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生主义 民生主义的内容

2017-03-10

民生主义为孙中山所倡导的三民主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之一。那么你对民生主义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民生主义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民生主义的介绍

在成立中国同盟会时提出。民生主义是孙中山的“社会革命”纲领,它希望解决的课题是中国的近代化,即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使中国由贫弱至富强;同时还包含着关怀劳动人民生活福利的内容,以及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溃疡的批判和由此产生的“对社会主义的同情”。孙中山把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归结为土地与资本两大问题。“平均地权”——“土地国有”是孙中山的土地方案。主要内容为“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归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简称为“涨价归公”。

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

平均地权

”平均地权”,是孙中山民生主义两大经济纲领之一。其宗旨在变革旧的土地制度,实现”土地国有”,以避免工商业发达后土地涨价而出现贫富对立的社会问题。

”平均地权”的提出

”平均地权”的明确提出,见于20世纪初。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初孙中山在越南建立的兴中会分会,入会誓词列有”平均地权”的条文。同年九十月间,孙中山在美国希炉建立的中华革命军的入会誓词,以及在东京青山创立的革命军事学校的入学誓词,均列有”平均地权”的内容。在此期间的谈话及书信,也常言及这一主张。

光绪三十年(1904年),孙中山在修订美国致公堂的章程时,列入”平均地权”的条文。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孙中山再次把”平均地权”列入党纲,由他主持通过的《中国同盟会总章》明确规定:”本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建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孙中山在他亲自修订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里,第一次对”平均地权”的宗旨及具体办法作公开的解释,指出”文明之福址,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的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

”平均地权”,是孙中山一贯的主张。辛亥革命前,党内曾出现”平均地权,不如平均人权”的分歧意见,但孙中山坚持”平均地权”而毫不动摇。民国初,孙中山在强调民族主义、民权主义达到目的之后,应着力于民生主义时,把宣传平均地权作为宣传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强调指出,平均地权”即为民生主义第一件事,此事做不到,民生主义即不能实行”,又具体设计平均地权的实施方案。

民国十三年(1924年)国共合作,孙中山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宣言》确定”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为民生主义的两个”重要原则”。

晚年,孙中山把目光从城市转向农村,多次讲话申述实施”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强调”要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彻底的革命”。”平均地权”与”耕者有其田”一起构成孙中山的完整的土地纲领。

“平均地权”的必要性

孙中山作为贫困的农家子弟,”身受幼时境遇之刺激”,感到在”实际上”和”学理上”都有必要解决土地问题。首先,孙中山指出土地是”生产之原素”,”营业之要素”,是一种可”生利”的”财源”,”地为百货之源,物莫不由地生”,在生产中土地、人力、资本(即机器)为”三大要素”,而其中”土地为尤重”,社会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土地,造成社会经济的不平等最重要的原因便是土地为少数人所操纵。当”工商业发达”之后,”大资本家必争先恐后,投资于土地投机业”,造成地价暴涨,少数人因垄断土地而获利,平民百姓则遭失业之痛苦。此时,中国难免蹈西方贫富对立的覆辙,最后必然导致社会革命,为防微杜渐,在发展实业进行经济建设之时,必先进行”平均地权”。孙中山认为,实行土地国有,既可杜绝由土地私人占有而出现的”炒地皮风”,防止社会问题的出现,又可以用地价税来增加国家的收入,以发展社会福利。

其次,孙中山指出,世界上最大的赌博,”莫如买卖土地之投机业”,如果投机者愈多,工商业必然”阻滞”,但如若实行土地国有,征收地价税,则可遏制土地投机业,资本家则把资本投放于工商业,工商业也因此而发达,”谋大多数人的幸福”的目的便可达到。

再次,孙中山指出,土地是人类的”生存要素”,又是”大自然造化恩典给人类的公物”,土地”并非人工所造”,也非私人”以资本购来”,”土地实为社会所有”,故土地”不应为个人所有,当为公有”,”土地公有,实为精确不磨之论”。[2]

“平均地权”的实施方法

”平均地权”的具体实施是,”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即分三步走:

第一步”核定地价”。由地主”自由呈报”地价,再由国家将它”载在户籍”,”所报之价即为规定之价”。孙中山以为,地价由地主自报,地主也不敢儿戏,因为价报高了,”纳税不得不重”;税报低了,”国家照价收为国有”,地主同样要吃亏,故”所报地价不患不公平”。

第二步,”照价征税”,”涨价归公”。地主报价之后,政府便按照所报的地价征收1%的地价税,并自定价之时起,地价如有上涨,上涨部分”完全归为公有”。土地形式上仍在地主手中,实际上所有权已归国家,土地的增值部分不再为地主私人所有。

第三步,必要时”按价收买”。所谓”必要时”指:一是”地主的报价太低”,有损国家的利益,国家不得不照价收购;二是由于经济建设或公益事业的发展,如修筑铁路、公路、开辟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等,必需或必经一部分地主的土地,国家”即按照业户税契时之价格”,”给价而收用”。国家既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拥有土地的最终使用权,只要需要随时可以”照价收购”。

“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的续补

孙中山关注土地问题,在辛亥革命前和民国初年,申述和宣传”平均地权”时,皆着眼于城市。而事实上,在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之前,早已萌发”耕者有其田”的想法。到了晚年,开始注重民众的力量,并把解决土地问题的目光从城市转向农村。[2]

据梁启超在《杂答某报》一文披露,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最早想法见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在日本的一次谈话,言及农民每年的所得不到自己收获的一半,故贫困,认为如果”土地国有后,必能耕者而后授以田”,农民向国家交租,不再受地主剥削,其积极性必然大增。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孙中山与章炳麟的谈话,再次强调,不耕种的人”不得有尺寸耕土”。孙中山晚年,重提”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他认为”中国自古来都是以农立国”,”农民就是中国一个极大阶级”。在中国由于“以农立国”的特殊国情,致使农民问题成为革命和经济建设的动力,革命和建设的成功和发展,都有赖于农民问题的解决。孙中山认定,”解决农民的痛苦,归纳是要耕者有其田”,”要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彻底的革命”。

”耕者有其田”是”平均地权”的补充,二者构成孙中山完整的土地纲领,从城市到农村,从过去到未来。”平均地权”用来解决城市土地问题,着眼于未来,以防患贫富对立;”耕者有其田”用来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针对过去的土地制度使农民备受剥削,目的在清除工商业发展的路障。

实施”耕者有其田”的具体办法,孙中山初步提出两种方式:一是”授田法”,即国家把可耕土地授给无地的佃农,并向被授田者收取租税;二是”贷田法”,即国家把未开垦的土地长期贷给移民,移民”依实在所费本钱,现款取偿,或分年摊还”。[2]

节制资本

“节制资本”,是孙中山民生主义两大经济纲领之一,与“平均地权”并列。其宗旨是借助国家力量遏制私人资本的膨胀和垄断,实现资本国有,以避免西方资本主义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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