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人员定岗实施方案

2016-11-11

为了转变工作作风、提升人员素质,创新体制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激发工作热情、提高办事效率,努力打造一支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塑造为民、务实、清廉的工商干部形象,依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人员定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干部的“四化”方针,引入竞争机制,创新用人办法,推行竞争上岗,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因职配人、保留骨干、人尽其才,通过竞岗促进轮岗,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廉洁、勤政、高效、务实、高素质、专业化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

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任职。

二、人员定岗的对象和范围

定岗对象:全局50周岁以下(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所有在职干部职工(不含借调人员)。

定岗范围:除事务所、消协及个私协负责人以外的各内设机构的所有职位、岗位。

三、竞争股(所)级负责人的条件和资格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公务员法》等规定,在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一般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热爱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正确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具有拟任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及工作经验;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政绩突出,勤政廉洁,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四)连续三年在公务员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50周岁以下(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正式公务员。

(七)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正、副股(所)级干部,原则上进行轮岗。在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特别是从事人、财、物管理的,负责证、照、牌核发的一般干部,凡符合轮岗条件的,原则上进行轮岗。

现任股(所)级干部未竞争到中层领导岗位的,参加一般工作人员双向选择,重新上岗,有副科级职务的保持相应待遇。竞争到副科级所的负责人不享受副科级待遇。

工商事务所、消协、个私协负责人采取聘任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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