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务管理论文
财务管理作为财会类专业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其实践教学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专业素质的高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财务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大学财务管理论文范文一: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与应用
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惟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比较而言,修改前的保险法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此次将其独立成条,其立法意旨就是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这体现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对诚实信用的孜孜追求。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
就本质而言,最大诚信原则是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运用和发展。我国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可以演绎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当事人应以善意、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善意真诚的主观心理。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设身处地为他人的利益着想,防止损害他人利益。它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怀有善良的合同动机,互利合作的合同目的,忠实的合同心态,不存恶意,没有欺骗的企图,排除追求不正当好处的目的]对于超额保险,如被保险人不存在恶意,保险人应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根据损失程度予以补偿,不得随意主张合同无效,对投保人多交的保险费应予以退还。同理,如果保险期内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对约定的保险费也必须如数支付。其二,诚实守信的客观行为。是指忠于事实真相,遵守公平交易的商业准则,践行诺言、一诺千金,以实现相对人的利益。它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进行保险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以邻为壑、不得有欺诈行为。具体包括:缔约过程中诚实不欺的言行。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保险人应对保险条款的内容据实说明,以免投保人误解,更不得为投保人设立陷阱。履约过程中信守约定,严格履行以及相互协力的行为。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施救义务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应当及时理赔。合同变更和解除时依据善意的合作行为。合同关系终止时,遵守必要的附随义务的行为。[5]探险人接受投保人的申请是完全信赖投保人能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投保人也信赖保险人在危险发生时能够信守合同。缘于信任而使双方得以建立起保险关系。其三,公平合理的利益结果。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一切合同行为所追求和达到的互利公道状况,当事人不得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利益。如对于重复保险不得取得双重补偿,对于超额保险应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补偿。
第二,平衡保险当事人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因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的交易动机、交易基础和交易目标,加之保险活动的复杂性、专业性的特性以及保险活动主体判断能力、预见能力的局限性,当事人在交易中往往不能详尽、周全地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纠纷的发生也就因此不可避免。如保险合同专业术语的理解、条款的适用、合同违约、合同履约、合同责任等种种冲突与纠纷,若不及时化解,将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享有及对整个市场的信赖感与安全感,进而影响到某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保险业发展。每逢此法律真空地带,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就能起到平息争议、补充漏洞的作用。例如某市1996年发生了一个案例,投保人投保人寿保险,缴纳了首期保险费之后,还没有来得及体检,被保险人就死于车祸。对于这类案例的处理,现行保险法上尚无明确的规定,也无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应规则可循。于此,探析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意,并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就成为惟一选择。
第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以弥补保险立法的缺陷与不足。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法官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遵守立法者本意进行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一方面,在法律规定不明或者没有规定时,阐明法律意旨,对法律进行漏洞补充;另一方面,在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目的,其适用有违正义时,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而追求实现个案正义。通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获得一纸“委任状”,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克服成文法局限的重要工具。有一案例:1998年6月,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来到邻居徐二家推销保险,基于对保险公司和王的信赖,徐二欣然同意为目不识丁的母亲投保了两全保险。徐母经体检合格后,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8000元,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其后各期保险费投保人均按期交纳。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30万。2002年12月,被保险人因车祸催难,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对合同进行了挑剔般的审查后发现,被保险人签字一栏中的签名并非被保险人亲自所为,依《保险法》第56条第1款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因此拒绝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受益人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再审法院改判。此案的准确处理涉及到对法律条文如何理解的问题,《保险法》第56条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陷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目不识丁,要求其必须书面同意是强其所难,体检本身就证明其同意参加保险。一审、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投保人败诉,主要是法官望文生义地理解法律条文,未能领会立法意旨之所在。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全部内容,统帅着保险立法,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限于篇幅,本文仅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予以略论。
