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波医保有什么政策_宁波医保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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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的医保政策也是现在很受到关注的,2017年宁波的医保有哪些最新政策?小编为你带来了“宁波医保的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宁波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新政策
近日消息,2016宁波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了,宁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也有新变化。5月1日起,市区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4%(目前为3.7%);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7%(目前为4%)。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今年4月缴费的基数为2688元,所以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划入金额为:45周岁以下1096.8元,45周岁(含)以上1194元。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2015年4月2688元的缴费基数预划入,划入比例为2%(一年645.6元)。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为按固定金额计入,每年按固定额度增加。市区范围内,2016年度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计入额度为:退休至70周岁计入210元(年计入额度为2520元),目前政策为按上年本市社平的4.5%;70周岁(含)以上计入235元(年计入额度为2820元),目前政策为按上年本市社平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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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征缴
(一)申报受理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工资发放明细表;2.《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3.医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缴费核定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3.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打印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
(三)费用征收1.医保机构通过“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并将到账情况反馈给征缴部门。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延迟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可一次性缴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缴的,应从季度初或年初缴费。暂无能力缴纳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四)补缴欠费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⑴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⑵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⑶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⑷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4.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5.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
2017宁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记者昨日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了解到,根据甬政发[2015]112号和甬人社发[2015]182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应条件出现调整。原本这两项社保补贴覆盖范围为失业登记六个月以上的女40周岁至50周岁、男50周岁至60周岁人员,新政策中调整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按现有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即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人员才可享受。
记者了解到,为鼓励各用人单位招用这些就业困难人员,宁波市按照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社保补贴,借以增加就业困难人员在职场上的就业竞争力,而对于通过各种方式灵活就业的相应人群,宁波市按照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市就业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申报补贴的人员,将可按照“老人老办法”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阅读延伸:宁波三项社保补贴可申报
7月12日,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月中旬起,符合条件的市民可申报创业者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创业者补贴这样申领
宁波市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市级统筹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参加申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在7月16日至31日的工作日时间,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申报个体工商户创业者社保补贴,其享受政策期间的月平均纳税额须在500元(含)以上。不过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不受这一限制。
再就业援助这样申报
宁波本地城镇户口,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6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4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男性市民,可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登记表和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在7月15日至24日,到失业登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救助站进行申报。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同期申报
7月15日至24日,50周岁以上男性、40周岁以上女性,且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如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身份缴纳三大社保的,可携带身份证、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保补贴登记证,前往失业登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救助站或区劳动保障就业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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