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传销:致出租屋主的一封信
传销在我国属于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出租屋业主要拒绝传销活动,做好相关工作。下面小编整理了致出租屋主的一封信,欢迎阅读。
致出租屋主的一封信篇一
各出租屋业主:
为了汕头的治安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公安机关将对出租屋进行清理整顿,请各位出租屋业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准备好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出租屋申报,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出租屋业主要将在出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及变更情况及时报告派出所,公安机关将为各位出租屋主提供服务。出租屋业主也要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公安部颁布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屋是一个居住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方,因此要提醒承租人提高防盗、防抢、防骗、防火意识,做到安全居住、安全出行。
汕头的治安稳定需广大市民共同努力,请各位出租屋业主为保汕头平安尽自己的义务。
此致
敬礼
汕头市公安局
二月二十七日
致出租屋主的一封信篇二
各出租屋主:
你们好!
传销通常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入门费”聚敛财产,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毒瘤”,是“经济邪教”,破坏和影响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取缔。
依法出租房屋是铲除传销滋生土壤的关键,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守望平安,是我们的共同追求。打击传销,人人有责。为此,我们呼吁出租屋主切莫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及聚集活动,立即行动起来,做到以下几点:
1、引狼入室,自招祸端。传销传承的是欺骗、贪婪,传销人员个个梦想一夜暴富而不择手段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导致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经常是一人租房带着几十人居住,一旦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不仅会影响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危害人身安全,屋主还将负上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及连带的经济责任。所以履行出租的审查义务很重要,租房前要看看承租人身份证,问问他们租房的用途,了解一下他们生活来源、从事职业,并主动到社区(村、居)委会和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惊扰四邻,骂名自取。 由于传销分子慑于政府的打击,惯用昼夜颠倒的生活方式,聚集时又疯狂地大声呼叫,严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作息,从而招致友邻的骂声与诅咒,会对你的声誉造成影响。
3、群防群治,和平共处。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对居所周围可疑人、可疑的事保持高度的警惕,发现传销行为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当地政府、社区等部门或直接拨打市场监管12315、公安110进行举报;委托房屋中介出租房屋时,同样应提出有关要求,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让我们为打击传销,打造“无传销城市”尽一份责任!
谢谢你的支持!
罗平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平县公安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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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出租屋主的一封信篇三
各位出租屋主:
传销在我国属于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是一种以欺诈、胁迫和精神控制等手段牟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影响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不安定因素。为此,希望出租屋主切莫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及聚集活动,否则将可能产生以下不良后果:
引狼入室,自招祸端。由于传销传承的是欺骗、贪婪,传销人员个个梦想一夜暴富而不择手段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导致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经常是一人租房带着几个或几十人居住,一旦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不仅会影响社会的治安秩序,危害人身安全,屋主还将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及连带的经济责任。
藏污纳垢,得不偿失。传销人员密集群居,环境恶劣,极易滋生和传播疾病,危及身体健康。《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惊扰四邻,骂名自取。由于传销人员慑于政府的打击,惯用昼夜颠倒的生活方式,聚集时又疯狂地大声呼叫,严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作息,从而招致友邻的骂声与诅咒,你的声誉何在?
因此,当你欲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时,请你认真核实承租人身份,自觉抵制传销经营活动,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及时清除出租屋内的传销人员,积极配合政府各职部门的打击传销工作,为保持我县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多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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