投保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1。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向保险人提供准确的危险判断依据。故告知的范围应当是保险标的的重要危险情况。所谓重要危险情况,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保险合同内容不同,重要情况判断标准有别,法律条文殊难一一列述。是否为重要事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保险标的的质量状况。如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的状况,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身体的状况。质量愈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愈强,损失概率愈小,则保险人所承担的损失愈少。保险利益情况。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它反映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利益薄则爱心薄,继而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利益厚则爱心厚,继而保险人所负担的风险小。如人身保险中,亲生子女与非亲生子女在危险判断上有天壤之别。保险标的物环境方面的情况。环境是影响危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如船舶航线对保险费的影响甚大。
2。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出的承诺,依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解释:即保证作为或不作为某些特定事项,或保证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特定状况的存在,一旦违反,保险人可以据以解除合同。简而言之,保证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所需履行的某种义务。如无此保证,则保险人可以不订立合同或改变合同的内容。保证重在烙守合同承诺,其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保保险标的处于稳定的、安全的状态之中。保证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被保险人不遵守保证,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可以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解除自己的责任。所以,保证对于被保险人的要求极为严格,特别是在海上保险中,依照惯例,无论违反保证的事实对危险的发生是否重要,保险人均可宣告保险单无效。
3。防灾及施救义务
人们投保后往往以为进了保险箱,而不再去防范风险。例如,有了盗窃保险就会放松警惕,掉以轻心,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会熟视无睹、袖手旁观,这无异开门揖盗、引狼入室,不仅增大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补偿责任,其结果,保险制度不但未达防御灾害、增进人类福社的目的,反而成为灾难发生的罪魁祸首。故保险法对被保险人课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和施救的义务,以求双方平衡利益。
保险事故的发生,既是个人财产的损失,也是社会财富的浪费。投保人参加保险后,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往往实际控制着保险标的,对危险的防范及施救更为有效。因此,各国保险法均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负有施救义务,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和蔓延,但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应当承担。
保险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1。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保险合同为附和合同,其内容由保险人单方拟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几无参与之机会,只能对保险条款表示同意与不同意,无修改的权利。而保险条款融专业性、技术性及科学性为一体,未经专门之研习,难窥堂奥。合同既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一方不明白合同内容就作出承诺,应视为合同当事人意思未达成一致,未达成合意的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说明的效果在于向投保人提示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的范围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保标的、除外责任、免赔额以及专业术语的内涵,以免投保人发生误解。说明形式是以书面为之还是以口头为之,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履行说明义务,既可以避免当事人间举证的困难,也有利于规范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应予提倡。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危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尽速领得保险人给付之补偿金,乃保险之重要宗旨也。[7]探险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危险发生后对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以及具体损失额的确定,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调查与估算程序,如果保险人已尽力调查与估算,则通常能够及时赔偿,但若保险人故意拖延调查,或因危险事故及损失的确定较为复杂,补偿金额悬而未定时,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难以兑现。为了防止保险人久拖不赔,各国对保险人的理赔期限均有明确要求,依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按照保险惯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依法律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但若保险人不及时行使,则视为放弃权利,日后不得再主张此种权利。此即所谓弃权与禁止反言。例如,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或未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能及时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行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其目的在于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权利,如果允许保险人拖延时间,将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保险人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时机来决定行使或不行使该解除权,从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主张合同解除权,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主张合同继续有效进而要求支付保险费,这显然有悖于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第3款规定,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1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契约订立后经过2年,即使有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我国《保险法》第54条对弃权与禁止反言也作了规定,但内容过窄,仅适用于年龄不实,且期限不分长短一律规定为2年,有偏袒保险人之嫌。《保险法》逆各国保险立法所强调的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而行,应适时修正之。
大学财务管理论文范文二:财务管理学论文
