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论文
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理论形态,使之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语境中拓展深化,日益成为中国学术界的文化自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当代中国政治论文,供大家参考。
当代中国政治论文范文一: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
本文主要从宏观结构和微观自治两个维度考察了中国20年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以及这一视角下的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这里的“国家与社会”,既非具有特定内涵的理论框架,也非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加以建构的实体,而是一种对中国社会结构和政治格局的常识性理解。之所以采取这种界定,是因为它更符合中国研究者所处的现实情境。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转型;宏观结构;微观自治;常识性理解
作为西方政治社会学核心内容之一的“国家与社会”,在中国的引入和传播并最终成为一种重要的理论资源,主要得益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一批学者的努力。他们办刊立说,组织学术讨论,进行翻译和引介,甚至毫不隐讳地倡导“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1],从而在中国大陆的知识界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学术运动。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反思的跟进,这股学术热潮也渐渐地冷却下来。然而,由此造成的学术影响却延至今日,并且“国家与社会”亦逐渐成为中国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的主流分析范式(paradigm)之一。笔者在下文所考察的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就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这一视角切入的。然而,在进入详细的主题讨论之前,简要梳理相关的文献是十分必要的。
一、文献回顾和分析框架
如前所述,自从中国的市民社会论者提出“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之后,学术界给予了强烈回应。随后,各种相关著述不断涌现,并形成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学术运动。然而,由此所造成的结果是,“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框架自流入中国起,就与具有西方经验特征的“市民社会”粘连在一起,以致于导致许多不必要的误解和歧见。这一阶段,国内学术界的主要关注点还是停留在“市民社会”上,“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化约为“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论者们探讨较多的是论题是:(1)“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和嬗变[2];(2)在中国建构市民社会的可能性和路径[3];(3)中国近代史上是否存在市民社会[4]。同时,一些市民社会论者在90年代中期开始检视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并认为“市民社会”这一话语包含社会实体和思维模式两重含义,任何只强调其中一面的做法都不足取。[5]
随着时间和推移,伴随“市民社会”讨论而流入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理论模式开始显现出压倒前者的优势,并逐渐成为学者们分析问题所借用的重要理论资源。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既是因为“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具有浓厚的西方经验特征,也因为“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模式比“市民社会”或“国家与市民社会”更具包容性和解释力。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和人类学等诸多学者运用“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分析所在学科领域内的不同问题(如乡村政治、宗族问题、单位现象和基层社会的法律实践等),并产生了许多研究成果。特别引人注目的是,随着国家管制的放松以及由此导致的非政府组织(NGO)在中国的兴起, 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研究开始成为新的研究热点。[6]需要指出的是,在研究者大量借用“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资源分析中国问题时,少数研究者开始对它的适用性问题进行反思,并主张通过中国的经验而对这一理论模式进行修正和完善。[7]
世纪之交,中国共产党提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方略。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问题重新成为理论界所讨论的热点。如何认识中共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在党政不分的体制中,讨论国家与社会关系能否忽视政党的角色与作用?一些研究者认为,在中国把党这样一个特殊的力量纳入到国家这个范畴是不合适的,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虽有部分重叠,但两者之间还是相对独立的。因此,不能孤立地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当下的中国政治现实,而必需考虑党、国家和社会三者的维度。[8]当然,这一呼吁在学术界目前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由此可见,“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模式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内在的演变过程:由最初的“市民社会”讨论,到后来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再到如今的“党、国家与社会”三维关系。这一转变历程折射出知识界对“国家与社会”范式认识的成熟。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主流分析范式并没有因为“党、国家与社会”三维关系的出现而被替代。毋宁说,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深化。
本文在考察中国政治发展时,所采用范式的主要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不过,这里的“国家与社会”与其说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理论框架或欲图在现实中加以建构的社会实体(正如“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那样),倒不如说是一种对中国社会结构和政治格局的常识性理解,亦即Pierre Bourdieu所说的“学术性常识”(scholarly common sense)。之所以选择这样一种方法论取向,是因为它不仅可以避免经验上“有无市民社会”以及价值上“能否建构市民社会”之争,而且符合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按照张静教授的观点,中国的社会权利结构呈现出一种排列式的上下包含关系,而非西方对应式的平衡对应关系,对权利的划分界定始终不是传统中国秩序论证的中心问题。这样,讨论“国家与社会”所需要的权利分立前提在中国严格说来并不具备。[9]因而,中国学者借用“国家与社会”范式时,就已经内含有不同于西方经验的预设(不管他们自己是否意识到这一点)。由此可见,将“国家与社会”视为学术性常识更符合中国研究者所处的现实情境。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政治研究中,“国家与社会”范式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研究取向:(1)国家政权建设的视角,考察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注重前者对后者的渗透和整合;(2)社会自治/基层自治的视角,主要关注社会相对于国家控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试图寻找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理边界;(3)第三部门和治理的视角,主要关注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在公民社会发育中的作用,以及国家和社会如何实现善治。[10]由于本文所涵盖的内容既包含国家政权建设,也包含社会自治和第三部门的成长,因此上述三种研究取向均有所涉及。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宏观结构维度
