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的风险防范方法有哪些

2016-12-02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的风险你知道多少?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设立风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设立的风险防范方法

公司在设立阶段常见的风险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公司出资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

二、公司设立协议引发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的风险防范方法有哪些

一、出资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出资问题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评估不实、出资财产权利瑕疵引发的法律风险。这之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

对于这种行为,可报相关机关审查,一经查实,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10%的罚金。但是这对公司的运行肯定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对公司而言,人和远比资和重要,所以在考虑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时,应该着重考虑人和。

二、公司设立协议带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为公司章程的母版的公司设立协议,是指发起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

由于公司设立协议从本质上隶属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所有违反公司设立协议的行为,对出资人而言都是违约行为,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不能依法成立的情形下,设立协议显得格外重要。

同时,由于设立公司协议作为公司章程的一个母版,决定着章程的内容。因此,签订和完善公司设立协议意义重大。在设立公司协议时,应该有书面的设立协议并保证设立协议的合理性。

然而,设立协议中保密条款缺失引发的法律风险是是值得重视的,一般人认为商业秘密主要限于公司运营中掌握的专利技术、技术信息及客户资源等可以为公司带来收益的技术或信息。

但是,实际上,现在的商业秘密攻守战无处不在,而对于一些具有特定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经营方法或者服务理念的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初的保密问题就应当作为头等大事进行防控和控制。

因为这些信息一旦被他人恶意利用,很有可能被复制或整体抄袭,致使公司在本行业的领先优势或者独特优势被淡化,对未来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情况严重的,很有可能将公司扼杀在设立之中。

所以,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应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对于公司的保密条款及其法律责任,如若违反,其惩罚力度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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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中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

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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