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低收入家庭可提取公积金缴纳物管费

2017-04-14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要求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规范贷款条件,优化贷款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而在使用中,公积金的可利用范畴则比较狭窄。

实施意见放宽了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提出中低收入困难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物业管理费及房屋装修、住宅单元或整体节能改造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城镇棚户区危房改造、拆迁安置或房屋加固维修费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在省内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异地贷款,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纳入征信系统,并要求完善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管控,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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