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教育相关论文
我国积极推进公民教育,既是我国构建民主法制的文明和谐社会的必要举措,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转型时期提升公民意识、培养和造就我国现代和未来社会合格公民的迫切需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民教育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公民教育相关论文范文一:司法局公民教育工作打算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广大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加快依法治市步伐,推动“法治”建设,为我市“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效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宪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至2015年)》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转发的《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法治”建设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培育法治文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深化依法治理,促进“法治”建设,为保障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建设,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统筹城乡一体发展,服务改革开放,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以人为本,普法为民。着眼于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把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变成服务群众的过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围绕《“法治”建设纲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突出法治实践的重要作用,突出法治建设的基础作用,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深入推进各项事业依法治理,引导和保障各项事业依法健康发展。
坚持典型带动,示范引路。积极培育、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抓点带面,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体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时代性、规律性、创造性和区域性。
二、主要任务和方法
(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大力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大力宣传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大力宣传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等内容,使广大公民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全市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促进全市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国防、军事设施保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四)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及财税、金融、审计、投资、价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学习宣传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和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学习宣传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学习宣传推进科技进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创新型社会建设;学习宣传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城乡统筹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
(五)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学习宣传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学习宣传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集约利用、国有企业改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抗灾救灾、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学习宣传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学习宣传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六)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学习宣传信访、投诉、调解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学习宣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文艺、文物保护、网络电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学习宣传食品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意识,推动食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宣传,引导公民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
(七)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加强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廉政教育基地的作用,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廉政法制文化建设。坚持廉政法制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高尚道德情操。
(八)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氛围。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组织各类媒体开设专版、专栏、频道、网站等,探索开发和利用新兴传媒手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引导和组织各类文化团体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发挥公共文化场所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资源优势,探索建设法治文化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打造法治文化精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
(九)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主题活动。突出服务科学发展主题,立足提高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立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立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立足培育青少年法律素养和道德情操,深化“法律进学校”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立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坚持分类施教,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3.22”全市依法行政宣传日活动,集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十)深入开展地方法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优势,按照以人为本和“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与“法治”建设相适应、富有特色的较为健全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体系。大力宣传地方性法规规章,使广大干部群众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遵守更具操作性、实用性,进一步增强宪法和法律对社会的规范性。
(十一)深入推进依法治理。认真贯彻落实《“法治”建设纲要》和《市依法治市第五个五年规划》,加大依法治理和法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力度,不断提高法治建设水平,推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法治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行业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
三、对象和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农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
(一)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围绕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深化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进一步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教学课程。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每年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全市每年对公务员进行一次普法统一考试,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坚持和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把有关法律知识作为持证上岗考试的重要内容。
(三)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根据青少年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生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制教育的地位和目标,完善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和体系,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实现学校法制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深入推进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传播手段丰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健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加强高等学校普法教育,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教育力度,积极推进高校法学理论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引导高校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发挥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作用,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会闲散青少年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积极开展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切实提高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能力。把法制培训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内容,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与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积极营造企业职工学法、知法、用法的氛围。加强职工法制讲堂等平台建设,深化企业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加强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
