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全面应对刑诉法修正案对公诉工作的挑战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的规定,表明了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对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而且要对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环节的民主化、透明化,实现量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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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刑诉法修正案出台后,对公诉工作有新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增加了庭审难度、量刑辩论考验着公诉人素质与经验、简易程序开庭加大了公诉工作量、证据制度的改革考验公诉人对证据的甄别力等等,面对这一系列的挑战,公诉部门要着手应对,用自身的实际行动迎接刑诉法修正案的正式实施。
论文关键词:证据 量刑 简易程序
论文正文:
试析全面应对刑诉法修正案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将在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诉法修正案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以及法治文明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出台的,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刑诉法修正案出台后如何履行好公诉职能,应对新的挑战是各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共同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刑诉法修正案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一)证人出庭作证增加了庭审难度
刑诉法修正案中增加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另外还新增了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上述规定凸显了法院今后在审理案件时对言词证据的重视,对公诉机关而言,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具有不可预测性,无疑加大了庭审的难度。
1.证人出庭作证易受人情、人身安全等因素影响
证人出庭作证虽有利于庭审双方对言词证据进行质证,实现司法公正,但由于中国是人情社会,证人容易受到被告亲属等多方社会因素的影响,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心理,或者担心出庭作证后会对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产生不利影响,而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在出庭时更改口供。虽然刑诉法修正案中也提到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但覆盖面还不够广、具体落实措施还比较粗泛,在现实中很难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由于案件多数发生在城乡结合部,证人多为流动人口,居住地不明确或者时常变更,庭审前法院很难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也使该证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证言的证明力受到影响。
2.专家证人出庭是对公诉人询问技巧的挑战
专家证人出庭对于取舍多个矛盾的鉴定意见和解决控辩双方对于鉴定意见的分歧具有积极的作用,但鉴定人和专家证人都属于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特殊群体,他们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晦涩性,因此,庭审中对鉴定人和专家证人的询问就需要公诉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一定的询问技巧。对于某一专家证人是否具备出庭作证的资格、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在庭审当中针对案件焦点如何作证、专家证人如何将晦涩难懂的专业意见用通俗易懂的话语使庭审人员明白等都需要控辩双方在询问中加以引导,这对公诉人知识的涉猎面和询问的技巧都是一种挑战。修订前的刑诉法所规定的庭审过程主要以法庭辩论为核心,而修正后的刑诉法对证据的重视使质证成为了庭审的核心,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的出庭使他们当庭提供的证言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如何更好的把握质证环节对公诉人而言至关重要。
(二)量刑辩论考验公诉人素质与经验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的规定,表明了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对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而且要对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环节的民主化、透明化,实现量刑公正。但量刑建议的准确提出以及对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重或从轻的辩论对公诉人的素质与经验提出了新的挑战。
1.公诉队伍普遍较为年轻、缺乏经验
近年来,公诉人队伍过于年轻化的问题日益凸显,由于公诉部门业务繁重、挑战性强,各检察机关都愿意将年轻人放在公诉部门进行锻炼,通过高强度的业务工作来快速培养人才,使年轻干警快速成长。但这也直接导致了公诉队伍从整体上看资历浅,应对问题缺乏经验,而量刑建议的准确提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诉人丰富的办案经验,需要公诉人对某类犯罪的判决规律有所把握。刑诉法修正案出台后,公诉人要在庭审过程中与辩护人就量刑的轻重展开辩论,这无疑需要公诉人对案件的定性有准确的把握、对提出的量刑依据了然于心。
2.针对各地的量刑标准尚未完全建立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自身特点的不同,同样的案件放在不同的地方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会有所不同,所以量刑的轻重也应该有所区分。目前我们在进行量刑建议时主要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但这缺乏地区针对性,且此指导意见只提及了部分常见的案子,不能覆盖全部,因此最终在进行量刑建议时还是需要公诉人凭借经验及参考本地区法院的审判惯例。有时为了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公诉机关会适当的扩大量刑幅度,使法院总能在量刑建议幅度内进行判决,但这就完全丧失了量刑的意义了。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控辩双方可以在庭审中按照自身的立场选择不同的量刑标准进行辩论,这就会产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不利于法官裁决。
(三)简易程序开庭加大了公诉部门工作量
刑诉法修正案中扩大了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规定检察机关今后在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时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取消了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不派员出庭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弥补检察机关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的同时也意味着公诉人工作量的大大增加。
