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应届生创业政策

2017-03-22

在今年,应届毕业生有什么创业的优惠政策出台呢?2016年自主创业又有什么优惠政策?今天小编整理了2016应届生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2016应届生创业政策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就业优惠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及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2、对办理了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按规定在毕业毕业学校申领)。

3、开展就业见习。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给予800元/人月的见习补助。

4、对高校毕业生开展免费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和就业技能培训。

二、强化创业扶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提供场地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扶持。

3、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评估其创业项目可行性高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包括开办“网店”)、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可提供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并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名劳动者,给予2000元的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免费SYB创业培训并提供包括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后续跟踪服务等内容的创业指导服务。

2016年最新大学生自主创业流程和优惠政策汇总

一、创办市场主体基本流程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采用的市场主体类型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创办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

1.需准备的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经营者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7)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A申请:

(1)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B受理: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C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

1.需准备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住所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A申请:

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受理、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三)合伙企业

1.需准备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A申请:

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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