首先,由党、国家与社会三位一体到各自相对自主。改革前,中国社会的权力高度集中,党、国家和社会形成一体化格局。用邹谠的话来说,中国处于一种“总体性”(totalism)的社会制度安排中[11]。一方面,党通过对干部人事制度的控制和归口管理,甚至通过建立与政府部门相对口的部,实现对国家机构的一元化领导和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城市中的单位制度和农村中的人民公社制度,实现对整个社会生活的支配。这种一体化格局“实际上是党通过自身的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对国家、对社会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从而把国家和社会全面整合进党的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之中”[12]。尽管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内部并非铁板一块,基层政府和社会还是具有一定的利益空间和自主权,[13]并且中国的“参与式动员”(Bernstein,1970)也不同于苏联的命令式动员。但总体来说,用共产党控制下的“蜂窝状结构”[14](Shue,1988)来形容当时的中国社会结构应该是较为贴切的。
80年代以来,随着这种党政不分带来的诸多不良后果以及理论界对此的诟病,党政关系开始有所松动。并且国家权力(实际上是党权)开始上收,重新赋予社会一定的自主性。这样,党、国家与社会三者之间由原来的高度一体化变得各自相对自主,三者的关系结构也由原先在点上集中的一体化结构转变为三角形结构。一方面,国家机构获得了制度和法律上相对独立的地位;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深入,社会重新焕发出活力,并且出现公民社会的某些因子。从党的角度来看,党对国家的领导体现为党对国家制度的有效运作和控制,党对社会的领导则体现为它对社会的有效动员和整合(而非直接控制社会),使社会在新的发展条件下依然能够聚合在党的周围,同时党必需寻求社会的认同和支持。这样,一种全新的党、国家与社会三维关系格局开始呈现出来。然而,这样一种新的三元权力结构仍是十分脆弱的。这不仅是因为三类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缺乏足够的操作性法律制度来规范,而且因为这种结构的调整和维持主要取决于中共的认识和态度。
其次,由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转向相互增权(mutual empowerment),以形成“强国家—强社会”关系格局。中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政府在现代化中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为了加快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国家和政府力求将权力渗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以尽可能地动员一切社会经济和政治资源。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国家权力明显强于社会权力,从而形成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转型的不断深入,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革。自主性的社会空间不断扩大,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变得日益多样而复杂,并且出现了大量的民间社团。然而,人们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却没有发生质的改变,相反仍然受到传统单向思维的支配。他们习惯于把社会视为国家的对立面,认为两者之间属于一种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国家强必定社会弱,而社会强必定国家弱。在这样一种思维的影响下,我国公民社会的推动者,着重鼓吹“国家退出”;而作为监管者的国家,则对公民社会之于民主制度的积极意义始终没有进行深入的了解,从而采取了一种高度防范的态度。[15]这种思维的负面影响,至今依然影响着国家和社会两者的认识与实践。
从理论上来讲,国家与社会存在着诸多关系模式,而非简单的零和关系。有的学者归纳为五种:社会制衡国家、社会对抗国家、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社会参与国家、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16]而波兰社会学家奥索斯基则认为存在三种模式:集体理解的模式,即建立在传统习俗之上的社会生活;多元模式,它是由于相互作用的“自然法则”而获得的社会均衡,在遵循某些竞赛规则的情况下,是各个不协调的决策的结果;一元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决策规定社会生活,主要决策都由一个机构制定并且监督实施。奥索斯基认为,由此可以演绎出第四种模式,“第四种社会制度的概念——尽管旧式的自由主义者反对——是把社会生活的多元特征与合理的计划系统协调起来”。[17]由此可见,不论是“五分法”还是“四分法”,皆包含“强国家-强社会”这一理想类型。事实上,西方国家的现实经验也印证了上述理论假说的正确性,并且表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确能够达致双赢的结局。[18]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革命型全能主义遗产的国度,将多元主义视为公民社会发展之道并希望最终实现“社会制约权力”的“弱国家-强社会”目标,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因而,打破国家与社会零和博弈的陈腐观念和寻找新的发展模式,具有非常珍贵的现实意义。就此,笔者赞同顾昕等人的观点,就中国的实际来说,在合作主义(Corporatism,也译为“法团主义”)理念下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mutual empowerment),并最终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格局,不失为一种合理而又可行的发展模式。[19]一方面,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仍然需要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在尊重社会独立性的前提下积极介入社会生活过程,对后者的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协调和引导,或者为它们创造适宜的活动条件和环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社会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广阔的活动空间,并最终与国家形成“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当然,这样一种抽象的理论界说还需要一套技术性的操作方案与之相配套。就当前来说,改革现行的社团监管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使它们成为法治框架内各种公共物品和私人产品的有效提供者,乃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中的国家,并非一个权力不受限制而肆意横行的“利维坦”,而是指国家具有较强的能力,能够有效动员和汲取社会资源,进行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套用迈可·曼(Michael Mamn)对国家权力的区分,“强国家”是说国家拥有强大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而非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20]对“强国家”进行这样的界定,不仅可以避免国家为其滥用权力侵害公民而寻找借口,而且有助于国家提高相应的基础性能力(如汲取能力、调控能力和合法化能力)并免除“自由派”对强大国家能力的无端责难。
