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政策论文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着完整的体系建构。在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这些政策团结了各民族群众,完成了党在各个阶段的历史任务。以下是小编整理分享的关于民族宗教政策论文的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民族宗教政策论文篇一
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演进历程述论
摘 要: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是我国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经历了萌芽起步、形成发展、曲折发展、恢复发展臻于成熟四个阶段。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着完整的体系建构。在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这些政策团结了各民族群众,完成了党在各个阶段的历史任务。总结梳理党的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演进历程,有助于我们明晓民族宗教工作发展中的经验教训,从而更好地推进民族宗教工作。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民族宗教政策;演进历程;宗教信仰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与多宗教的国家,相对于汉族来说,少数民族受宗教的影响很大。对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关乎到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稳定以及中国的对外关系。回顾中国共产党走过的90余年的历史征程,革命和建设环境的深刻变化使得党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又结合中国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实际进行了发展。对这一政策的梳理有助于我们全面、系统地理解党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态度。
目前,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尚不多见,已有的一些研究成果质量也乏善可陈。综合来说,学界关于此问题的研究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对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研究相对较多,而对于党对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研究相对较少;二是仅有的研究成果多是从文献到文献,也即限于对文件、文告、法规的研究,而对于政策制定的背景、政策执行的效果关注较少;三是对于中国共产党在某一时期的宗教政策研究较多,而对于政策的逻辑关联分析却不到位。有鉴于此,本文拟以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演进历程为切入点,期望能对这一议题做更为深入、全面的理解。
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大致经历了萌芽起步、形成发展、曲折发展、恢复发展臻于完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起步阶段(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前后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结束)。20世纪20年代初期,由于历史、社会、地理等方面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众受民族宗教的影响很大,各民族的大多数成员基本有自己相同的宗教信仰。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建党前后不得不面对的历史环境。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对宗教并无太多深入认识,出于动员更多的无产阶级工人、农民群众加入到反帝斗争中来的需要,对于有信仰的工人、农民做了动员,赋予信教者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但是,对于宗教这种与共产主义迥异甚至在世界观上对立的思想形态,则坚定地与它划清界限,规定了宗教与政治、宗教与教育必须分离的原则。
党在初步探索时期的宗教政策总的来说显得激进,呈现出“左”倾的特点,没能很有效地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的群众。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活动范围多在上海、北京、广州等汉族居多的城市或者地区,少数民族相对较少,对少数民族问题的关注较少,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自然关注也不够,极少专门出台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对于刚刚走上中国政治舞台、在鲜明的阶级斗争思维模式下活动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探索之初的失误是可以理解的,但对宗教信仰问题所进行的思考及一系列政策规定仍然构成了我们党对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基础,可以视作是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萌芽起步阶段。
第二阶段:形成发展阶段(从红军长征开始至新中国建立初期)。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逐步形成并发展。从时间上看,包括红军长征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虽然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所处的社会形势和面临的社会任务都有很大的不同,但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有了更多的接触,党对少数民族的各项工作逐渐展开,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有了更多认识,在民族工作的开展中,出台了一些关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政策、措施、方法等。革命进程中对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也检验和修正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这些文件加以梳理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宗教政策逐渐形成发展的历程。
长征时期,红军大部分时间行进在苗、瑶、壮、侗、彝、藏、羌、回等少数民族地区。红军的民族宗教政策主要是通过颁布的宣言、法规、规定、决议,张贴的文告、标语、口号等来体现的。这些文件主要有《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总政治部对番民的策略路线的提纲》红一方面军发布的《中华苏维埃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回民区域政治工作》《中国工农红军布告》等。在这些文件中,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宣布政、教必须分离,严禁宗教干预政治的原则。另一方面也申明了尊重民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对于宗教给予保护,对于隶属于寺院庙宇的田产也改变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激进做法,“喇嘛寺土地不没收,可以出租。”[1]374由此,使党有关民族宗教的政策呈现出较强的可操作性。党在实践中也模范地执行了这些政策,以实际行动阐明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得到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帮助红军完成了空前的战略大转移,扩大了党和红军的政治影响。
