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产权证明将逐步颁发统一产权证明
农村宅基地是村民用于建房的土地,它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仅仅享有使用权。目前,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房的确权登记工作正在推进。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确定,今后,前述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也将逐渐整合,终改变目前房、地分别登记发证的局面,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统一的产权证明。 上述信息是国土部、住建部等五部门在2014年8月10日联合发文披露的。五部门联合发文的主旨,是要求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此前的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即在此范畴之内。不过,2014年1月中央编办公布《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五年过渡期,5年后,其登记职责才会由农业部移交至国土部。 在中国农村,包括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其登记职能过去由国土部门和住建部门分割。并且,登记体系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相当部分宅基地、农房处于未登记状态,尤其是农房,确权推进很慢,有的地方从未开展过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已经开展农房、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确权的地方,则分别由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农村房屋买卖要求
在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只享受一宅。按照法律规定,在农村应该享受房屋买卖权利的人,
1、必须是本村的村民。
2、这个人在村里没有住宅。
3、再一个是本村的居民因为结婚、分居、分户这样也可以购买房屋;同时规定卖房的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另外对于不属本村村民可以在本村享受宅基地,国家有几个特殊规定:
1、是在外面当兵的现役军人也可以在村里没有居住的情况下可以购买;
2、是退离休的干部、职工,回原籍落户的,在农村确无房居住的,也可以申请宅基地;
3、其他的几种情况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特殊规定的。否则其他人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5、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