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你知道诚实守信原则吗?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诚实守信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定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合同义务不仅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还包括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就某些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劳动合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如果还不能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服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运用的可能性
劳动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空间,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能否贯穿于始终,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可行性。此外,有学者提出了“诚信原则为法律之最高原则,一切法域皆受其支配”的新观点。不论从劳动合同法的公法还是私法性质来看,诚实信用原则都应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遵守。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运用的必要性
这两年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立法滞后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在《劳动合同法》中引入诚信原则,倡导诚信缔约、诚信履行,对于维护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推动社会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的应用
(一)劳动者忠诚义务的基本内容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与诚信原则的要求相吻合。一方面,它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秉持着诚实、善意的动机,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它要求劳动者正当行为,忠实维护雇主合法权益而不得损害雇主利益。史尚宽先生认为忠实义务包括服从义务、秘密义务以及增进义务。
服从义务意指劳动的方法、地点、时间,除法令、团体协约、服务规则有规定或有特约外,服从雇佣人指挥监督的义务;秘密义务并不必须依法律规定或特约,劳动契约本质上亦有此义务;增进义务是受雇人在给付劳动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
(二)域外国家关于劳动者忠诚义务的相关立法
德国劳动法认为,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分为服从义务、守密义务和勤勉义务。英国普通法则认为,雇员不得从事有害于雇主利益的活动,雇员对雇主负有忠实的义务、服从指令的义务、雇佣期间对雇主财产抱有合理关爱的义务、与雇主保持相互信任的义务和合作义务。
法国劳动法典则明确规定“劳动合同遵守普通法规则”,即认可雇员对雇主负有忠实的义务。从上述国家的规定不难看出,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已为世界各国劳动立法普遍认可。
(三)我国劳动法律关于劳动者忠诚义务的要求
对于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我国的劳动法只是笼统地表述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更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是在过错性解雇的条款中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对严重违反诚信义务可能导致解雇的情形做了描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制定的《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如何处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有悖诚信导致的解雇纠纷时提出了“契约规范说”,指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劳动者违反其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原则作为补充和解释法律漏洞的最后手段适用,其最终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将诚信履行作为劳动合同默示义务,无疑能够促进劳动过程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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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