抗日战争时期,中日民族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领导八路军和新四军开辟了敌后根据地抗击日本的侵略。建立在西部的革命根据地如陕甘宁边区民众多是聚居的少数民族,一些民族几乎全民信教,有着极为浓厚的宗教信仰氛围。这使得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统一战线、民族与宗教的关系等问题有了更深的认识。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专门研究民族问题的机构——西北工作委员会,对抗日战争和陕甘边区有直接影响的蒙古和回族两个民族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出台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两个文件。为了调动根据地民众的抗日热情,建立起全民族抗战的统一战线,明确提出了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及活动场所,调整宗教土地政策。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无论是从内容、涵盖人群、实施范围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学界一些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倾向于把这一时期看作是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成熟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和宗教政策进行了更多的思考和调整,关于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更加具体和完整。党对民族与宗教的关系也有了更深的认识。在1946年《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指示》中,谈到回民时,指出:“回民民族他的特质是在宗教形式下保存起来的。”“对于宗教和生活习惯是尊重的,……不要在这些地方刺激群众的民族和宗教的感情。”[1]1001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多次申明党对宗教的态度,坚持以往所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了调动广大人民参与革命的积极性,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对于包括宗教用地在内的土地政策进行了调整,提出:“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1]723、455但是,出于对涉及民族宗教问题复杂性的考虑,党对之也有特别规定:“凡祠堂、庙宇、教堂及其他宗教机关所有土地,应根据当地情况,依照当地人民公意及其族人或教民的意见妥善处理之。”[1]1063在党领导的解放军解放西南、西北等民族地区时,对涉及到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在内的风俗习惯进行了非常细致、严格的规定,如在进军西北时颁布的《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指示》《团结西北回胞十条》《回回工作简要手册》等文件,指导规范军队如何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这一时期,党针对民族宗教的政策以解放全中国为中心,把民族宗教问题放到解放全中国的大背景下考量,既把它作为宗教问题的组成部分来考虑,又注意到了民族宗教的特殊性,因而采取了灵活的、特殊的政策措施。
新中国成立使中国共产党从局部领导者成为全国范围内执掌国家政权的政党。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要继续深入完成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执政地位的变化也使得包括民族、宗教在内的各派力量态度有了一定转变。根据革命形势的发展和中国民族宗教的实际,党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政策。1950年周恩来在政协讲话中强调了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重要性。他说:“在我国,宗教有两类,一类是民族宗教,如回教、喇嘛教,它们与民族问题连在一起,尊重宗教也就是尊重其民族,任何不尊重都会引起误会。”[2]对于少数民族宗教上层人士,中国共产党给予充分尊重。1951年通过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中规定,对西藏当时的政治制度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和职权不予变更。1952年11月22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尤其是1954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了统战部起草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更是详尽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尊重,对于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以及少数民族党员能否完全摆脱宗教信仰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其间,伴随党成为执政党、社会地位的改变,党的一些民族宗教政策也演变为国家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措施。党的宗教政策在此过程中保持了稳定性与连续性。历经了长期的实践检验后,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体系基本确立。成为党处理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问题的政策依据,也奠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待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政策基础。
第三阶段:曲折发展阶段(从反“右”斗争扩大化开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既形成了一些比较正确的方面,积极的指导了实践;又有一些错误的观点,积累了一些教训。这两种倾向使得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呈现出曲折发展的态势。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逐渐得以确立。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面貌发生了极大变化,这就要求对少数民族宗教政策做出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和社会制度。少数民族宗教也藉此有了一些变化,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充实和发展了关于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在如何处理关涉汉族和少数民族关系的宗教信仰方面,周恩来于1956年指出,由于汉族人口最多,而且不像有些少数民族几乎全民信教,这样,汉族首先应该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其次是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1957年3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指出,一部分唯心主义者,他们可以赞成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但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宗教界的爱国人士也是这样。