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对台湾的影响分析论文

2017-03-18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协商所签协议之一,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文本长达48页,正文分为四章、24条,有2个附件,分别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协议规定了两岸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未来合作发展方向及相关工作机制等内容。协议明确了两岸服务市场开放清单,在早期收获基础上更大范围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更多优惠和便利的市场开放措施。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对台湾的影响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对台湾的影响分析全文如下:

近期台湾大学生占领立法院进行“反服贸”运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除去政治因素,仍有很多台湾学者认为《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下文简称CSSTA)是大陆对台的糖衣炮弹,会对台湾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冲击。郑秀玲认为CSSTA条款设计不对等,实行CSSTA的竞争环境不公平,会危害台湾的社会安全。彭明辉认为台湾政府行政能力弱、市场调节速度慢,开放服务业会剥夺底层人民的生存权。林宗宏认为若实行CSSTA会扩大台湾贫富差距,甚至导致劳动力、人才流失,加剧高离婚率、少子化等社会问题。

但是也有很多台湾学者支持CSSTA,认为协议的签署对台湾的重要性远优于大陆。林建甫认为CSSTA能推动两岸金融合作,有利于促进产业的互补竞争和推动台湾经济转型。黄智辉认为CSSTA可促进两岸服务业相互投资及贸易,扩大ECFA效益,为两岸带来长期正面的经济福祉。此外,台湾农委会国际处认为陆资进入台湾投资农产运销及物流相关行业,将有助益台湾农产品销售,对提高农民的收益将有帮助。

本文将从CSSTA的条款内容进行剖析,从而说明CSSTA是推动两岸深化经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CSSTA的主要内容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海峡两岸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第四条所签署的服务贸易协定。2013年6月21日,两岸两会在中国大陆上海市举行第九次高层会谈并签署该协议,也向外界公布了开放清单。

CSSTA包含文本和两个附件。文本包括序言和4章24条;两个附件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根据CSSTA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双方开放承诺共144条,涉及100多个服务行业,范围涵盖了商业、通讯、建筑、分销、环境、健康和社会、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运输、金融等。其中大陆方面开放承诺80条(非金融领域开放承诺65条,金融领域15条),是在大陆加入WTO承诺基础上的进一步开放;台湾方面开放承诺64条(非金融领域开放承诺55条,金融领域9条),是在台湾开放陆资入岛基础上的进一步开放。

CSSTA与其他类似贸易协定相比--如大陆与香港签订的 CEPA,开放水平更高、涵盖面更广。

二、CSSTA的核心竞争力

笔者通过对CSSTA与CEPA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发现CSSTA在承诺表内容、服务提供者规定和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较CEPA都有重大优惠。下文将进行详细比较分析。

1.开放承诺范围更广、程度更深

在非金融服务行业,大陆对香港开放承诺一般仅限于“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然而对于台湾,大陆在许多非金融服务行业都允许其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者是独资企业。这些行业包括:建筑物清洁服务,摄影服务,印刷及其辅助服务,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录像、录音的分销服务,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批发服务,零售服务,环境服务,医院服务,文娱服务,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服务,公路运输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等。

在金融服务行业,大陆对台开放承诺也有重大突破。在银行服务部门,CSSTA规定,“大陆的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产品。符合条件的台湾的银行可以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在大陆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台湾的银行在福建省设立的分行可以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提出在福建省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两岸银行业进行相关股权投资合作。”在证券、期货服务部门,CSSTA规定“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台资证券公司与大陆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期货中介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大陆申请设立合资期货公司。”

