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2017-05-26

天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上获悉,去年,北京住房公积金在归集金额和归集人数、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贷款发放、增值收益等指标均创历史新高。下文是小编收集的2017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2017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住宅成交三成多使用公积金贷款

2016年北京归集住房公积金实际达到150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10%;提取住房公积金113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16%;发放个人贷款1073亿元,涉及11.4万套住房。

公积金个贷七成投向中小户型

去年,北京住房公积金计划提取980亿元,实际提取113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16%。其中,购房以及购房还贷提取957亿元,占总提取额的85%;租房提取56亿元,占总提取额的5%;离退休提取93亿元,占总提取额的8%;其他提取近26亿元。十五年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达6135亿元。

2016年,北京住房公积金计划发放个人贷款610亿元;而从年底来看实际发放已经达到1073亿元,涉及11.4万套住房,占北京市住宅成交套数的32%。去年,公积金个人贷款占北京市个人住房贷款笔数的41%、占发放金额的23%。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对支持群众解决住房需求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相关负责人说,在发放的11万多套房贷中,首套房贷款占92%。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中,71%贷款支持购买的住房为90(含)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

截至2016年底,已累计发放97万套住房个人贷款4991亿元。目前44万套住房贷款已还清,收回贷款本金1758亿元;在贷房屋53万套,个贷余额3233亿元。“个贷逾期率为十万分之四,也说明目前个贷资产是优良的。”

2017年度公积金缴存比不变

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北京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5%—12%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缴存比例;其它性质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

同时,月缴存额上限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7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7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

相关负责人披露,北京地方使用归集净增资金和贷款回收资金按计划发放个贷后,资金会出现缺口44亿元,如个贷发放超过计划资金缺口会更大,计划按此前市政府批准的调剂住房补贴等资金解决。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 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 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 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长期储蓄, 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已在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中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 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和偿还工作。

第五条 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 等于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 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

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 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时, 可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 在1%至10% 的幅度内按同一比例选择确定。“八五”期末, 交存率应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5%; “九五”期末, 交存率应达到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 .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 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 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 一并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 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租住公房的职工, 在住房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 其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 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通报。

第八条 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的, 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离职、中断工资关系时, 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储在原账户。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 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 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 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退还职工本人。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家庭购、建住房。

二、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三、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部分,从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 企业可列入成本, 行政、事业单位可列入预算。

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后进住新房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部分全部列入成本或预算。

第十一条 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每年向交存单位及其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对帐单。在职工或单位查询时,凭单位证明随时提供对帐单。

第十二条 对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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