(五)扎实开展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提高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加强农村“法律明白人”教育培训,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化解矛盾中的作用。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加大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做好输出地、输入地法制宣传教育的衔接,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工作场所及主要活动场所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开展常规性法制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法律服务活动。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相结合,提高农民工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0月。各级各部门各行业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五年普法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市直机关各部门制定的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报市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0月至2015年。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计划,抓好组织实施,确保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督导检查和表彰工作。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2015年年底前,市里组织对各区县各行业进行总结验收。根据检查情况,市委、市政府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与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听取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办事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化。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本规划的实施工作,日常工作由各级普法办公室承担。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负责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法委牵头负责政法系统干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农村、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在校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经信委和国资办牵头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牵头负责非公有制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治建设各协调指导组依据自身职能,配合各牵头部门作好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各行业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工商联、个私协等群众团体和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要积极承担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责任。
(三)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四)健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察。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先进。
(五)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阵地建设。完善城市、乡村公共活动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利用各类教育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实践活动。积极引导各类媒体办好普法节目、专栏和法制频道。探索利用互联网、移动多媒体等新兴传媒手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办好普法网站,推动政府网及门户网站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七)加强理论研究。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工作推进方式及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创新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公民教育相关论文范文二:学校公民教育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公民教育学校公民教育公民意识法治
论文摘要:从分析学校公民教育与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入手,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相比,阐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学校公民教育作为培养法治国家的主人的基础性教育,对国家的发展所发生的举足轻重的影响。提出学校公民教育应以公民为培养目标,让国家的主人在学校中树立公民意识,系统学习做主人的本领。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公民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进行公民教育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迫切要求。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反映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公民之间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增强公民意识,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些都在客观上要求每一个公民正确认识公民、国家的法律地位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培养具有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意识的共和国公民,让其掌握公民的知识,具备相关的技能、态度和能力,是建设现代国家的重要基础。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依赖于公民教育。学校公民教育是一切法治国家实施公民教育最基础、最根本和最有效的途径。作为国家实施公民教育的主渠道,学校公民教育为依法治国奠定思想意识基础,在依法治国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对公民教育有两种理解。其一,公民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的教育”。这里的“公民”是教育对象,将公民教育定位为德育或政治教育,强调它的意识形态功能;其二,公民教育是指“以公民知识为主要内容,为培养和增强公民意识而进行的教育”。其中的“公民”不仅仅是教育对象,更重要的是教育内容。本文所探讨的学校公民教育,是指后一种理解,即由学校组织实施的,以公民知识为主要内容,为培养和增强学生公民意识而进行的教育。
一、学校公民教育与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是指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通常称为德育。具体来说学校德育究竟指什么?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德育即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根据《中学德育大纲》,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根据《小学德育纲要》,德育即学校对小学生进行的思想品德教育。
学校公民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联系:都是教育活动,都是由学校按照一定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旨在使所施加的影响现实化。它们的主体、客体和环境相同,教育方法也能相通。两者在内容上会有交叉。
学校公民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区别:首先,根本任务不同。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在于培养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科学世界观、方法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的遵纪守法的学生;而学校公民教育是要培养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合格公民,在学生中生成法律文化,使他们成长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其次,内容不同。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政治观、社会公德等;公民教育的内容是公民知识和能力。第三,侧重点不同。思想政治教育侧重于发挥其意识形态功能;而学校公民教育侧重于公民知识的传播和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
二、学校公民教育是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为什么是“公民教育”而不是别的教育?这就必须先探讨“公民”的含义。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将公民定义为“凡是能参与本城邦的司法事务和管理机构的人就是该城邦的公民”①。因此,奴隶就不是公民,只有现实上参与城邦议事的人才是公民。“城邦是由身份相同的公民组成,都可以作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可以轮流执政,为的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良好的生活”②。可见,亚里士多德定义的“公民”一方面是城邦的主人(相对城邦内不具备公民身份的人来说),另一方面是城邦的代表(相对于别的城邦来说)。公民概念是在民主政制下提出的。公民一律平等,共同参与议事,轮流执政的社会秩序由政制来保证,而政制的延续靠教育。亚里士多德认为“教育应是同一的、公共的。城邦应制定统一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课程”③。为什么是“同一的、公共的”?因为公民身份是同一的、公共的。公民可能因轮流执政时而成为统治者,时而成为被统治者,但是他们最基本的共同点却从不曾消失过,那就是“公民”即“主人”这一基本身份。现代意义的“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据此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并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④公民不仅仅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国家的主人而存在。学校教育由国家来推行,本质上是培养国家主人,把做主人的道德、知识和能力教给学生的过程。因此,从学校教育的目的来看,应当是培养合格公民的事业。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教育只能是公民教育,而不能是政党教育、宗教教育或是别的什么。
为什么西方法治国家会实施学校公民教育,而中国作为文明古国却没有走上这样的道路?
