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企业管理论文范文

2017-06-18

保安为服务市场经济建设、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亟待进行规范和发展。小编整理了保安企业管理论文范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保安企业管理论文范文篇一

浅谈行政性保安措施

保安处分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刑罚制度,已为世界上愈来愈多的国家所采纳,我国 法学 界要求在 刑法 中建制保安处分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 历史 和 社会 的原因,一些具有保安处分特性的措施多规定在刑法、 行政 法 和政策之中。行政性保安措施尚未引起法学界的重视,而它在实践中所引发的问题已不适应法治的要求。笔者试对行政性保安措施有关问题发表一孔之见,旨在为 社会主义 法制的完善抛砖引玉。

一、行政性保安措施的界定

传统的刑法是通过对犯罪人科以严厉的惩罚来达到震慑和 预防 犯罪的目的,侧重于事后的补救。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如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和特定的有责任能力人,由于其自身生理、 心理 方面的异常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其科处刑罚无感受力或感受力微弱,如放在社会上又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为了保卫社会安宁,有必要对其采取刑罚以外的医疗、禁戒等措施。这种措施,就是保安处分。

我国现行立法中无保安处分之名,但有一些具有保安处分特性的保安性措施散布于刑法、行政法及政策之中。由于行政性保安措施规定驳杂和性质不明,对其做出准确的界定就显得困难。笔者试对行政性保安措施与刑事性保安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作一比较分析,也许更有利对行政性保安措施做出准确的界定。

1.行政性保安措施与刑事性保安措施的区别:

(1)依据的 法律 规范不同。后者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及一些单行刑法之中,也称刑法上的保安措施;前者主要规定在行政法律、法规之中,也称行政法上的保安措施,但在现行一些单行刑法中也有一些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

(2)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一般违犯行政 管理 秩序的人;后者适用于实施犯罪行为或客观上达到犯罪程度的人。

(3)法律责任不同。前者属违犯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应负行政责任;后者属触犯刑律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后者的严厉程度要大于前者。

(4)宣告机关不同。前者由行政机关宣告;后者是刑罚的补充措施。

(5)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行为;后者是刑罚的补充措施。

(6)救济途径不同。前者赋予被实施者(即行政管理相对人) 申请 复议、提起诉讼和要求违法实施机关予以赔偿的权利;后者赋予被实施者(即被告人)上诉和依法要求取得赔偿的权利。

2.行政性保安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行政性保安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后者的外延大于前者。从 逻辑 学角度看,二者是种属关系,前者是属概念,后者是种概念。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对行政性保安措施的定义作如下论述:行政性保安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保卫社会安宁而对特定的违犯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科处以强制 教育 、强制医疗、强制禁戒等各种措施的总和。

二、我国现行行政性保安措施立法现状

如前所述,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我国行政性保安措施规定的比较散乱且设置不尽合理,归纳起来,主要有:

1.对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和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规定;

2.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的规定;

3.对卖淫嫖娼者予以强制检查、强制治疗、强制教育和劳动的规定;

4.对有轻微犯罪行为、屡教不改而又不够逮捕判刑的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送工读学校或少年犯管教所的规定;

5.对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和劳教人员解教或逃跑后又犯罪的,予以注销城市户口、留场就业规定;

6.对违犯 交通 管理法规的车辆经营者或驾驶员,注销准运证件的规定;

7.对违犯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及违犯治安管理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的规定;

8.对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约束至酒醒规定;

9.对吸食、注射毒品的,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的规定;对有走私、制作、贩卖、 传播 淫秽物品行为的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制止不力的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非法制作、销售和使用人民警察专用装备和“公安”标志的予以没收制品的规定。

上述行政性保安措施立法,由于其自身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1.现行行政性保安措施立法散乱无序,缺乏系统性。

2.行政性保安措施的设置,可操作性差。由于立法技术和立法者的短期行为,不少行政性保安措施规定比较原则,使实际操作产生困难,容易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扩大任意性。

3.性质不明。有些行政性保安措施,立法时对其未作明确的定性。如劳动教养,国务院人权状况白皮书说是行政处罚,而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 行政处罚法 》将之排斥在外。

4.设置不尽合理。有些行政性保安措施的设置显然违背错罚相当原则,其严厉程度甚至甚于刑罚,不利于国际 政治 斗争,易授人以侵犯人权的把柄。

5.计划 经济 的痕迹过浓,注重公权力的保护,忽略私权利的保护。我国现在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制度,要求行政法制的现代化,而有些行政性保安措施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和完善行政性保安措施的几点建议

由于现实中行政性保安措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对其加以规范和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1.对现行行政性保安措施应予以立法分流。立法机关应将其中与刑罚联系密切的规定,如对犯罪行为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送工读学校或少年犯管教所的规定并入刑法。对带有计划经济痕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一些措施如劳动教养、注销城市户口等明令废除。对行政性保安措施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机关等,立法机关应以立法的形式,如制定《行政强制法》予以明确、可操作的规定。为了保护被实施者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应赋予 检察 机关对行政性保安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利。

