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解读

2017-01-12

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一大难题。中央始终高度重视解决这个问题,一直把建立能上能下制度机制摆在重要位置。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把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作为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攻坚克难、力求突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解读。欢迎阅读!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解读

通知指出,《规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规定》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实施办法》?

答: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一大难题。中央始终高度重视解决这个问题,一直把建立能上能下制度机制摆在重要位置。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把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作为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攻坚克难、力求突破。2015年7月,中央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作出了制度规范,在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对此,市委高度重视,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并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经市委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制定这个《实施办法》,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中央《规定》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成果,进一步完善了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通过制定贯彻中央《规定》的实施办法,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规范,对于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是提升干部制度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干部任用条例》与中央《规定》两个党内法规,组合实施、相辅相成,进一步完善了干部管理的制度链条和工作格局。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突出问题导向,充分体现首善要求和首都标准,建立完善北京市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规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干部制度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首都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干部和人才保证。

三是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勇于担当。通过制定《实施办法》,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明确干部“下”的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强调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干部,坚决进行组织处理,及时把那些锐意改革、攻坚克难、奋发有为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大胆使用起来;进一步强调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更加鲜明地树立用人导向,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

问:《实施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实施办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从严要求。坚持把高标准严要求的主基调贯穿《实施办法》始终,把“从严”体现在制度安排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之中。在工作原则、调整重点、适用范围等方面,严格落实中央《规定》要求,并运用分类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在调整渠道、调整方式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了适当补充扩展,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方式、细化措施;在领导和保障机制上,强调严明纪律、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从严要求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是突出正确导向。一方面,通过严明“下”的情形、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责任,着力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明确到龄免职(退休)、辞职、健康原因调整等要求,为因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在组织调整的同时兼顾干部个人意愿,体现以人为本和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关怀,引导干部群众正确看待“下”,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等错误观念,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

三是突出务实管用。《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对问责追究的方式、问责后的工作安排,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后的使用,因健康原因调整岗位的方式以及违纪违法免职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便于基层实际操作,充分发挥好制度的规范、引导、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敢抓敢管、善抓善管,切实推动形成干部能“下”的常态化机制。

问:与中央《规定》相比,《实施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

答:为更好地落实《规定》要求,增强政策的指导性和实用性,促进与相关法规制度的有效衔接,《实施办法》对《规定》提出的部分原则性要求进行了细化补充,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市级人民法院、市级人民检察院(不含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各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的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上列机关中的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是对干部“下”的渠道作了适当扩展。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明确的6种“下”的渠道基础上,新增“辞职辞退”一种渠道;将“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为“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将“因健康原因调整”调整为“无法正常履职调整”,把“因健康原因调整”作为情形之一,并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形,形成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等7种“下”的渠道。

三是对“下”的具体情形作了适当补充。主要是对中央《规定》有原则性要求、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进行了强调重申;对中央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要求进行问责追究、组织调整的情形,进行了吸收补充;对在干部管理实践中已形成制度机制的成熟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提炼;对中央有明确规范、北京市已出台相应落实意见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完善,使《实施办法》所明确的“下”的情形更加清晰完整,便于把握、易于执行。

问:刚才您提到,《实施办法》对“下”的具体情形作了适当补充,具体有哪些?

答:对具体情形的调整补充的主要体现在以下这几方面:

一是在“到龄免职(退休)”中,提出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二是在“问责追究”的认定标准上,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7种情形进行了引用,同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增加“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和“违反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3种情形。

三是在“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的认定标准上,新增“违规经商办企业、兼职和利用职权为家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出现重大失误”和“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干部群众评价不高、意见较大”3种情形;在“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形中,增加“市委实施意见”要求;在“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的情形中,增加“《关于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意见》中所列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14种情形”内容。

四是在新增加的“辞职辞退”部分,主要强调了因公辞职和自愿辞职的程序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依法应当辞退的5种情形进行了强调和重申。

五是在“无法正常履职调整”部分,除健康原因调整外,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的两种情况。

六是“违法违纪免职”方面,提出了三个层次的“下”的方式,明确提出对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因违纪违法情节较轻,受到较轻处分、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并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进行免职调整。

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部分,保持与《规定》要求相一致,未作调整。

问:对抓好《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答:制度的关键在执行。《实施办法》在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贯彻落实方面提出了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分析研判、正确把握认定标准、加强关心帮助、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督促检查等六项要求,进一步强调要充分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从严管理,推动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下一步,我们也将在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全市各区、局级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加大政策宣传作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重要途径。要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自觉规范履职行为。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扩大知晓面和认同度,集聚理解、支持和监督落实的正能量。

二是要加强专题培训。结合组织工作业务指导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全市组织人事系统干部的分层培训,让操作执行的同志熟悉精通《实施办法》,真正搞清楚文件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搞清楚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的关键问题,搞清楚进一步推动相关制度机制改进完善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提升组织人事部门推动制度落实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通过年度考核、巡视、信访举报核实、《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等方式,了解各区局级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情况。对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实施办法》落地见效、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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