造价值和意义的人也应该包括在其中。这些分析显得还不够深入,我们应该回到其著作本身中去探讨其他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就会懂得,为什么实际生活中和理论上的“事实求是”尽管如此的不同,却可以运用地如此自如而没有丝毫的阻碍。
二、“实事求是”思想的认识论解释及其困境
“实事求是”这个我们当下学习、工作以及生活的一个基本准则之所以能够得以如此广泛而深入的传播和坚守,最主要的功劳要归于中国共产党人的大力倡导。中国共产党历来极其强调实事求是的作风,可以说“实事求是”是党得以生存和发展、永葆先进性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基础。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率先对“实事求是”进行了一个概念上的阐释。“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去研究。众所周知,这是一种认识论角度的阐述。
这种认识论意义上的阐述归根结底是要解决一个如何更好地正确认识事物,发现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问题,进一步说是按照何种原则(“实事求是”是一种唯物主义原则)去进行认识的问题,是让我们不犯错或少犯错的问题。但这样就能真正地纠正人的错误吗,或许在客观方面可以,但在主观方面所起的作用还有待探究。毛泽东对“实事求是”所作的概念上的阐释主要是从认识主体的认识能力来谈的,即发挥主体的认识能力积极认识事物及其规律性的东西。那么我们就会有这样的疑问:“一个具备了较好的认识能力的人是否就一定能如实地认识事物的本来面目?”。显然不是,这里首先就涉及到一个认识主体的主观态度和情感倾向的问题。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如若一个在认识态度上出现了偏差的人就算有再好的认识能力是不可能得到什么关于实物内在的本质的规律性的东西的;即使得到也不太可能得以如实的表达;即使如实得表达了也不太可能有效地指导实践活动。从认识论角度阐发“实事求是”思想侧重了主体能力而忽略了主体的态度问题。但事实上,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这篇文章里谈得更多的不是谈如何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而是更多地涉及如何要解决共产党人的“态度”问题。显然,“主观能动性”和“态度”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东西。他也认识到态度问题的对革命事业的重要性。但有趣的是为何现今我们对“实事求是”思想的理解更多的从认识论的角度呢,似乎缺失了一些重要的东西。这些东西有必要重新提出来的必要。
魏书胜先生在他的《毛泽东“实事求是”思想内涵的新维度》一文中就率先提出了上述的问题并做了及其深刻的反思,也得出了一些研究性成果。在该文中,他将“价值论”和“道德沦”这两个应属于“实事求是”思想的隐含内涵以新维度的形式提了出来,并将其置于传统的认识论之下,以便于更好地解决理论上和现实中遇到的问题。这对于破除传统认识上的困境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
认识活动显然不是人的总的全部的活动,仅仅从认识论的角度去解释“实事求是”思想必定会遇到诸多的困难。这种僵化的单一思维必须让位于新的全方位的阐述。其中,最为基础的当属价值和道德两方面,说得通俗一点就是认识的出发点问题。腐败的人之所以腐败并不是因为他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不充分,不是因为他笨,而是因为在价值取向上出了问题,在道德选择上滑向了出现了危机。这种对认识的前提的重新认识和强化显非常必要,是解决其他认识上思想上问题的一个基础。
三、从辩证法角度重新审视“实事”与“是”
自1941年毛泽东提出实事求是这一思想算起,距今已有七十余年的历史了。这七十年里各方面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照旧地一成不变地延用毛泽东关于实事求是的界定显然已经不能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况且,这也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应有的态度,因此很有必要对实事求是做出新的理解和阐释。
按照毛泽东对“实事求是”的阐释,我们应该去研究存在着的一切事物的内部联系,得出关于事物内部的规律性的东西。但这却不是认识过程的结束,而只是漫长的认识过程中的一环,这些得到的规律性的东西也只具有暂时的和相对的正确性。随着事物本身的发展,情况必然会发生新的变化,之前得出的认识如若不予以更新、如若不随着事物的变化而做出新的解释,那样只会阻碍认识活动的发展和实践活动的继续。这是形而上学的态度,我们应该于此显得不同。不应当忽略,而应当强调将“实事”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和更新的事物,不能自以为认识了事物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阶段的“是”,就因此放下了继续对事物的持续不断的新的更高的认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也是每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应该持有的积极的辩证态度。
具体而言,何为“实事”呢,这确实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革命年代有革命年代的“实事”,建设时期有建设时期的“实事”,21世纪自然有属于21世纪的新的“实事”。这些实事是独立存在的实事吗?是也不是。其一,他就在那里,凡是愿意去揭示它的人都可以去认识它。其二,这些实事内部又蕴含着与其它事物的联系,他们又不是与人无关的实事,是人要解释的一种对象性的存在;不是孤立存在着的实事,必须予以高度分析和全面综合。让换一种思维方式,可以将理论联系实际中的“实际”和实事求是中的“实事”等同吗,从“实际”范畴看问题,“客观存在”不是脱离人的实践活动的抽象的本体的存在,而是处于关系中的具体、现实的存在,这样的存在才是我们求是的前提,才是真确的“实事”。从“实际”的思维出发似乎更加符合我们的思维方式,这是一种理论上的突破。具体而言,当下我国最大的实际是什么呢,习近平主席在十八大讲话中已经提出来了,即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于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着其具体而特殊的处于不断变化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实际情况,那么这些便是我们去研究的对象,去“求是”的“实事”了。
什么是“是”,求什么样的“是”呢,这又是一大难题了。求是必然意味着要发挥认识主体的思维能动性,求是就必须求得关于事物的“内在规律性”。但“是”和关于事物内部的“规律性的东西”可以完全等同吗?这个问题还有待于继续探讨。但是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是”断然不是实事求是认识活动的最终归宿,它的最终归宿应该是更好地指导实践。如果将求得的“是”束之高阁,那只是从理论到理论的书生态度,而且丝毫不能解决现实中的任何问题的。要指导实践活动,如何去指导,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和立场,这是非常关键的。我们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党所求之“是”总是为民所谋,为民所用,为民所用。这种如实地有效地解决人民所存在的问题的出发点才应该是实事求是里最终的和最高的“是”,也是最基本的出发点。
“事实其实”这一重大思想一经提出就而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运用和发展。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到与时俱进,再到后来的求真务实,这些思想的提出无不是“实事求是”的深入和发展。也正是基于实事求是的这么一种思想立场,我们党才得到从一个胜利赢得另一个更高的胜利,取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实事求是”是一种伟大的质量,易说而难做,是机器复杂的一个过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髓都是“实事求是“,要旨都在创新即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毫无疑问,继承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质量,始终保持高度的实践和理论的自觉性,使我们的应然之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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