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合同效力是怎么样的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悬赏广告的合同效力是怎么样的?
【案情】
王某是出租车司机。2000年8月7日,李某在乘坐王某的出租车时将一手提包遗忘在车上。王某回家后发现包内有活期存折一份、定期存单两张、发票一本。因不知失主是谁,王某无法返还。第二天,县有线电视台发布广告,称贸易公司有人乘坐出租车时丢失手提包一个,如有拾到者,请与李某联系,李某将支付酬金1万元。王某看了广告后,与李某取得联系。李某确认物品无误后为王某写了收条。王某索要1万元酬金,李某不给,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酬金。
【问题】
李某应否向王某支付酬金?为什么?
【评析】
本问涉及悬赏广告问题。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的意思表示,如征集商标图案、悬赏捉拿犯罪嫌疑人等。悬赏广告虽为日常生活所习见,但对其法律关系的认定则存在争议,《合同法》对此没有作规定,但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务中,以悬赏广告订立合同是常见的缔约方式。
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是:
(1)要约意思须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即要求悬赏之意思必须是公开的,而且是以广告方式作出的;
(2)悬赏的意思表示应指定完成的一定行为,该行为可以是作为,例如悬赏奥运冠军,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悬赏开车不违纪者;
(3)有给付报酬之意思,即广告应约定由广告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
悬赏广告的效力是,行为人在期限内完成指定行为时,对广告人有报酬请求权。在数人同时或先厉完成指定行为时,行为的标的互不竞合的,数个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可并硼,例如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行为的标的发生竞合时,应由最先完成者取得报酬请求权,例如数人发现甲地有金矿。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但没有规定拾得人有报酬请求权,如失主以广告悬赏时,对于完成指定行为人可否按广告人意思请求报酬,有争议。从法理上说,法律仅强制规定拾得人有返还义务,并没有禁止给付报酬,失主(广告人)悬赏给付报酬既与法律不抵触,法律应承认其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在电视台所作的广告是悬赏广告,王某按照广告的约定完成了返还手提包的行为,李某就应当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酬金,否则,李某将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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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有偿性,所谓悬赏,顾名思义, 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二是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三是注重结果性,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 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