三、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微观自治维度
兴起于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是透视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的另一维度(即微观自治维度)。限于城市居民自治刚刚起步,本部分仅仅从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来考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和当代中国的政治变迁。
80年代初,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废除,乡村社会因长期严密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的突变而开始变得“失范”,这种“失范”一方面导致了农村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国家强制力的减弱以及社会自由的再生。于是获得自由的农民迫于社会事务管理需求,在实践中发明了村民自治这一新的社会管理规则系统。这里当然首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和罗城县的农民。新的管理方式在某些地区实施所产生的效率是以往权力高度集中、依靠国家强制推行的管理体制所无法比拟的。这一新的社会现象引起了国家高度重视。从1982年起,国家在社会的反作用下,也开始着手重构农村基层的治理模式。同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认可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合法地位。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实行村民自治的思路。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从此加速了村民自治的发展。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使村民自治得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制度化运作的阶段。然而,“自治并不等于民主自治”。[21]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农村经济活动也突破了乡村社区的范围,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也随之出现,如村霸、治安、民事纠纷等;另一方面,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也逐渐凸现出衰败的迹象,干群关系日益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会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各种传统的权威形式,如宗教势力等,在农村社区再度兴起,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统治能力与合法性面临着新的挑战;二是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也与日俱增。于是,1998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四大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确立为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同时它的通过标志着村民自治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法律条款中对村民自治制度具体内容的规定基本上是对农村社会自发生成的规则的确认,体现了国家对社会一般规则的充分尊重。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充分肯定了村民自治这一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并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22],这无疑有助于指导我们完善和发展作为基层民主重要形式之一的村民自治,从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可见,中国村民自治运动的法治化,无法离开政府的作用,尽管村民自治中的大多数规则是村民们在实践中自发生成的,某些规则所具有的吸引力使得它们可以在实践中自发地辐射、影响其它地区,但是,这些规则的大规模的普及,成为村民自治中的“一般性规则”,最终成为国家法律,却是与政府的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的示范与指导作用无法分割的,正所谓通常所说的“地方创新,中央规范”。因此,可以说中国近20年来村民自治法治化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相互作用)过程中实现的。这种良性互动呈现出这样一种态势:政府放宽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从而激活了社会的自由与创造能力→农村社会在应对其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生成了某些有助益的行为规则→政府尊重并遵守这些规则,担当起强制实施该规则的任务→在政府的推动和促进下(包括农村社会中规则的自行传播和辐射),这些行为规则成为“一般性规则”,或者上升为国家法律。
尽管村民自治在中国大陆推行了近20年(从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开始算起),但其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除一般的村级选举违法、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技术性问题外,“两委关系”(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则显得更为棘手和根本。有学者认为,两委冲突的背后,实际上是两种政治逻辑之间的冲突,即传统“自上而下”的权威授予方式同以村委会选举为代表的“自下而上”权威获得方式之间的冲突。[23]尽管不少地方选择“一肩挑”,但这种做法的实质不是扩大社会权力,而是将国家权力一竿子插到底,重新恢复其对村庄的控制。从村民自治的外在环境来看,它还面临着乡村关系这一难题。当前乡村关系出现的一系列失范现象,不仅是宏观体制困境的产物,而且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某些失调在乡村层面的具体体现。[24]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表明,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推动,也需要进一步合理划分两者之间的权力边界。
四、结语
本文主要借用“国家与社会”分析范式,着重从宏观结构和微观自治两个维度考察了当代中国政治的发展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首先,作者认为国家与社会关系出现转型并由此带来社会进步的同时,仍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是对传统体制路径依赖的结果,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不彻底的产物。其次,作者主张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建构“强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式应当成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之道,而微观自治的成功实践正为这一关系模式提供了经验层面的注脚。最后,在当代中国这种党政不分的体制下,运用“国家与社会”范式考察中国政治时,不应该忽视党组织的角色与作用,更何况党、国家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由此可见,“国家与社会”是一个包含多种研究取向的分析范式。我们在将其作为“学术性常识”加以理解和运用的时候,应当对其不同层次保持足够的清醒。是运用“国家-社会-第三部门”框架,还是运用“党、国家与社会”三维模式,抑或是“国家与社会”?是从国家政权建设的视角切入,还是从基层自治/社会自治的视角切入?这些都是我们分析问题时需要加以明确的。
参考文献:
[1] Larry Ray, Civil Society and the Public Sphere, in Kate Nash and Alan Scott (eds).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Political Sociology,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2001.
