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6-12-07

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呢?要做些什么工作吗?看完小编整理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对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年终再进行清缴的方式征收。所谓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汇算清缴的对象】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⑴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汇算清缴的关键】

1、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

2、费用的扣除。新税法在费用扣除上引入了合理性与相关性的原则。

3、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会计报表所列的利润总额是按照的会计制度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而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在收入的计算中,有十几个项目计算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

在扣除项目的计算中,有二十多个项目在会计与税法规定上存在差异。

企业的纳税年度

正常情况: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汇算清缴的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汇算清缴的工作】

1、汇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

2、申报。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缴纳。

关于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办税指南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三张附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所规定的表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九)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九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申报表的填报。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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