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证劵市场不断扩大,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日益增多,人们渴望了解个人理财方面的知识。而作为受到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财务管理理念更是其必须具备的素质,经过一个学期《财务管理学》的学习,我对理财有了浅显的认识。
“财商”是当代大学森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西方国家很早就对孩子进行理财教育。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指出,教会学生一些个人理财方面的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他说:“我们要改善中小学的财经教育,帮助年轻人不至于作出错误的财务决定”。他认为,财务素质应当成为改进美国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股神”巴菲特在哥伦比亚大学就读期间就喜欢研究金融学,重视理财知识的学习,培养理财技能,他把零花钱投资到股票上,虽然没有资金优势,但由于他善于学习和研究理财知识,也赚到了他的第一桶金。巴菲特的成功告诉我们,尽早培养大学生理财意识,帮助大学生树立真诚的理财观念,对日后步入社会是大有裨益的。美国畅销书《富爸爸,穷爸爸》中说道:“一个孩子要在一生中达到职业和财务的成功,需要学习三种基本的赢配方,即学习、职业、财务赢配方。”这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智商”、“情商”、“财商”,而“财商”对于个人能否实现财务自由,过上幸福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理财指通过科学而合理的方法使现有的财富增值。也就是说它是建立在已经拥有一定资产的基础上,进入大学之后,几乎每个大学生都摆脱了对父母的依赖,开始独立生活,也必然从父母那获得一笔可观的转移性收入——生活费,也有不少同学靠兼职获得收入,这就使得大学生有条件有必要进行理财。对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来说,对“理财”的理解,不能局限在对已有资产的使用上,更应该包含获得资产的方法。即,理财是通过科学而合理的方法来获得财富,并通过这些财富的正确管理达到财富的增值,也就是说,大学生理财既要“开源”,也要“节流”。
《财务管理学》虽然全书以企业为研究客体,但是很多理论也适用于大学生个人,我们有必要举一反三,用于自身。我们首先应该学习的是财务管理原则,它包括1、系统原则。个人理财虽然没有资金筹集阶段,但资金投放、资金收回、资金分配等几个阶段,也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组成一个整体,具有系统的性质的。这就要求我们从财务管理系统内部和外部联系出发,从各组成部分的协调和统一出发。2、平衡原则。指力求资金收支在数量和时间上达到动态的协调平衡。3、弹性原则。个人财务管理应努力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即留有弹性。在理财时关键是防止弹性过大或过小。过大会造成浪费,过小会带来很大的风险,而这就要综合考虑个人适应财务环境的能力、出现不利事件的可能性大小以及个人愿意承担的风险。4、比例原则。财务管理除了对绝对量进行规划和控制外,还必须通过各因素之间的比例关系来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是有关比例趋于合理。5、优化原则。财务管理师不断分析、比较、选择,以实现最优的过程。
财务管理方法又分为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分析等方面,这就要求大学生在进行理财时能够融会贯通,灵活使用。这其中大量使用到数学知识,如使用概率决策法,就是进行风险决策的一种主要方法,指未来情况不十分明了,但各相关因素的未来状况及其概率可以预知,就可以计算各个方案的期望值和标准利差,进而做出决策。
大学生想要理财,“开源”是必不可少的,投资就成为大学生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基本前提。众所周知,投资是有风险的,这就要求大学生要谨慎进行市场调查,即使捕捉投资机会;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认真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分析;认真分析风险和收益的关系,适当控制个人的投资风险。(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目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对外投资的机会很多。对外投资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增加个人收益。对外投资具有1)对象多样化,决策程序复杂。2)收益与风险差别大。3)变现能力差别大。4)回收时间和方式差别大的特点。所以大学生在对外投资时,为了保证投资取得预期的效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效益性原则。2、安全性原则。3、流动性原则。4、整体性原则。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应该综合考虑个人财务状况,整体财务管理目标,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等因素。
对外证劵投资是大学生投资的主要方法,证劵又包括债券、股票和基金。其一般程序是:1、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2、确定合适的证劵买入价格。3、委托买卖并发出委托投资指示。一般投资者都通过证劵经纪人来买卖证劵,这是为了节省时间,降低成本费用。4、进行证劵交割和清算。5、办理证劵过户。(证劵投资的一般程序)证劵交易方式有许多分类:1、股票现货交易,即现金交易。2、股票期货交易。3、股票指数期货交易。4、股票期权交易。
债券投资是投资者通过购买各种债券进行的对外投资,它是个人证劵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风险小、投机能力不强,因此比较适合资金性质不适宜冒险的投资,对资本较少又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在进行债券投资时,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债券估价,债券价值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债券的预期货币收入和投资者要求的必要投资收益率。
若债券是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其债券价值为:P=∑
若债券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其债券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P=(P89-p106债券估价)
当然,在进行债券投资之前也应该对它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了解其风险才有利于大学生综合考虑谨慎投资,不至于盲目造成损失。债券投资的风险:1、传统债券的投资风险。1)违约风险。2)利率风险。3)流动性风险。4)通货膨胀风险。5)汇率风险。2、带有附带条款的债券的投资风险。但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毕竟债券投资还是能带来比较可观的收益的,它主要包括债券利息收入、债券的价差收益和债券利息的在投资收益股票投资相对债券投资而言,具有以下特点:1、是股权性投资。2、风险大。
3、收益不稳定。4、股票价格波动大。对于应该选择何种投资方式,主要取决于大学生自身情况,如资本情况、是否为风险爱好者等因素,但是综合分析谨慎投资是必要的。与债券投资类似,股票投资也需要进行估价,即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贴现现金流量模型就是股票估价的一个基本模型。股票价格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1、宏观经济形势2、通货膨胀3、利率和汇率的变化4、经济政策5、公司因素6、市场因素7、政治因素。大学生进行股票投资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取得投资收益,但股票的投资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投资者对所投资公司的未来盈利情况和股价波动只能靠预测来判断,而预测难免出现偏差。这也是股票投资风险大的原因,故而大学生在理财时应该牢记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培养大学生正确的财富观念,是大学生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财务管理学》这一课程,就是高校在充分了解大学生这一群体特殊性的基础上,通过授课方式培养并提高大学生“财商”的一个方式,通过一个学期这一课程的学习,使我能够正确理解财富的内涵和规律,科学地理财,我坚信它会是我受益终身,利于我自身发展,并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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