他们是有神论者,我们是无神论者。我们不能强迫这些人接受马克思主义世界观。1958年,第五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的提法。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宗教国情的理论概括。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长的李维汉指出,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和南传上座部佛教的民族性最强,这就要求我们党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要妥善处理好宗教问题。第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李维汉根据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精神把宗教矛盾界定为“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基本上不是敌对阶级的矛盾。”[3]此外,李维汉又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了完整的解释。对于涉及旧制度的宗教,必须进行民主改革,主要是在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中展开。1959年5月12日,周恩来在同班禅额尔德尼的谈话中指出,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主要是“去掉宗教被封建农奴制度所玷污了的东西,恢复宗教的本来面目。”1962年7月24日,周恩来在同班禅的谈话中指出“宪法要进庙门”,[4]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中央多次指出,要尽可能进行和平改革,因为这能“避免增加民族隔阂和宗教纠纷。”[5]
但在这一时期,党的少数民族宗教政策受反右斗争、“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社会形势的影响和左右,也呈现出曲折。反右斗争扩大化把一批少数民族宗教人士错划为“右派分子”,把他们的言论或当作“地方民族主义”或当作“大伊斯兰主义”进行了错误批判。“大跃进”又很大地冲击了宗教,一些宗教活动场所被占用或改作它用,宗教活动器具被“动员”献出成了炼铜、炼铁的原料。一些宗教职业者被动员“转业”或强制还俗。这些都给宗教工作带来了损失,给信教群众造成了伤害。1962年,“以阶级斗争为纲”成为全国工作的指导思想,对少数民族的宗教工作也贯彻了这一方针。1964年,在宁夏召开的陕甘宁青四省区民主革命补课工作座谈会指出,“宗教是压在回族人民头上的一座大山。必须用阶级斗争的观点来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我们同宗教的矛盾,实质上是阶级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必须同宗教作斗争,才能不断削弱宗教,以致搞垮宗教,使宗教死亡。”[6]“文化大革命”时期,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都是重灾区,少数民族宗教工作更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负责民族、宗教工作的统战部被打成了“修正主义司令部”,民族宗教工作机构或被取消或陷入瘫痪。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被视为“保护落后”,在伊斯兰信教群众聚居的回族地区强迫回民社队和回民家庭养猪,并把此当作“新生事物”推广。一些少数民族宗教上层人士被当成“牛鬼蛇神”,受到严重打击,伤害了信教群众的感情,破坏了民族团结。 第四阶段:恢复发展臻于完善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至今)。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民族和宗教工作领域也开始了拨乱反正。这一时期,除了恢复一些民族宗教工作机构、给民族宗教领域里的一些工作人员和民族宗教界人士落实政策外,还对曾经被歪曲、否定和抛弃的民族宗教政策进行全面的恢复,并结合新的情况和形势进行了发展。1982年中共中央发布了19号文件,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19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宗教政策,强调各级党委和组织干部,尤其是与宗教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干部,要深刻认识民族和宗教的关系,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联系和区别,十分谨慎地对待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1982年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又恢复了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较之于1954年宪法的有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1982年宪法和19号文件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全面落实宗教政策,正常的宗教活动逐步恢复发展。
进入20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日益深入,国内出现严重政治风波,国际上发生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重大事件,在国内外错综复杂的形势下,少数民族宗教领域里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在西藏和新疆发生了打着宗教旗号的恐怖活动和分裂祖国的活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事业。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民族宗教问题。提出了“民族、宗教工作无小事”的科学论断。结合新的形势,中共中央提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切实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制止各种非法的宗教活动。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认真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妥善解决共产党员的信教问题等。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宗教工作的基本指针。这一时期,中共中央不但从宗教工作的总体高度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族宗教的政策措施,也从地方民族工作的角度,如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加大解决新疆宗教问题的力度、对甘肃、宁夏的伊斯兰教工作做出有针对性的政策等。党中央继承和发扬我们党以往在民族宗教领域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并结合新情况与新形势开创了新世纪新阶段少数民族宗教工作的新局面,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逐渐成熟臻于完善,有力地指导了我国民族宗教问题的实践,开创了民族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周恩来年谱(1919-1976)上卷[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49.
[3]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M].人民出版社,1981:183.
[4]西藏工作文献选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275.
[5]李维汉选集[M].人民出版社,1987:527.
[6]当代中国的宗教工作(上)[M].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