[2] 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
[3]Thomas Bernstein, Leadership and Mobilization in the Collectivization of Agriculture in China and Russia::A Comparison,Ph.D.diss,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Columbia University,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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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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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顾昕:《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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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唐士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当代中国政治论文范文二:当今中国非常态政治参与的政治文化因素分析
[内容摘要] 政治参与的水平是衡量政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在当今中国,一定程度的非常态政治参与现象的存在阻碍了中国的政治发展。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公民以暴力、行贿、静坐、游行等非常态方式去参与政治以及公民对政治的被动参与和冷漠。本文试图从政治文化的角度来探求当今中国非常态政治参与的深层次原因。政治文化在体制和心理两个层面上影响体制的设计和运作以及公民的参与意识,进而影响政治参与的实际运作情况。具体到影响非常态政治参与方面,体制层面上的政治文化主要指传统政治文化中有关体制方面的成分,心理层面上的政治文化主要包括静态意义上的传统政治文化心理和不完善体制在公民心中的内化以及动态意义上的正经历世俗化的中国政治文化。在此分析基础上,本文继而提出只有重新构建公民文化才能把中国的政治参与纳入到良性运行的轨道。这其中又必须正确把握好传统政治文化、当今中国的政治社会化、政治文化的世俗化以及防止不完善体制的内化这四个关键环节。
导言: 政治参与和政治文化
当今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期,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领域都在发生深刻变化。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改革效应在政治领域也逐步显现。政治与经济的互动使中国的政治发展不仅成为必需,而且正在逐步成为现实。在研究政治发展时,政治参与无疑是一个很重要的分析变量。关于政治参与,不同学者有不同理解。如美国的尼和伏巴认为:"就政治参与这个术语来说,我们指的是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1]与此不同的是,迈伦·维纳则强调政治参与的自愿性质。显然,这些分歧只是更多地表明学者个人学术观点的不同,并未影响我们对政治参与在本质意义上的一般性认识。所谓政治参与,一般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亨廷顿认为:"政治参与扩大是政治现代化的标志。在传统社会,政府和政治通常是与少数精英有关……在所有现代工业国家,……都普遍确认和强调积极的公民权原则。"[2]的确,在当今中国,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公民参政意识的增强,政治参与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也推动了中国政治现代化的进程。但是中国的政治参与存在双刃剑效应。当解构当今中国的政治参与时,却发现有一股不小的非常态政治参与的潜流正在阻碍着中国政治的发展。非常态政治参与显然是与常态政治参与相对应的。常态政治参与一般具有直接、显性、主动、合法、均衡等特征。[3]这种政治参与是作为实现民主政治的一个必然环节来发挥它的功能的。但是,在民主政治的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多时候,政治参与更多地是作为参与者为在政治价值的分配中处于有利地位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如果在常态参与的范围内不能达到既定目的时,就要借助非常态的政治参与来作为手段之补充。非常态政治参与具有非直接、隐形、被动、非法以及非均衡等特征,是指公民采取与现代民主的发展相违背的一些非常态的方式来参与政治活动。在当今中国,这种参与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在追求自身特定利益下采取的非常态方式。常见形式有普通公民在合法体制之外以暴力、行贿等方式参与政治活动以及虽在合法体制之内却明显不规范的群体性事件中的静坐、游行等。比如在某些个别的农村地区,部分农民采取聚众静坐甚至暴力冲击乡政府的方式来引起上级政府对乱摊派问题的重视。二是公民在没有明确的利益动机情况下对政治参与所采取的一种消极方式。常见形式有高参与率下所掩盖的一定程度的被动参与和政治冷漠等。被动参与是公民基于应付政府安排或迫于压力等其他非自身意愿的原因而被动地在形式上去参与政治。比如在当今中国的一些地区,每逢换届选举时,一些公民为了应付组织上的安排去参与选举投票活动。政治冷漠则是指公民对政治活动不关心,不仅体现在行为上不参与政治,而且反映在心理态度上的对政治的淡漠。在当今中国,公民在态度上的对政治的冷漠现象表现尤为突出。诚然,非常态政治参与对政治发展并非没有丝毫积极的意义。比如,一些由于乱摊派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助于纠正相关的不合理的政策。对于政治冷漠,精英民主主义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现代民主的发展。但是,当今中国出现的非常态政治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却暴露了我国政治体制的不完善和公民政治人格的不健全,阻碍了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因此我们有必要去探求非常态政治参与的形成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思索解决之道。
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其直接诱因应是利益的驱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利益的重新分配导致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化,加剧了人们的利益冲突,更使中国的政治参与带有明显的利益色彩。但正如亨廷顿和韦纳在其合编的《了解政治发展》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就解释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同模式而言,关键性的变项是文化。"[4]因为人在本质上讲不仅是经济的动物,而且是文化的动物。文化在深层次上支配着利益的具体运行轨道,也就决定着行为的最终发生以及对行为方式的选择。所以政治行为的深层原因应该是政治文化。"政治文化"的概念是阿尔蒙德于1956年在"比较政治系统"一文中首次提出的。他主张以政治行为入手来研究政治体系,继而又引申到:"每一个政治体系都植根于一套意义和目的之中","植根于对政治行为的一类特定导向中。我发现这是非常有用的,并将之称为'政治文化'。"[5]政治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时期实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6]在内容上,政治文化包括政治认知性成份、政治情感性成份以及政治评价性成份,是政治体系正常有效运转的基本心理环境。可见,政治文化构成当今中国非常态政治参与的深层次心理上的原因。
体制层面上的政治文化与非常态政治参与
政治文化从外部宏观体制和内部主体意识两个方面影响着政治参与的实际状况。体制和公民是政治参与的硬件和软件,是影响政治参与具体运作状况的两个因素。而政治文化由于其本身的现实指向性。必然会影响体制的设计和实际运作。同时,作为心理层面上的政治文化又支配着参与主体的意识。本文拟先探求体制层面上的政治文化与当今中国非常态政治参与间的关系,再从心理层面上的政治文化具体阐述政治参与背后的主体意识因素。当今中国的主流政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化,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以"人民当家作主"、"集体主义"等为核心的政治文化,在体制设计与运行上起着支配作用。不可否认,在主流政治文化指导下,我国现行政治参与体制基本上有助于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政治参与的具体渠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协商、基层民主自治、社会监督等,它们均在现实层面上保障了人民积极有效地进行政治参与。但是在政治系统中,除了主流的政治文化还存在亚政治文化,即在政治认知、情感、评价方面与主流政治文化并不一致的政治文化。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便是一种重要的亚政治文化。关于传统政治文化,北大教授谢庆奎认为是"在中国古代历史发展中长期积淀起来的社会政治心理和习惯、政治态度和情感、民族精神价值观的总和。"[7]虽然传统政治文化所赖以存在的现实基础基本消失,但文化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继承性,并且总是要在以后顽强地表现自己。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讲的那样:"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较多,民主法制传统较少。"[8]因此中国传统上的某些有关体制设计及运行方面的政治文化无疑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当今中国的非常态政治参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重道不重器的政治传统。中国古代的政治家倾向于通过构建一种根本意义上的"道"来治理国家,不重视器物层面。第一,在制度建设方面,过分强调根本性制度忽视程序性等具体制度。体现在当今中国,虽然具备一系列根本的政治制度,但缺乏一整套具体操作性体制与之相配套。具体到政治参与体制上,尽管存在一系列根本制度的保证,公民政治参与仍然因为具体体制的不完善而在有时候倾向非常态。如程序性体制的缺乏使公民在参与政治时随意性强,没有确定规范的约束,易造成越轨行为。此外,这种程序的不确定性还使公民难以预测和衡量政治参与的成本,怕遭报复或担风险,因此不愿或不敢积极认真地去参与政治。政治冷漠和被动参与便不可避免。另外,政治参与的具体渠道在运作上存在不通畅的问题。不通畅的参与渠道不仅造成政治参与流于形式化和表面化,而且会使仅有的有效参与渠道变得拥挤,拥挤的体制会导致一些急于追求自身利益的公民寻求在体制渠道外的如暴力、行贿等非常态的政治参与。第二,在治理国家上,重人伦轻制度。以血缘为基础的中国宗法制社会,强调伦理治国,忽视制度化建设。比如在对人的约束方面,强调自我省察与人格修养,即"反求诸己",而忽视制度上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当今中国,由于对官员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助长了公民运用行贿等非常态方式去谋利益.
