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惠州市政府制定了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惠城中心区(下简称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园林、城监、教育、卫生、经贸、国资、体育、工商、公路、供电等部门,惠城区政府及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计、安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落实节能降耗、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第二章 规划、设计及建设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他范围。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八条 属于第七条所列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方案。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参与。
第九条 属于第七条所列范围且已经投入使用、但未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要求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达到规定标准。
凡不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正。
第十一条 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第十二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应当符合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绿色照明要求的设备、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或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其功能完好。
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造、维修或更换。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因故确需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规范,在收到相关申请后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答复当事人。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采取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实行统一启闭的,监控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规定时间自行启闭。
第十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段,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季节、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段按时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 在民用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构筑物(不含经营性建筑和场所)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电费补贴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照明考核办法向市政府申请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管理事项按《惠州市市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执行。
第十九条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及各县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
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市区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素质,依据《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包括: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景观照明。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景观照明。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景观照明。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景观照明。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他范围的景观照明。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在惠城中心区范围内已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其维护管理由原管理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包括市规划建设、园林、体育、公路、文化、经贸、投资管理公司等部门及惠城区政府和仲恺高新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负责,相关维护费用由原管理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四、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范围及比例。
(一)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当前实施范围。
1. 惠州大道(汤泉—交警支队)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2. 惠民大道、云山东路、云山西路、下角东路、下角南路、鳄湖路、麦地路、东湖西路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3. 文昌一路、文昌二路、三新南路、文华一路、文华二路、文明一路、文明二路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4. 环城西一路、环城西二路、鹅岭北路、长寿路、南坛东路、下埔路、横江三路、花边岭广场、演达一路、惠南大道(三环路—新一中路口)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5. 大岭路、鹅岭南路、仲恺一路(党校—惠盐高速公路收费站)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6. 东江(中信大桥—剑潭水利枢纽)、西枝江(东新桥—金山大桥)两岸城市景观照明。
7. 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其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电费补贴范围。
(二)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
1. 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楼宇,市区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经营性、广告性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电费。
2.20层以上写字楼城市景观照明补贴电费30%。
3. 市区主干道路两侧住宅性楼宇城市景观照明补贴电费80%。
4. 市区主干道路两侧或20层以上的商住综合楼宇楼顶城市景观照明补贴电费70%。
(三)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方案由市公用事业局编制报市政府审批,经费待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五、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额确定方式。
(一)业主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2.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详细材料清单。
(二)由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组织核查上述材料,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景观照明设施的用电总负荷量。
(三)根据供电部门提供的电费发票确定电费单价。
(四)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提供规定的亮灯时间。
(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电费补贴数额:
总负荷×规定的亮灯时间×电费单价×补贴比例。
六、电费的实际补贴数额与业主的亮灯效果、亮灯时间直接挂钩。市公用事业局按亮灯效果和亮灯时间对业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定期公布。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应补电费的100%、80%、60%的补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贴电费。具体考核由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按《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公用事业局按考核结果每半年向市政府申请核拨一次电费补贴。
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段。
(一)常年启闭时间:夏秋季节(每年4月~9月)亮灯时间为19:00~23:00,冬春季节(每年10月~次年3月)亮灯时间为18:00~22:00。
(二)每年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和国家、省及本市重大活动启闭时间:在法定节假日前1日至法定节假日完毕当日,每晚按(一)项的规定开启并延长至24时。
八、惠城区政府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按亮灯时间规定督促本辖区单位按时亮灯。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
照明亮灯考核办法
为考核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情况,根据《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和《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情况考核工作。
二、巡查和取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每晚按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要求进行巡查,并携带相机取证。
三、填表。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根据巡查情况填写《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情况检查表》。
四、等级评定。根据检查情况,按照以下评分标准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考核结果:
(一)优秀: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95%,半年不亮灯次数(包括重要接待和非重要接待)0次。
(二)良好: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9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2次,重要接待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三)合格: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8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4次,重要接待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四)不合格:不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或经多次督促后仍不亮灯,亮灯率<8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4次,重要接待不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五、有关说明。
(一)亮灯率为每次检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不亮灯天数为累计数;计算周期为半年。
(二)亮灯时间。
1. 非重要接待:每周五、六晚上;元旦、春节、元宵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及前一天晚上。
2. 重要接待:市政府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及重要贵宾来访期间的晚上。
六、本考核办法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