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如何复习

2017-01-12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范围广泛,内容庞杂,那要如何进行复习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如何复习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方法

一、多上网搜集资料

公务员考试网欢迎大家关注公务员考试网。这里有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们进行备考指导、公告解读、真题解析等内容。

二、教材选择不在于多

很多考生在备考初期,先是在网上、书店搜集各种关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的书籍。结果回家后,复习过去一个礼拜、一个月后就会发现,教材还是停留在最初的那几页。堆在桌子上的厚厚的书本都要落灰了。其实,教材不在多,够用就行,切忌买一堆教材,却一眼不看,不仅不利于学习还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三、列出要复习的提纲

对于刚刚接触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列提纲是进行有效复习的第一步。好的提纲可以帮助考生理清思路,了解公共基础考试大体内容。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科技、管理、人文和公文写作等等,考生可通过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一本通了解此科目考试大纲及知识结构。我们只有对公基考试内容心中有数,才能进行下一步公共基础知识的分类复习,了解每个大类考察的重点与特点,考察什么题型,然后有重点的逐个击破。特别需要提醒是的:了解自己报考事业单位的考试大纲也同样非常重要的。另外考生也可以选择视频课程来复习备考,2016年江苏公务员笔试视频课程。

四、多与朋友交流

考试绝对是一个人的战争。不论是考研、考公务员还是考事业单位,我们都要面临复习的压力、心理的压力、还要有决心、有耐力。考试可能几个小时就结束了,但是考前的复习阶段却极其考验同学们。有了备考的耐心与意志,再加上好的复习方法,一定会有好的效果。小编在备考期间,有一个战友一起复习那就再好不过了。大家可以交流复习心得,互相提升,互相鼓励,让我们的备考之路更加容易。

五、注意平时的积累

做题再多,如果不懂得积累,那么最后的复习效果也会差强人意。公共基础知识中与时事政治题目就需要考生平时的多积累,如回答XX区去年的财政收入和高速铁路行驶速度的问题,都需要平时对时事热点的关注和省情的了解。另外还有历史知识、文学常识等多积累,对于考试得分是非常有利的。

六、复习与练习相结合

一味的看书,时间长了,大脑的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记忆。每天为自己定好学习计划,进行教材的同时,最好准备配套的练习题,帮助考生进行复习的检测。这样复习与练习相结合,长期坚持下去,一定可以有好的复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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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易错点整理:

1、全国人大没有制定宪法的权利。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基本法,但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2、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3、人大可以决定省自治区的建置,国务院可以决定省级的区域划分和省级以下的建制。

4、民主党派的地位,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5、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不是在野党,他们是亲密的友党。

6、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自治乡。

二、法理易错点整理:

1、要正确比较法律概念、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文件、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以及法系的关系。

2、穷尽规则方能适用原则。

3、法律的价值理念:第一位的是自由,其次是公平,最后才是秩序,不要本末倒置。

三、刑法易错点整理:

1、刑法的责任年龄要和民法区别开来,民法无民事行为能力是10岁,而刑法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

2、要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个考刑法是必考的题目,区别的依据就是,一个是“明知+希望”,一个是“明知+放任”。

3、犯罪预备,仅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而且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使犯罪人犯罪意图没有达成。

4、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犯罪,不如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婴儿死亡,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四、民法易错点整理:

1、法律关系要与好意施惠行为相区别,前者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民法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但是有时看似不是平等主体,但是确实平等主体,比如县教育局采购文具,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就是平等主体。

五、行政法易错点整理:

1、要能区别撤销、撤回、注销、吊销之间的关系,撤销是说行政许可取得就不合法,比如是骗来的,是贿赂来的。这个时间要撤销,如果许可本身有问题,但是跟企业没关系,只跟国家机关有关系,这时叫撤回,撤回要补偿的。这里的注销是,形式意义的消灭而非实体权利的小石,最后一个是吊销,吊销不是因为许可有问题,许可没有问题,只是经营的时间有了问题。从而造成的结果。

2、要区别降职和撤职,前者是考核的奖惩措施,而后者行政处罚的内容。

3、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规定。

4、吊销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只能由行政法规来规定。

5、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来规定

6、规章不能规定强制措施。

7、行政处罚要罚缴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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