重礼治不重法治。儒家政治文化的核心是礼治,主张用礼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虽然由于统治者对儒法道的综合利用在政治系统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但并未处于支配地位,因此也就无法治可言。这种法制意识淡薄的传统政治文化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法制建设。制度与法律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行所必不可少的硬件,如果不实行法治,没有一整套具体的法律规范的约束,即使存在制度也会把社会导向人治。法治的缺乏会导致制度最终成为人治的工具。虽然中国政治参与在制度建设上有所进展,但由于法治的落后,公民的参与行为容易导向非常态。因为没有具体法律的保障,公民往往在制度面前不知所措。因此,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不仅在忽视制度上也在轻视法治上影响了当今中国政治参与的实际状况。
整体主义和政治的一元性思维。中国政治传统还注重从整体本位出发进行体制设计,从而导向一元的政治体制的设计。一元政治观认为只能存在一个政治中心和权力中心,并且把权力关系变成完全的纵向关系。这种政治思维是植根于中国传统社会之中的。家天下与高度集中强化的行政权力始终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体制呈现出低分化特征,并且从"一而不二"的政治思路出发,必然导致没有分权的概念以及对权力间相互制约的忽视。当然,新中国建立的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苏联体制的照搬,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传统的一元性政治思维对这种高度集中的体制没有丝毫影响。比如当今中国的权力运行倾向于自上而下的单向化,强调权力的纵向贯彻,忽视自下而上的沟通体制的建设。民意表达机制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权力的单向化运行阻碍了民意的自下而上的表达。沟通不畅使政府和民众之间产生误解和隔膜。于是公民会丧失对常态参与的信心,转而寻求非常态的方式。此外,政治的高度集中使权力间缺乏制约机制。权力的本性在于扩张,直到碰到界限为止。因此孟德斯鸠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9]但在中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作为重要的民意代表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存在对行政权力监督不力的现象,以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橡皮图章"。与此类似,社会监督机制作为社会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手段也存在运行不力的情况。这些参与渠道的实际运作无疑限制了公民的政治参与,也使非常态的政治参与有了滋生的土壤。
总之,中国传统上有关体制层面的政治文化作为人们深层心理上的长期积淀,必然会影响当今中国的体制构架与运作,从而也在政治参与的外部机制方面客观地导致非常态政治参与现象的发生。当然,政治文化对宏观体制的作用不能夸大,因为作为上层建筑,政治体制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心理层面上的政治文化与非常态政治参与
心理层面上的政治文化由于强调参与主体在政治参与时对政治对象作出一定的心理反应,因而更直接地支配着公民的参与行为。当今中国的非常态的政治参与和这种意义上的政治文化密切相关。它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历史的传承使传统在人们心理上积淀下来。我认为,那些影响当今中国非常态政治参与心理的传统政治文化主要有:第一,对权力的崇与惧的政治二元情感。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曾把社会划分为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个系统,并认为每个系统都有独特的轴心原则,其变化节奏和发展模式都不一样。这的确反映了现代社会的结构特征及发展趋势,但在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和文化并未形成独立的系统,政治系统取得了压倒一切的地位。因此"政治对文化经济及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控制,使文化、经济等强烈地隶属于政治权威,并因而丧失了独立自由的品格。在这种社会存在的现实面前,政治至上的'官本位'自然就成了中国人意识结构中的主导价值观。"[10]这种"官本位"意识表现为中国公民对权力的拜物教崇拜,并对之产生畸形依赖。同时这种对权力的崇拜本身包含了对权力的恐惧。在传统中国,农民一方面渴望权力能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由于权力的滥用而深受其害,因此对政治采取躲避的态度,与之保持一定的距离。这种政治二元情感也影响了当今中国公民的文化心理,"官本位"使公民对权力顶礼膜拜,在政治参与上不惜以行贿等非常态方式谋求权力的保护。与此同时,公民对政治生活又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怀疑倾向甚至是政治冷漠。据闵琦的调查,中国公民在"对政治上的事少介入为好"一项上有63.69%表示同意。[11]这种政治冷漠也使公民在主观上拒绝对政治认知的有意识培养,从而造成公民政治认知水平的低下,恶化了中国的政治参与。第二,崇圣意识与臣民心理。对权力的拜物教崇拜必然导致对权力的人格化崇拜,由此造成中国人内心深处的祟圣意识和臣民心理。中国传统的小农社会使农民有极强的依附意识。马克思对此有经典性评价:"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不能自已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地站在他们之上的权威,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的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露和阳光。"[12]祟圣意识必然导致清官意识。人们对清官的依赖使他们的主体意识和独立人格萎缩。可见,清官意识便顺其自然地导向了臣民心理.这种心理倾向类似于弗洛姆所讲的"权威主义人格",即"权威主义人格结构造成人逃避自由的心理倾向。这种人格结构强调权威的价值,重视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缺乏友爱的人类温情。"[13]权威人格影响了人们对民主的认识。据报载,某县县长由于政绩突出,当地百姓送一匾"爱民如子"。可见子民文化而非公民文化在中国公民身上的影响之深。这种政治人格的不独立使公民的主体意识不强,往往造成被动参与和政治冷漠。