如前所述,公民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城邦,与公民的产生相伴随,公民权概念形成了。此后,西方社会按照“主权在民”的逻辑发展。以美国为例,美国是“一个在发达的历史时代才开始自己发展的国家”⑤,从未经历过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发展。1607年,最早一批来自英国的殖民者在北美登陆。仅仅过了12年,由该地17岁以上的全体男性公民选举产生了22名代表,通过了几项法律,这是新大陆最早的代议制机构,开北美议会政治之先河。1621年,来自英国的“五月花”号帆船在马萨诸塞海湾靠岸,船上的移民在登陆前订立了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规定殖民地将按照多数人的意愿进行管理,这实际上包含了萌芽形式的人民主权思想。《五月花号公约》与弗吉尼亚议会一起,成为后来美国政治制度的两块奠基石,对后来美国政治体制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1787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最后制定了宪法草案。宪法对美国的意义,不仅仅是独立战争的产物,它从一开始就是这个国家生存发展所依据的准则和基础。北美殖民地内没有等级制,正相反,迁徙自由,经商自由,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自由,移民们崇尚自由精神,这是美国日后走上法治发展道路的观念前提。由崇尚自由产生对民主的呼唤,由有序的发展产生对法治的需要,从而决定了美国的法律必然是发展市场经济,保障财产权利,张扬个性,体现自由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合美国国情的学校公民教育。美国德育的目标是培养全体国民的美国精神,建立和维持统一强大的美利坚合众国。西方国家的学校公民教育是在现代民主国家建立过程中产生的,内容上突出公民权利,为国家走上法治道路,从下一代的思想意识培养着手,强调学生应成长为负责任的公民,从而为本国的民主进程打下思想基础。
而在中国,根据顾准的考证,“公民、公民权等等,不见于我国古代”⑥,因为中国领土广阔,总是有神授的最高王权。现代意义的“法治”概念在中国法文化中是没有的。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前551—前479年)认为教育是立国治国的三大要素之一,在人的发展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为了达到德政的目的,强调以教育作为施政的基本手段,宣传忠君孝亲、奉公守礼。可见孔子的教育目的是培养从政的君子。此后,以孔子、孟子、荀况为主要代表的儒家主张“礼治”、“德治”和“人治”,认为德礼教化比政刑压制效果更大更好。儒家思想的基础不是公民而是家族(家庭)。在这种家本位文化的影响下,无法生成公民意识,只会有臣民(子民)意识。于是讲“臣民”,教育的目的是培养顺民。
十九世纪末,随着西学东渐,西方思想开始影响我国。中国人已经认识到学校教育对治理国家的重要作用。早期启蒙思想家提出公民教育的思想。黄宗羲(1610—1695)认为学校应成为大家议政的场所,使普遍议政的社会风气逐渐养成,不再以天子的是非为标准,强调学校必须将讲学和议政紧密结合。康有为(1858—1927)将兴学育才作为维新救国的基本保障。梁启超(1873—1929)初步揭示了专制与愚民、民主与科学的内在联系;提出中国国民教育应包括德育、智育、体育,使受教育者能“备有资格,享有人权”。李大钊(1889—1927)批评教育与政治互不干涉的观点,指出教育与革命应该双管齐下;提倡通过社会主义发展教育,争取工农群众的教育权利,真正的平民主义应是破除一切特权阶级,国家机器不是统治人民而是为了人民、属于人民并由人民执行的工具。⑦中国近代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提出的国民教育思想是学校公民教育产生的理论前提。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潮的背景下,学校公民教育进行了初步尝试。如严复(1854—1921)认为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取决于国民德智体三方面的发展水平,中国欲改变“积弱积贫”的状况,必须“鼓民力、开民智、兴民德”。二十世纪初明确提出公民教育思想的是晏阳初(1890—1990)。作为世界平民教育运动与乡村改造运动的倡导者,他认为“我中华四万万民众共有的各种问题,欲根本上求解决的方法,还非从四万万民众身上去求不可”⑧。他提出农村有“愚”、“穷”、“弱”、“私”四大问题。必须以文艺教育攻愚,培养知识力;以生计教育攻穷,培养生产力;以卫生教育攻弱,培养强健力;以公民教育攻私,培养团结力。其中,在“四大教育”中,公民教育最为根本,“希望造成热诚奉公的公民”⑨。他提出在农村以“三大方式”推行“四大教育”。一是学校式教育,包括初级平民学校、高级平民学校、生计巡回学校。课本为《公民千字课》;二是社会式教育,以学校毕业生同学会为中心组织;三是家庭式教育,每个家庭对其成员进行公民道德训练。可惜晏阳初1950年定居美国,他在中国的乡村教育试验终止。他提出的学校式公民教育在今天仍有价值。比如面向最薄弱的地方(农村)和对公民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公民教育定位为解决人与人的问题,是根本的根本。晏阳初还提出“政治是政治,教育是教育。吾辈不应借教育来宣传政党的政见,犹之乎宗教家不应借教育来宣传教派的信仰”⑩。这种认识未必正确,但无疑是冷静的,是站在国家教育的终极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
