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养人有哪些行为规范
宠物饲养人有哪些行为规范?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宠物饲养人行为规范,一起来看看。
宠物饲养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第二条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饲养任何家禽家畜和宠物。
第三条 教职工及家属饲养宠物一律实行栓养或圈养,不准放养。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性较大的宠物。饲养宠物者不得在校内遗弃所养宠物。
第四条 饲养宠物必须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和“检疫证”(分别到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畜牧检疫机关办理),并持相关材料及时到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登记备案。按时给宠物接种疫苗。
第五条 禁止携带宠物到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区、图书馆、医务所、运动场馆、健身场地等公共场所。
第六条 饲养者对所养的宠物必须严加看管。携带宠物出户时,随时清除宠物粪便;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戴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避开上下班时间,远离师生员工、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确保不伤害他人。
第七条 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影响他人时,饲养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八条 对在校园内未登记办证以及无人看管的宠物、家禽家畜等,学院将进行捕杀(或药杀)。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宠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并向工会、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且屡教不改的教职员工,学院将对其年度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级,并在职务晋级晋升、年度评优评先中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工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在师生员工中广泛开展禁养家禽家畜、规范宠物饲养的宣传教育;后勤管理处(卫生所)做好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人事处和相关系(部)处室负责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在本规定所核定的场所发现未按规定管控的家禽、宠物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学院承租户参照本规定执行。
从事动物养殖的注意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 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2) 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 饲喂家畜。
3) 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 畜禽。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