而在自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人们不是寻求在法律、制度内的解决,却倾向通过"请愿、静坐"等方式寻找所谓的"清官"来"为民伸冤"。第三,情重法轻的观念."诚如著名中国文化研究者成中英先生所说,中国人认识和处理问题有三个层次,首要的使用情,其次是用理,最后才不得不用法."[14]据调查,在面对"公民的日常行为是否有法制观念抑或遵循其他的准则"的问题时,只有32.33%的人在日常做事时以法律和政策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而更多的人(65.32%)则是以伦理或人际关系作为行为准则。[15]虽然法律规范在我国较为完备,但公民法治意识的淡漠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法律本应有的作用。当今中国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法规不是没有,但公民宁愿选择法律之外的手段去参与政治。因此那些相信权大于法的公民希望通过行贿来拉近与官员的关系,或者用暴力等非法方式来引起政府对某项事件的关注,以此谋求自己问题的解决。第四,政治冷漠与政治躁动的并存。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农业为主,农业不同与工业的重要区别在于对科技不需过分依赖,而是依赖经验传统。因此经验性思维及其决定的保守哲学积淀成农民根深蒂固的文化心理。无为、中庸等价值观支配着人们的处世哲学,尤其是政治参与的成本不确定时,人们基于明哲保身会采取政治冷漠的态度。但是当政治高压使百姓利益受到严重伤害时,人们的政治情绪又会走到另一个极端--政治躁动,即用暴力方式来进行反抗。这种"官逼民反"的造反哲学加上中国人历来的盲目从众心理就会演变成暴力性的群体事件。因此,中国公民政治情绪的不稳定性容易导致不是对政治的极度冷漠,就是对政治的过于狂热。而这两种情况都是非常态的政治参与,不利于现代民主的健康发展。第五,均平本位。"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是中国悠久的政治文化传统。这种平均主义是与小农心理密切相关的,在客观上适应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大多数农民起义都打着"平均主义"旗号。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在所有情况下,我们总是在不平等中找到叛乱的起因。"[16]因此,在不平等的社会现实面前,平均主义诱使人们倾向于运用暴力来解决贫富差距等问题。这种政治心理在当今中国依然积淀甚深。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利益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贫富差距逐步扩大。这种客观的社会存在本身就会促使人们产生不平衡的心理和焦虑情绪,再加上平均主义思想就很容易刺激公民为了改变这种处境,在情急之下以暴力方式参与政治。
当今中国不完善的体制在公民心中内化而成的亚政治文化。虽然传统文化由于文化本身的继承性对当今中国仍有影响,但毕竟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等基本消失,因此只是在人们内心深处以隐性的、间接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政治行为。而现今体制在公民身上投影而成的政治文化,由于是对社会存在的直接反映,并有相应的现实基础,也就在直观现实的层面上进一步强化了人们的政治行为。当然,这两种亚政治文化之间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如前文所述,传统政治文化影响着体制的设计和运行。按体制内化原理,这种体制层面上的传统政治文化便转化为公民心理层面上的政治文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此处阐述的体制内化而成的政治文化与前文是同义反复。因为前文着重强调政治文化通过对宏观政治参与体制的作用来从外部环境影响公民的参与行为,而此处是着眼于体制反过来通过内化成政治文化影响参与主体的政治心理,从而影响其参与行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尔蒙德说:"当我们提到一个社会的时候,我们所指的是在其国民的认知情感和评价中被内化了的政治制度。"[17]在当今中国,不完善的体制内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是体制的缺乏在公民心理上的内化。虽然我国民主建设有了长足进步,但由于社会的变迁导致对更多功能体制的需求,政治体制仍不健全,出现所谓的"制度供给短缺"现象。因此,在这种现实体制的反复刺激下,公民会习惯于体制外的政治参与。其次是已有体制的不规范运作在公民心理上的内化。当今中国现有的政治参与体制在具体运转上存有弊端,强化了公民的非常态政治参与的文化心理。具体表现在:第一,现有体制在程序上的弊病。正如民主不仅是实质性民主而且是程序性民主一样,政治参与体制如果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或者程序不公开以致成为形式,就会使政治参与的渠道形同虚设。久而久之,公民会认为参与渠道的有效性不强,自身的政治效能感就会比较弱,从而逐渐在心理上趋于对政治参与的冷漠。比如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选举制度,直接选举己扩展至县级,但是在选举的具体操作程序上,从候选人名单的确定到候选人的当选,选举的全部操作的公开性不够,程序上的失范容易导致选举流于形式。这使选民认为自己不能对选举结果实施有效影响。据华玲1990年起在北京的调查显示,有32.5%的人认为普选制度是走形式,另有47.2%的人认为普选制度能表达公民部分意愿,但很不完善。[18]因此,虽然中国的投票率一直都比较高,但高投票率依然难以掩饰其中的一定规模的被动参与和政治冷漠。《南方周末》曾披露了在山西省一地区的人大选举中发生的贿选事件。一些参与其中的选民直言不讳地说,反正不能决定谁当选,所以投票时选谁都无所谓。[19]再如我国的人事制度。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通过参与政治能够决定官员的任免。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官员的升迁与人民意愿脱节的现象。这同样是对公民政治冷漠的诱导。可见,体制在程序上的失范不仅不利于体制的运行,而且会强化公民不健康的政治心理。第二,现有体制的二元功能的一元强化。在中国,由于低分化的组织特征,政治体制往往具有多种功能。在实际运行中,其中某种特定的功能会得到强化,而其他应有的功能在无形中会趋于削弱。这在政治参与体制方面表现尤为明显。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公民参政的最重要的体制。但人大在现实政治中除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功能外,还具有将党和国家的工作下达布置的功能。而且人大在实际运作中常常表现出对后一种功能的强化。于是公民在心理上习惯于人大的后一种功能,对参政功能的认识趋于淡化。