新文化运动作为伟大契机,加上杜威思想的传入,催生并促进了学校公民教育的发展。1919年教育部施行的教育宗旨鲜明体现新文化运动的烙印,如平民主义、民主精神、公民的养成等。1922年《学校系统改革案》施行,小学增加公民课,初中设社会科,含公民、历史、地理。可惜后来分别被“党化教育”和政治教育所取代。国民政府时期,1924年,孙中山模仿苏俄“以党治国”模式,强调政治上一切以党纲为依据,教育亦不例外。1926年7月,《国民政府教育方针草案》阐述“党化教育”的含义:在国民党指导下,把教育方针建立在国民党的根本政策之下,重新改组学校课程,造就各种专门人才,尤其要使学生以后都能做党的工作。1932年10月,国民党教育部正式颁发《小学课程标准》,要求将“党义”课教材融化于国语、自然等科目中,另设有“公民训练”课;11月颁发《中学课程标准》,规定初中、高中都设有独立的公民课程。在这些课程标准中,强调统一性,学校没有自主权,公民科为必修科目。
1933年2月,教育部为落实和加强小学公民训练课程专门公布《小学公民训练标准》,规定了公民的体格、德性、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训练要求。结果学校公民教育沦为国民党党治的工具,丧失了本身的意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用政治教育代替公民教育。1931年11月,苏维埃教育方针提出:“工农劳苦群众在教育上完全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取消一切封建的、宗教的和国民党的三民主义教育”。
抗日战争爆发后,教育政策强调教育与民族解放战争的结合,实行“干部教育第一,国民教育第二”的政策。小学特别注重战时政治教育。中国人民抗日军事政治大学的教育方针把“坚定不移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始终重视对学员进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核心内容的政治思想教育。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阐述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就是人民大众反帝反封建的文化,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就是中华民族的新文化。1948年下半年开始,解放区开始教育的“新型正规化”尝试,将恢复和发展中等教育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学校公民教育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学校公民教育是培养法治国家的主人的基础性教育,对国家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既没有自己的公民教育理论,又没有系统的实践探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相比,它几十年来隐身于思想政治教育之中,近两年才浮出水面。学校公民教育应以公民为培养目标,让国家的主人在学校中树立公民意识,系统学习做主人的本领。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公民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作为国家公民教育的主渠道,学校公民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意识的作用无可替代,不可估量。学校公民教育任重道远。
*特别说明:本文是作者的硕士论文《论学校公民教育》中的一部分。写作过程中得到导师中山大学周全华教授的悉心指导,特此致谢
参考文献:
①陈村富、庞学铨、王晓朝等编写:《古希腊名著精要》.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10页
②陈村富、庞学铨、王晓朝等编写:《古希腊名著精要》.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12页
③陈村富、庞学铨、王晓朝等编写:《古希腊名著精要》.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26页
④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190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2页
⑥顾准:《顾准文集》.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版,第74页
⑦孙培青主编:《中国教育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2版,第332、333、335、336、400、408、409页
⑧宋恩荣编:《晏阳初文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页
⑨宋恩荣编:《晏阳初文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8页
⑩宋恩荣编:《晏阳初文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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