从比较中不难发现,在上述非金融服务行业,CSSTA允许台湾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甚至是独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这一举措会显著加深大陆市场的开放深度。台湾的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远远领先于大陆的,尤其在以版税及许可证服务贸易为代表的高端服务贸易部门、医疗卫生等社会服务部门。凭借其强大的竞争力,不难在大陆做大做强。因此允许台湾企业进入服务业,无疑是对台湾非常利好的条款。在金融服务行业,从只允许香港银行接收居民存款,到允许大陆的商业银行投资台湾金融产品,是一个质的转变。若是实行该条款,台湾可以较容易地获得、利用大陆的大量资金,从而进行金融活动。此外,大陆向台湾开放了证券、期货等金融服务部门,无疑是向实现金融自由化迈出了一大步。

2.关于服务提供者的规定更宽松、审查更快捷

CSSTA关于服务贸易提供者的规定一共有六项。该规定将服务提供者分为“一方自然人”和“一方法人”。

对于“一方自然人”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仅要求提供两岸任一方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资料。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委托机构认为符合规定,即可核发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而对于“一方法人”的审核,主要针对其从业资质是否有效。在规定的第二项中提到,一方法人服务提供者应满足“在该方从事与拟在另一方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相同的商业经营持续三年以上”。此外,对于从事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服务、保险及其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满足的持续经营时间为五年。在申请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时,一方法人服务提供者需要提供:注册登记证明副本,最近三年或五年的完税证明副本和财务报表,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或其副本,其他证明提供服务性质和范围的文件或其副本,以及其他必要文件、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委托机构认为符合规定后,即可核发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通过与CEPA的规定进行比较,CSSTA对服务提供者的规定更宽松,对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要求更少。CSSTA较CEPA减少了以下规定:雇佣员工中两地服务提供者所占比重;两地服务提供者需要取得其负责人作出的法定声明;服务提供者需要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服务提供者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并且以上资料要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综上所述,CSSTA减少了服务提供者需准备的文件和资料,简化了对服务提供者的审查流程,同时减少了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委托机构的审核工作。因此不仅减少了两岸相关机构的行政工作量,提高了行政审核效率,还降低了台湾服务提供者进入大陆市场的门槛,有效、直接地为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此外,也有利于实现两岸人才的有效交流、沟通,实现互助互补。最后,由于服务贸易的主要载体是服务提供者,因此实现服务提供者的便捷、迅速流通,是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途径。

3.可援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

CEPA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只有第十九条第三款第2、3项规定:由联合指导委员会解释《安排》的规定,解决《安排》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该条款对委员会职能及职责范围规定模糊不清,并且也没有规定“《安排》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的范围。

ECFA 中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第十条规定:“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应由双方透过协商解决,或由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虽然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略显笼统和抽象,但是相比于CEPA的规定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和进步。

另一方面,由于两个协议都缺乏详实具体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区域贸易协定与WTO规则是兼容、互补的,则可以考虑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协议的适用性。首先,对于大陆和香港签订的CEPA,由于签订双方属于同一个主权国家,因此CEPA的法律本质只能属于是地区性的自由贸易协定,所以CEPA不能适用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其次,对于大陆和台湾签订的ECFA,虽然两岸对于主权政治问题的争议一直没能解决,但ECFA是两岸为了加深经济合作、淡化政治矛盾而签署的协议。大陆和台湾属于不同的关税区,并且都是WTO的成员,因此理论上ECFA适用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ECFA和CEPA目前都缺乏具体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未来必定需要构建合理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当前状况下,ECFA适用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无疑能为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端提供解决依据。两岸在执行服贸协议时,若产生争端,则暂时可以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协调矛盾,解决短期矛盾;并同时赢得充裕的时间来构建ECFA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解决长期矛盾,维护两岸经贸的稳定、有序合作。

三、结论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是一个重大战略举措,对两岸的经济影响是深远而显著的。尤其是对于台湾,其重要意义要优于大陆。一方面,台湾企业应抓住此次机遇,进入大陆服务业,发挥其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实现两岸服务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的良好、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台湾企业也要谨慎规避市场风险。在进入大陆或面对大陆企业进入台湾,都要理性对待。当争端产生时,应援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尽快处理矛盾,控制可能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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