据张明澍的调查,当被问及"你是否想当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回答"如果可能就争取"的,占调查对象的22.4%,"如果群众选我当也无妨"的占33.6%,"不想当"的人占35%。[20]同样,作为社会监督体制的新闻系统也具有强化一元功能的倾向。中国的新闻系统除了社会监督外,还是政府把决策指令传送给社会所有领域的工具,后一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强化。当现实投射到公民上时,公民便会淡漠新闻系统的参政功能。据调查,中国公民对传媒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的评价方面,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是宣传工具而非参与政治的工具。[21]由此可见,不完善体制内化而成的政治文化比遗留下来的传统政治文化更直接地影响着当今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这种情况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中国政治文化的世俗化过程。以上是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静态地阐述了政治文化对公民参与意识的影响。但政治文化并非一成不变,其本身又具有极强的动态性。尤其是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正牵动政治文化的变迁,推动着政治文化的世俗化进程。粗略地讲,世俗化了的政治文化意味着公民以世俗的政治理性来看待曾经是高高在上的国家和政府,并且以自身世俗利益为基准功利主义地决定自己的政治行为,西方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演变就经历了政治文化的世俗化,从而进一步推动了西方政治的现代化。在中国,政治文化的真正世俗化开始于文革的结束和改革开放的开始。具体而言,中国政治文化的世俗化缘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对文革反思的结果。"政治社会化过程中,一个重大的运动或事件,可能导致人们政治观点及态度的根本转变。"[22]文革那种大民主的浪漫主义式的狂热的政治参与导致的悲剧使人们逐渐转向对政治参与采取现实主义的态度。这种反思必然会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二是改革唤醒了公民的主体利益意识。马克思主义经典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改革激发了公民追求经济利益的意识,同时也使政治对社会的控制程度有所下降。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国公民的价值取向由政治逐渐转到了经济。毛寿龙就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政治文化实际上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整个社会对政治的热情一下子降了温,人们从狂热地追求政治关心政治变得不太关心政治了。比如,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专业化需要,知识分子日益专业化,他们身上的人文色彩渐淡。"[23]当然,政治文化的世俗化使政府能更为有效地进行政治管理而少受大众狂热的政治热情的影响,有利于决策的自主化和理性化.但是中国的现代化属于后发外生型,需要较强的政治权威来整合社会,动员广大公民积极参与现代化的进程,而这与客观存在的世俗化进程产生矛盾。因为政治文化的世俗化使公民专注于自身的经济利益,淡漠了对政治的参与。加上公民政治人格和体制的不完善,政治文化的世俗化会导致-系列非常态政治参与的发生。
由上可见,政治文化在深层心理上支配着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中国的政治文化本身具有复杂性,静态层面上的传统政治文化的积淀和不完善体制的内化与动态层面上的政治文化向世俗化的变迁交织在-起,共同构成当代中国公民的政治文化心理,决定着非常态政治参与的产生。但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中国政治文化中的不同成分并不能通过相互抵消来消解它们的不利影响。比如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官本位和世俗文化中的对政治的冷淡并未使公民形成-种适中的政治态度,反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表现为两种极端的非常态政治参与。其中原由在于,貌似对立的政治文化会导致政治主体采取非此即彼的态度,在两种极端之间往复游移,却不会在中间的点上停留。因此要寻求真正能解决当今中国政治参与的问题的途径,不能幼稚地寄希望于政治文化本身内部的自动调解,而是要以务实的态度通过外部力量来整合中国的政治文化,重塑新型的公民文化。
解决思路--公民文化的构建
正如英克尔斯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24]当今中国的政治文化总体上是顺从--参与型,即处于向公民文化过渡的转型期政治文化。正是这两种不同质的政治文化的混合,使中国的政治参与在向着有利于政治现代化的方向发展时,也出现一些不可忽视的不和谐的音符。其实问题的解决早已隐含在问题的提出之中。只有重新构建一种新型的公民文化,才能最终解决当今中国出现的非常态政治参与问题。我认为这其中必须把握好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如何对待传统政治文化。的确,"要在中国这样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社会培育法治政治的文化和社会基础,其过程是比较艰难的。这其中的关键不在于法治文化基础的薄弱,而在于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礼治'文化在人们的意识或潜意识中对法治文化的抵触和限制。"[25]因此有必要扬弃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有人认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之间是断裂的,因此只有另起炉灶才能建立现代的公民文化。但是我认为,任何理想的设计都只有植根于本国社会才能真正发挥实效,那种"打破一切重新建造"所建立起来的只会是空中楼阁。坚持批判地继承中国的传统文化,在现有的社会基础与现代文化之间建立起纽带,这才是培育公民文化的正确之道。尤其是中国的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模式,在转型期更加明显地存在路径依赖问题,即"今天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26]文化建设更具复杂性。虽然我们可以在形式上超越现实发展的条件,但在本质上依然最终要取决于现实。何况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还有不少的成分有可能通过适当的改造和利用而直接切入公民文化之中。如传统的"民本"思想与现代民主观念的可能性转换等。因此,对传统进行批判地继承并非权宜之计,而是理性的选择。