2.由于行政性保安措施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它的实施需要较大的人、财、物的投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尤为重要。各实施机关要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本着保卫社会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注重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果,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3.拓宽救济渠道。由于大多数的行政性保安措施规定早于 行政诉讼法 的颁布,对被实施者的救济渠道不畅,途径不明。我们认为,行政性保安措施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具有可诉性,应赋予被实施者申请复议的权利。人 民法 院应发挥行政 审判 职能作用,对被实施者提起的诉讼,重点审查行政性保安措施的实施目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以维护社会安宁,保护被实施者的合法权益,各级 国家赔偿 机关,对实施行政性保安措施确有错误的,也要依法支持被实施者的合法请求。通过以上途径,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行政性保安措施监督机制。

保安企业管理论文范文篇二

保安调解工作探析

摘要: 调解纠纷是保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安调解作为民间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内部团结、教育群众遵纪守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保安调解的范围,主要是在工作当中所遇到的各种情节轻微的民间纠纷。保安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教育与疏导等原则。保安调解必须遵循一定的步骤,但也应注意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保安调解 民间纠纷 原则 步骤 问题

保安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扯皮打架等民间纠纷,如果这些民间纠纷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置,矛盾就有可能升级,有可能引起上访、闹事、群体性事件,甚至严重暴力犯罪,从而影响辖区治安秩序,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因此,调解纠纷也是保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调解的概念、种类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的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的种类很多,有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等等。保安调解属于民间调解的一种。

二、调解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化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而诉讼中的迟缓和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让普通老百姓难以接近正义,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人们的守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所谓“饿死不做贼,怨死不告状”的谚语也成了过去式,但儒家数千年的无讼传统根深蒂固,对现在的影响仍然存在,不容忽视。一方面,无论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精神的消耗程度来看,诉讼的成本都较高,普通百姓不愿承受,往往愿意息事宁人;另一方面,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国公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仍在骨子里对“官家”心存敬畏,能远则远之。倘不是关系到自身的重大权利,一般的小磨小擦,群众是不愿付诸公堂的,换言之,群众不愿公共权力介入民间纠纷当中。因此,民间调解就成为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国际社会,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也一直享有着“东方之花”的盛誉,受到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法制发达国家的推崇和借鉴。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和各种思想的碰撞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保安调解作为民间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内部团结、教育群众遵纪守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调解的范围

保安调解的范围,主要是在工作当中所遇到的各种民间纠纷。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民间纠纷都能够进行调解处

理。有些纠纷不能适用调解;有些纠纷可能是保安所能处理的范围以外,保安无能为力;还有些纠纷已经升级为违法犯罪,等等。因此,保安调解必须遵循一定的适用条件:

(一)调解针对的必须是民间纠纷。

在此,应当正确理解民间纠纷的涵义。目前,理论界对民间纠纷的涵义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一般认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在公共生活中因为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抚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发生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争议,以及由日常生活琐事而引起的纠纷。构成民间纠纷,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权益争执;第二,双方之间具有一种经常交往的关系或者联系。

对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目的发生的结伙斗殴行为、在没有民间纠纷的前提下发生的殴打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不能适用调解。

(二)必须是工作中遇到的民间纠纷。

保安在工作期间遇到的民间纠纷应及时妥善处理。这里并不是说非工作期间保安就不能参与民间调解,但是,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对于那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民间纠纷,一方面保安没有精力处理,另一方面,保安也没有能力充当调解的第三人。因此,我们认为,保安调解的范围应当仅限于本职工作中所遇到的民间纠纷。

(三)必须是情节轻微的民间纠纷,尚未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对于情节严重的民间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一般不会同意调解,即使调解,难度也会很大。而如果因民间纠纷引发了打架斗殴、故意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则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范畴,保安只有协助处理的义务。因此,保安调解的民间纠纷必须情节轻微,并且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四、调解的原则

调解工作是一门很复杂的工作,也是一门艺术工作,尽管根据不同的事件、当事人,应该采取不同的策略,但是,在所有的调解中,都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调解工作就不会成功。笔者认为,保安调解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调解只存在自愿调解,不存在强制调解。保安在进行调解前,要了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使用调解这一方法来处理此次纠纷,如果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或者有愿意调解的意思表示,才能进行调解;在进行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中止调解,任何人不得强迫;调解后,各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愿协商,相互让步达成的结果。如果说各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即终结调解。

(二)合法原则

调解合法是保安调解有效的前提条件,它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其要求在调解纠纷的程序上,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行调解;在调解纠纷的依据上,要把国家法律、法规作为调解纠纷的主要依据,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地“和稀泥”;在纠纷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上,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保安在进行调解时,要求在主观上对纠纷各方当事人应公正对待、一视同仁,不能区别对待,更不能感情用事;在客观上要正确把握公正性标准,充分考虑到可以调解的具体情况,认真分析其原因、危害及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态度等方面情况,以保证调解的质量。

(四)及时原则

调解的主要目的是及时消除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使双方言归于好,增进彼此之间的团结,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因此,当民间纠纷发生后,保安要认真进行调查分析,认为可以调解处理的,要迅速介入,及时进行调解处理,防止因此产生报复、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对不符合调解处理的条件或者不适宜调解的或者调解不成的,保安也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以防止纠纷当事人进行报复或再生事端。

