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生创业政策
为鼓励新疆大学生创业,新疆出台了怎样的创业优惠政策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新疆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新疆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三类情形可申请贷款
该《办法》比较偏向于新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办法》明确规定三类情形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有乌鲁木齐市本市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职工总人数在30人以上300人以下,且资产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等服务行业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欲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乌鲁木齐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农业户口;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具备经营场地;具有所开办项目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近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不同贷款人贷款额度有别
小额担保贷款针对不同的贷款人有着不同的贷款额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借款人担保贷款的额度为2-5万元,其中5万元必须带动就业2人以上。妇女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8万元,其中8万元必须带动就业3人以上;妇女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可贷款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五年未就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其中贷款10万元必须带动就业3人以上,贷款100万元必须带动就业10人以上。
此外,返乡创业农户贷款最高限额3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不少于10人的,可享受5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30人的,可享受10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50人的,可享受15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80人的,可享受200万元的贷款。
贷款到期后可展期
一般情况下,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为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毕业5年内未就业),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三年。贷款到期,借款人需要展期,可在贷款到期前三个月提出展期申请,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不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创业人员,在贷款期限内政府将给予全额贴息。小企业贷款,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贴息。
此外,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还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内依然给予全额贴息。
贷款先向社区或村委会申请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村委会)推荐、街道(乡镇)签署意见、担保公司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首先,借款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由社区(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提交材料初审并签署意见,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盖章后,报担保机构考察、审核。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经村委会、乡镇初审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报担保机构考察、审核。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联审会议批准后,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签订担保贷款协议,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按照规定,对联审会议审核批准的借款人申请,在办完反担保及公证手续,将完整的资料移交到经办银行后10个工作日内可发放贷款。
新疆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中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幅度扣减相关税收,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服务型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小型加工企业吸纳的重点群体人员,在3年内按照每人每年5200元幅度扣减企业相关税收。
自治区下发这一文件,旨在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14]39号)要求,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新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目前自治区地税局已经将这一文件下发至各地州地税局。
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