二是如何使政治社会化切实有利于公民文化的重塑。"政治社会化是人们习得其政治取向和行为模式的发展过程。"[27]显然,政治社会化是政治文化的塑造与传播的重要途径。从公民文化的构建来看,当前中国政治社会化主要应着重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对公民政治认知的培养。所谓政治认知,是指"关于政治制度、政治制度的作用以及这些作用的执行者以及政治制度的输入和输出的知识和信仰。"只有具备一定的政治认知,公民才有可能去正确地参与政治。但当今中国的政治社会化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对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的灌输,轻具体程序性、操作性的技能教育的现象。比如我国公民对宪法的认知程度并不高,这必然导致公民政治认知水平的低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无疑是极其不正常的现象,也暴露了我国在政治社会化中的弊病。其次是对公民主体意识的塑造。公民文化不是臣民文化,要求公民对自我作为独立的政治人格有确定的政治认同,不仅对自身利益有明确的概念,而且对如何实现利益有主体能动性。据冯伯麟1993年12月在北京的调查,在"对于政治的决策我一点影响力也没有"一项上,"很同意"、"较同意"和"不知道"三项态度的总和占总人数的58.8%。[28]因此,对政治认知和主体意识的培养是当今政治社会化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若不能,中国公民文化的构建将会遥遥无期。
三是如何对待中国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改革开放以来,整个中国都经历着世俗化的洗礼。世俗化是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因此对中国政治文化的世俗化亦应持基本肯定的态度。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世俗化对中国政治现代化起着双刃剑的作用。世俗的功利主义一面激发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增加社会的活力和财富,一面又削弱对政府权威和国家整体利益的认同。而中国又迫切需要借助政府权威来加速现代化的发展。在西方,世俗化和现代化是协调发展的,但在中国,两者却存在复杂微妙的关系。因此要建立公民文化,必须在承认政治文化的世俗化的必然性和有益性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世俗化对中国政治现代化的负面冲击。中国政治文化不仅需要世俗化,而且需要合理化。
四是防止不完善体制的内化。政治文化从一个层面上讲,可以说是内化在人们心中的政治体制。因此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不仅关乎政治体制本身的现代化,也关乎政治文化的现代化。亨廷顿的著名公式"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不稳定"[29]表明了一个社会的制度化的重要性。制度化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在中国现阶段,这种行为模式就是指宪法、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只有公民置身于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政治体制中,才能顺利地把这种合理的体制内化成政治文化心理,从而反过来以积极健康的政治参与方式来推动政治体制的有效运转。在此,我想强调一点,中国目前在解决一些非常态政治参与尤其是群体性事件方面存在体制上的弊病并存在诱导非常态政治参与的潜在危险。比如农村中发生因负担过重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只是通过减轻负担来平息事件,却并未从根本上思考如何在体制层面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而那些参与群体事件的人们因为自己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便会在无形中强化非常态政治参与的心理,也就不利于中国公民文化的真正建立。故此,政府的解决机制应该完善,防止非常态政治参与形成恶性循环。可见,政治体制本身作为一个系统,是作为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而存在的,与文化子系统会产生复杂的互动关系,所以中国政治现代化应是体制与文化建设的并举。
结束语
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政治文化由于公民心理本身的特质而会表现出不确定性和偏差,因此不能绝对机械地把政治文化与政治行为一一对应。而且政治文化并非影响政治参与的唯一因素。但是政治文化由于对公民政治行为的心理动机的关注。因而具有其它变量无可比拟的独特研究价值。公民文化的缺失是当今中国非常态政治参与发生的主要原因。但理性的设计不能替代现实的演进。我们需要现实主义地推进中国公民文化的构建,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水平。
注释:
[1] 尼和伏巴: <<政治参与>>,载格林斯坦波尔斯比编:<<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90页。
[2] 亨廷顿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3] 陶东明等:<<当代中国政治参与>>,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
[4] 转引自桑玉成袁峰:<<世纪之交的中国政治发展>>,载<<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3期。
[5] Almond:Comparative Political System,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18,Aug.1956,p.396。
[6] 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9页。
[7] 王琳:<<中国政治文化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8]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9]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54页。
[10] 陶东明等:<<当代中国政治参与>>,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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