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近亲属的范围
导语:亲属的网络极为广泛,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根据,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具有特定亲近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和其他亲属。我国关于近亲属制度散见于《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章节中,以后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也相继对近亲属范围进行了规定。对近亲属的认定,事关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正当权利的保护。
法律上的近亲属的范围
一、我国法律中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
(一)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条文中出现了:“近亲属”一词,为了明确“近亲属”的范围,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我国法律对亲近属范围的最早规定。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
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一条实际上继续沿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关于近亲属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法律中的“近亲属”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律中的“近亲属”范围最大,概括吸收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人为“近亲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最窄。
二、不同的“近亲属”范围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一)近亲属的范围影响到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由于《意见》中已界定了“近亲属”的范围,因此,这就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意见》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范围是否一致,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养父母、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等一干人是否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呢?
(二)近亲属的范围影响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
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与民事法律规定不一致,致使司法实践中法官处于两难境地。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既要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要遵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法官是否应该允许一个在民事法律规定中属“近亲属”、而在刑事诉讼法中不属“近亲属”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呢?
(三)近亲属的范围影响到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近亲属间盗窃、侵犯财产犯罪案件规定了不同于非亲属关系作案的处理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200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00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在计划生育政策下,现在中国家庭中三代同堂的并不少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如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规定,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只能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
(四)容易造成法律认知上的混乱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这一条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一模一样,但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比民法中规定的大;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这样的局面:同是近亲属,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却是不可以的。而普通民众当然会认为,既然法律条文是一样的,那么对条文的理解也应该是一样的。
不论是在民法体系还是刑事法律体系抑或行政诉讼法律体系,关于近亲属的规定,最重要的是都赋予近亲属很多法定权利。如果法律对近亲属范围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合理,不但会对公民的诉讼权利造成重大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诉讼活动的开展。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完善有关亲属制度的立法,避免出现不同法律不同近亲属的现象。
相关问题问答: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人?
“直系血亲”就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因为这些成员在家系图中是一代接一代地垂直分布的,所以叫做“直系”。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姑表和姨表)、叔侄、伯侄、姑侄、舅甥、姨甥等。
兄弟姐妹有共同父母亲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堂兄弟姐妹有共同祖父母;姨表兄弟姐妹有共同外祖父母;姑表兄弟姐妹是指同胞兄妹或姐弟的子女间的称呼。
舅甥、叔(伯)侄等也都是在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在家系图中,兄弟姐妹、堂(或表)兄弟姐妹,都是平辈人,横向分布在同一代。叔侄、舅甥是两辈人,倾斜地分布在上下两代。
上述这些成员都是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他们的遗传物质是很相似的。因此,禁止他们当中的任何一对男女建立,对后代的健康是有利的,是有充分的遗传学和优生学根据的。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有哪些?
指和已身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各代旁系血亲。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亲属关系远近的区分采用传统的世代计算法,即以已身为一代,从已身往上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依此类推,据此,可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列举如下: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虽然在名义上也以兄弟姐妹相称,但实际并无血缘关系。
(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我国第一,基于 伦理观念的要求。从伦理观念上讲,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人类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二,基于优生学的理论。根据遗传的规律,血缘很近的亲属间结婚生育,极易把双方某些精神上、生理上的缺陷和疾病遗传给子女,有的甚至隔代遗传,造成先天性疾病。这既给家庭带来不幸,又会使整个民族的人口质量下降,于国家于家庭均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