就基层检察院而言,目前简易程序案件约占总案件数的三分之二,刑诉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后,每件案件派两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必然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强度,使公诉人出庭的次数呈倍数增长,按照现有的检力资源根本无法应对。简易程序究其本意就是想使某些事实清楚、被告认罪、罪行较轻的案件审理程序简单化,以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成本,这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办理,也减少法检两院的工作量。简易程序开庭的规定,对公诉人而言是一种挑战,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同时如何应对大量的开庭案子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四)证据制度的改革考验公诉人对证据的甄别力
刑诉法修正案体现了证据制度的改革,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把辨认笔录归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中,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证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刑诉法修正案对检察机关在案件的证据收集、证据分类审查与认定、证据运用与排除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案件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提高了公诉人对案件证据甄别力的要求。
另外,刑诉法修正案中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公诉环节阅卷范围,规定了提起公诉时案件全卷移送以及审判人员可提前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等,这对公诉人保证案件质量和确保案件出庭效果均会形成一定的挑战。
二、公诉部门创新工作方法,迎接新的挑战
(一)增加法律储备,提高抗辩能力
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性以及量刑产生的影响都将使公诉人出庭面临极大的挑战。为了应对部分证人在庭审中由于各种外部因素而临时缺席或更改口供,减少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对关键证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作证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是保护证言证明力的有效方法。另外,为了使证人放心作证,检察机关要联合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制作一套切实可行的措施,免去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维护司法的公正。同时,也要正确处理部分证人庭前与庭上证言有出入的问题,加大作伪证的惩罚力度。
另外,面对专家证人,为了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公诉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询问专家证人的基本程序和规则,公诉人也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储备和进行必要的询问技能培训。证人出庭作证增加了庭审难度,加大了控辩双方庭审的对抗性,公诉人要在熟悉案件的基础上,强化自身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讯问、询问时的逻辑思维能力、论辩口才能力以及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在庭审中沉着应对,把握全局。
(二)注意总结经验,准确把握量刑幅度
庭审中增加量刑辩论需要公诉人能对法院判决规律有所掌握,能当庭根据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变化及时作出量刑建议的更改,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诉人要注意在日常办案中总结法院有代表性的判例,加强经验的总结,注意区分不同案件的量刑差别。另外,相关司法部门要尽快建立针对本地区的量刑指导意见,使控辩双方能在统一的司法指导意见上根据量刑情节展开辩论。检察机关可针对量刑效果建立量刑建议的绩效考评机制,将量刑建议纳入绩效考评环节,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量刑建议质量。
(三)建立简易程序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在实施简易程序案件全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后,公诉部门要积极创新案件的办理模式,建立简易程序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同类型的简易程序案件同批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与法院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将同批同类案件安排在同一天开庭,以实现简易案件快速办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另外,针对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相关部门可放开对简易程序的庭审规定,允许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派一人出庭支持公诉,减少公诉人的工作量。公诉部门内部要团结协作,将安排在同一天开庭的简易程序案件统一由一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具体案件的经办人要在庭审前预先制作好公诉意见书,对案件详情及量刑情节分析列明,将案件焦点告诉出庭公诉人,提高庭审效率,为公诉人迅捷出庭打好基础。
(四)强化证据意识,正确运用及排除证据
刑诉法修改后,鉴定意见仅作为鉴定人的意见,要求公诉人在将此作为证据运用前进行审查。首先要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然后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对于过程有瑕疵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鉴定。对于赋予了证据属性的辨认笔录,公诉人应对侦查机关在制作辨认笔录时的规范性和程序性进行审查,确认程序合法后方可使用。公诉人员要围绕公诉工作的核心,从源头上改善和提高案件证据质量,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过程进行监督,改变过去检警之间配合多于制约的传统观念,引导公安机关提高证据收集、运用的水平,强化证据意识。
此外,刑诉法修正案在继续强调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规定公诉部门在起诉案件时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机关有义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并有义务在证据合法性问题上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公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为了迎接2013年1月1日刑诉法修正案的正式施行,更好的履行公诉职能,打击和惩罚犯罪,公诉干警要全面研读刑诉法修正案,深入探究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和学理解释,在认真领会立法意图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出庭应对技巧,展现公诉人应有的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