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定工程纠纷司法解释

2017-06-22

导语:什么是司法?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然而司法的实质并不在于司法范围的深广,而在于“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最新规定工程纠纷司法解释有哪些?一起来学习以下吧。

最新规定工程纠纷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识延伸】:

2017年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监管体制、法律法规及行业特点

(1) 主要监管部门

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及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行业实行分级管理。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资格和资质的管理,包括各类建筑企业进入 市场的资格审批、查验和资质的认可、确定,建筑业中各类个人职业(执业)资 格的审批,行业标准的建立等。

②国家及地方发改委负责全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投资规划、核准审批 等。

③商务部及地方各级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经营资格、项 目投标、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经营建筑业的监督管理。

④水利部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 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指导水 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 可行性报告;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 施等。

⑤铁道部负责拟定铁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管理铁路建设、运输工作、运输价格和运输安全,承担国家铁路综合管理和暂时保留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

⑥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管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 建筑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针对建筑行业的监管主要制定了如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①针对建筑施工业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 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 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

此外,我国针对勘察设计、监理行业的监管还制定了特别规定:

针对勘察设计行业的特别规定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针对监理行业的特别规定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②关于境外建筑承包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 法》等。

(3) 建筑业企业相关业务资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建设工 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企业,仅可在符合其资质等级的范围内从 事建筑活动。建筑企业资质实行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

①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国将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各个序列有不同的专业类别和级别。所有建筑企 业都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且只能承揽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任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 实施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 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 包资质的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 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 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②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 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和工程设计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 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 项资质。

③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 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 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 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④对外承包工程及对外劳务合作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实行经营资格许可制度,凡从事对外承包 工程业务的企业,须事先向商务部申请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 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需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资格。

(4) 有关招标及投标的规定

①必须进行招标及投标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 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 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②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建筑、勘察、设计及监理企业作为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 人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投标。

③中标

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编制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提出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 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 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 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建筑工程行业普遍具有人力密集型的特点,部分大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还具 有技术密集型与资金密集型的特点。其中,水利水电建筑工程行业还具有如下特点:

(1) 行业的周期性

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一般与工程所在行业密切相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 商从事的勘察设计咨询和工程承包业务主要是为电力行业以及农业、城市化等民 生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因此,我国电力行业与农业及城镇发展的周期性决定了 本公司经营业务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2) 行业的地域性

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与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密切相关,区域特征较为明显。 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业务则与我国水能资源的地域性分布密切相关,从地域分布来看,我国西部的云、贵、川、渝、陕、甘、宁、青、新、藏、桂、蒙等 12 个省、市、自治区水能资源约占全国总量的 81.5%,特别是西南地区的云、贵、川、渝、藏就占 66.7%,我国的水利水电施工业务集中于上述地区,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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