(五)教育和疏导原则

这是对保安进行调解时在方法上的要求。进行调解,目的就是讲清道理,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相互谅解,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处理,可以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或者手段解决权益纠纷,使当事人双方矛盾不再升级。

五、调解的步骤

(一)稳定当事人,约期调解。

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在保安调解范围之内,多数群众对调解纠纷的法律分工不明确,不了解哪些纠纷属于行政调解,哪些属于法院调解,哪些属于人民调解。但是,保安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还是应该先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稳定纠纷当事人情绪。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造成伤害的,应要求其先到指定的医院就诊。保安如能及时对纠纷双方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这对于预防矛盾的激化,维护人民群众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保安的威信。所以,保安遇到民间纠纷,不可借口推诿。

稳定当事人情绪,及时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后,保安应分清纠纷类型,作出正确处置。对基于合同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告知当事人到法院或仲裁机关等有关机构解决;对于已经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对属于以财产、婚姻等民事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民事纠纷,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保安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应与双方当事人商定确切日期进行调解处理。

(二)调查了解,分清责任。

决定调解处理后,保安应当根据民间纠纷的性质,开展调查工作,认真调查纠纷的具体情况、动向、产生的原因,了解事件的真实事实,掌握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和请求、群众对此事的看法,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收集一定的证据,并对所获取的材料进行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力求全面、准确、充分。只有在对纠纷的主要事实查明以后,才能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才便于正确进行调解,否则,就会出现久调不解甚至使纠纷激化、转化。

(三)斡旋劝说,促进调解。

斡旋劝说是纠纷调解的重要环节。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步骤:

1.分别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由于矛盾没有缓解,情绪没有稳定,还处于对立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让他们同时参加调解。调解人员应该分别与被调解者进行交谈,从而保证交流的质量。

2.引导纠纷当事人进一步认清纠纷事实真相,逐步分清自己的责任。

3.调解人员依据国家法律、党的政策、社会公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以提高当事人的思想道德觉悟、法律意识。

4.在了解全部事实真相基础上,把握时机,依法明断是非,分清责任,并提出公正合理的调解意见。

5、调解工作做通后,纠纷当事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四)结束调解。

结束调解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成立而结束;二是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调解不成而结束,或者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

1.达成协议,治安调解成立而结束调解。

(1)制作调解笔录。调解人员应当将调解的基本情况记入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调解笔录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资料,能记录整个调解的过程,对于以后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或进行诉讼都是很好的证据,因此,保安在进行调解时应制作调解笔录。

(2)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明事由、达成的协议内容、时间、双方当事人及主持调解人的签名。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主持人留一份备案。调解协议自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时起生效。

2.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

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调解人应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起诉。

六、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保安调解还很不规范,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根据笔者的调查,以下几个问题在保安调解中是比较突出的,需要引起重视。

(一)调解的意识淡薄

大多数保安在工作中能以大局为重,把稳定、秩序放在工作首位,这是对的。但是有些保安一味地追求稳定,遇到矛盾纠纷就一律上报,请求支援;甚至有少数保安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不强,在工作中遇到民间纠纷,并没有把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从而维护稳定作为最佳途径,而是一味地推诿搪塞,狭隘地追求自己辖区一时的平安无事,态度生硬地要求当事人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地方去寻求处理。如果保安在日常工作中缺乏调解意识,不能很好地解决民间纠纷,一旦矛盾升级,工作上会造成更大的被动。

(二)调解范围把握不准

有些保安在调解时,不能很好地把握调解的范围,对一些不适合调解甚至不能进行调解的情形也进行调解,如一些街头寻衅滋事、构成轻伤以上的故意伤害等等。对调解范围把握不准,轻则调解不成,重则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三)调解的准备工作不充分

在调解过程中,有些保安图一时省事,没有对整个纠纷展开充分的调查,没有掌握全面的材料,就简单地进行调解。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无法准确地认定,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一旦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对某一细节产生分歧,而保安又拿不出相关的证据,调解就会失去对双方当事人责任认定的依据和说服力,调解就很难成功。

(四)调解的艺术水平不高

调解是一门讲究把握火候的艺术,如果不讲究方式方法,就会导致调解的失败。如过于轻信当事人的各种承诺,尽管准备工作已经很充分,但由于轻信当事人“全部听你的”、“你说了算”等“真诚”的承诺,自我感觉良好,就简单地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造成调解结果与当事人的心理期望值差距很大,事与愿违。

(五)强制调解

强制调解,就是指在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个别保安贪图省事,或者盲目相信自己的威信,强行组织调解。强制调解往往达不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效果,有时甚至会加剧矛盾,导致矛盾升级。即使个别保安能依靠自己的个人威望强行调解成功,当事人违心地达成调解协议,事后也很有可能会不履行协议,最终还是要依靠其它途径解决。所以,强制调解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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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谢心心.从无讼思想到枫桥经验――传统法律文化对构建新和谐社会的启示.[J].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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