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有哪些规定

2017-06-22

导语:以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带薪年休假有哪些规定吧。范文仅供大家参考!带薪休年假作为劳动者福利的一部分,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却难以享受到这项权利,所以,必须出台相应的政策,使所有劳动者能够真正的享受到这项福利。

带薪年休假有哪些规定

一、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二、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三、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五、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1)如果用人单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休带薪年假,且应当是书面证据。

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一般应当在当年度支付,否则就可能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带薪年假一般应在一个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证据。

六、离职时带薪年假工资结算

劳动者离职时,如折算后有剩余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资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在离职前已休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法律规定不能扣回。为了避免带薪年假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将离职的员工休满当年度应休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什么内容?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1、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2、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的天数是多少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1、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2、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1、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2、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3、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案例分析】:

一个案例引发的带薪年休假的思考

通常,带薪年休假的主张会伴随着员工离职时因加班费、社保补缴、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诉求而一并提出,作为HR的我们是否做好了的足够防范措施,不在这个问题上栽跟头,尽量规避风险呢?下面,结合一个案例,和大家一起探讨关于年休假的方方面面。

案例描述:张某于2004.5月入职A有限公司,双方于2008年9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13年5月,A有限公司认为张某在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某项目因设计失误造成部分款项无法按时收回,公司认为张某负有领导失职责任,所以决定扣罚张某2013.5月份1个月工资,并未得到张某认可。张某于2013.6月主动辞职,辞职理由为擅自克扣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逼迫辞职,并于2013.7月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裁决支付被克扣的工资;2、裁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裁决支付年休假工资等其他主张项目。

我们撇除案例中张某其他仲裁主张诉求,单从年休假来分析:

一、休带薪年休假休假应具备的条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案例分析:员工2004.5月入职,连续工作1年以上,满足休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二、带薪年休假该休几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案例分析:员工入职至离职时间,在单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可休年休假5天。但《职工带薪年假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是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单从张某在A有限公司工作年限来计算年休假天数并不准确。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职工对于自己的工作年限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将从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累计工作年限进而计算得出相应年休假天数。案例当中,张某在仲裁阶段提供其养老保险手册证明自己的工作年限,在2010年7月份时,累计工作年限已经超过20年,所以每年应休带薪年休假15天。对于张某主张2008年至2011年期间的年休假工资,法院判决如果张某认为2008至2011年期间A有限公司侵害了其权利,其应及时主张,至其于2013.7月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所以法院支持了张某2012年(15天)、2013(7天)年度应休而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三、单位有年休假制度,员工没有及时提出休假申请,能否视为员工放弃自己年休假的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实际上,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完成的。简言之,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而非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年休假书面申请才能启动。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视为劳动者自行放弃年休假,但同时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案例分析:案例当中的A企业有限公司在考勤管理制度中是有有关年限假的规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带薪年休假增加一天,工作10年后停止增加。对于累计工作年限短的员工而言,随着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增长是适时增加的,可以说,比法定的带薪休假天数更长。案例中,A有限公司在仲裁、一审、二审阶段均未能举证已安排张某年休假的证据,最后判定支付张某年休假工资。

四、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是日平均工资的300%还是200%?

带薪年休假工资支付标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300%包括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日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工资,而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已经正常发放了。所以,未休的带薪年假工资应按照日工资的200%支付。

日工资计算标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案例分析:张某的年休假工资计算公式为:日工资*(15+7)*200%,从司法判案的角度也可以得到应证。

【你问我答】:

一、新入职员工该如何休年假?

在实际情况中,有不少员工从原单位跳槽到现单位继续工作,是否需要给此种状况的员工安排年休假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hr369.com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可见,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不管是不是同一家单位,都需要安排年休假的,年休假的具体天数按照《条例》第三条和《实施办法》第五条进行计算。

举例说明:小刘于2012.6.25日于原单位离职,2012.7.18号入职,小张于2012.6.1号于原单位离职,2012.6.2号入职。

问一:单位是否需要安排小刘和小张的年休假?

分析:小刘因从原单位离职入职现单位中间有中断,所以可不安排年休假;小张因从原单位离职,第二天即入职现单位,中间没有中断,如小张满足连续12月工作的年休假条件,是需要安排2012.6.2-2012.12.31号期间的年休假的。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问二:对于像小刘这种情况的员工入职工作满一年后该如何年休假安排呢?是以合同起算点来安排还是以自然年度来安排?

分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故,安排年休假是按照公历年度来安排。如果用人单位想按照劳动合同的起算点来安排年休假的,可能属于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需要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像小刘这种情况的员工,入职满1年以后,即2013.7.18-2013.12.31号期间可安排年休假,计算方法同分析一。如此在以后的工作年度中就可以按照公历自然年度进行安排年休假。

二、化解年假小技巧

在企业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能够尽量减少或规避因为年休假的问题而给企业带来的纠纷或者损失呢?

从年休假的法律、法规来看,单位有自主权来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单位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将员工的年休假控制在低风险的范围内,比如:规定员工请事假的,一律须先使用年休假。鉴于员工请事假可以不发放工资,因此,这样的规定并不损害员工的利益,规定并不违法。另外,春节期间法定放假7天,单位如果统一安排员工将积攒的年休假在此期间集中休息,既延长了员工春节期间与亲人团聚的时间,又合理的降低因年休假纠纷带来的风险,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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