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广东再婚生育细则全文

2017-04-08

广东再婚夫妻生育政策落地,广东再婚夫妻5种情形可再生育。据介绍,新条例除了进一步放宽再生育条件之外,最大的特点是不再考虑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下文是小编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攻参考!

2017年最新广东再婚生育的明确规定

广东再婚夫妻5种情形可再生育

根据新条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①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③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④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⑤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条例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新条例除了进一步放宽再生育条件之外,最大的特点是不再考虑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此前规定再婚双方各生育一个后,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才可以再生育。新条例实施后,不论与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在哪个家庭生活,只要夫妻双方的生育情况符合新条例规定即可申请再生育。

绝育夫妻可自行复通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删除原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再生育改由镇政府或街道办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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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0日,国家卫计委首次表示,正在抓紧制定相关规定。国家卫计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0至14岁低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16.5%,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降低0.1个百分点,低于世界平均26%的水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不断上升,从2010年的13.3%提高到2014年的15.5%。同时,劳动年龄人口从2011年开始连续三年出现净减少,老龄化加速和少子化加剧并存的人口结构问题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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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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