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

2017-06-16

新农合”,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如下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报销流程

1.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对,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中的相关内容和有关表册,按规定实行门诊医药费现场减免。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到当地合管办审核并报送有关报表,经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办理结算手续。

2.参合人员在红塔区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若因红塔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所限或因病情需要,确需转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由市、区、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区合管办审核后方可转院治疗。病情紧急的,可立即转院治疗,但应及时补办转院手续。

3.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区、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对,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中的相关内容和有关表册,按规定实行住院医药费现场减免。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到当地合管办审核并报送有关报表,经区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办理结算手续。

4.参合人员到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先由病人垫付,每月一次,由参合人员或亲属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住院证明(病情证明)、住院医药费收据、住院医药费清单”等材料,送乡镇(街道)合管办按规定初审,报区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转乡镇(街道)合管办按规定报销,报销的医药费,每月一次,由参合人员(或亲属)持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街道)合管办领取。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报销比例

(1)各乡镇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本乡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三个街道办事处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的居委会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州城卫生院、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医药费按规定实行现场减免。每人当年累计门诊医药费统筹现场减免限额30元。

(2)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根据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现场减免和报销补偿。 起付线: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2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残疾人、五保户、低保对象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人、“三属”)、70周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双女结扎户家庭(女儿及其父母)、结核、伤寒、副伤寒病人,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实行“零”起付。 报销比例:住院医药费扣除不予报销的项目和起付线费用后,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按75%、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按60%、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25%的比例报销。残疾人、五保户、低保对象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人、“三属”)、70周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双女结扎户家庭(女儿及其父母)、结核、伤寒、副伤寒病人,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有效证件或证明,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分别提高3%。 参合人员外出期间因病需要在非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扣除红塔区住院医药费不予报销的项目和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后,乡镇级医疗机构按50%的比例报销,县(区)级医疗机构按40%的比例报销,省、州(市)级医疗机构按15%的比例报销。 孕产妇在区属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顺产分娩,每例一次性补助500元,在其他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顺产分娩不予补助。难产、剖宫产、高危孕产妇抢救分娩,按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规定报销补偿。 封顶线:参合人员2009年度累计住院医药费报销补偿最高限额20000元。

(3)大额住院医药费补偿: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医药费用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除按规定报销外,每次增加补助1000元;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每次增加补助2000元,以此类推,每次住院医药费每增加1万元,增加补助1000元。每人每年增加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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