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夫妻的共同财产
导语: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如何区分辨别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例如,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工商业、农副业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购买的财产均属此类。现在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子女在结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时,工商登记登记内容没有任何变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时只是领取每月几百元的零花钱。离婚时,工商部门档案中根本没有子女配偶一方为合伙人等资料。这样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的现象。实践中应当认定这类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所得为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
1.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
2.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5. 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 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款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 知识产权的收益;
5.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注意事项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 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 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是公司股权和房屋(包括部分产权房)的分割。对于房屋的分割,夫妻双方均要争取产权的,可采用竞价的办法,谁同价高由谁取得,取得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否则,应由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予以确定价值,由取得一方给予另一方评估价值一半的补偿。涉及公司股权的问题,因《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权不能随便转让,分割股权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采取的办法是将股份归原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给予另一方相应股份一半的价值。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
(一)夫妻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个大家都知道。可是还有另外一些情况,举例来说,婚内用自己婚前财产买的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假设某男婚前有存款100万,某女有20万,这就是他们各自的婚前财产。如果该男从中拿了50万买房,那么,离婚时,如果男的有证据证明是自己用婚前财产买的房,这个房是否会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而遭到分割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我认为男方用50万买的房实际上是他婚前50万现金财产的转化形式,仍属婚前财产。但如果他当时用婚前积蓄买了房子是登记在女方名下,而不是登记在自己名下,情况就不同了,可以认为是婚内赠与,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
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归个人的)以及其他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大家平时所说的“婚后财产夫妻共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举例来说,假如您父母想送给你一套房子,即使是在婚后,也可以归您个人所有,条件是必须有书面约定表明是赠与您个人而不是给你们夫妻的。如果没有书面约定,那么对不起,离婚时夫妻双方各占一半。遗产也是一样,如果有遗嘱表明是由夫妻中某一人继承的,则归此人所有。如果遗嘱中没有说明,或者根本没有遗嘱,那么您继承来的遗产是归夫妻共有的。
(四)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都是归各自所有的。
但司法解释中还规定,对于一些贵重的个人生活物品,在家庭财产中占较重份额的(如贵重首饰、貂皮大衣等),在离婚时也是要按共有财产对待的。
以上所说的都是夫妻双方没有对婚前和婚后财产加以约定的情况。实际上,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但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按照以上原则来执行。
(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那些欠债之后想通过离婚这种方式赖帐的人,原则上是无法得逞的,因为您必须在借债时就让债主知道你们夫妻的财政是分开的,否则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举例来说,小陈生意失败,债主上门逼债,他在走投无路之际决定采取与妻子假离婚,所有财产划归妻子的方法来躲债,这时他的债主就可以以他妻子的财产来清偿,因为当初小陈举债时并没有告诉债主他们夫妻的财政是分开的。
(六)关于彩礼
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给付财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最后仍未结婚的,或办理了离婚,但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未共同生活过的以及离婚后生活困难的,都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彩礼,法院对此要求予以支持。举例来说,小赵送给热恋中的女友小王1万元彩礼,可是如果小赵与小王最后并未登记结婚,或小赵与小王要离婚了,而且他们登记结婚后一直没有一起共同生活过,或小赵与小王离婚后小赵生活困难,在这三种情况下,小赵都可以要求小王返还彩礼,法院对此要求予以支持。
(七)向配偶借钱要不要还?
有这样一个案例:赵女士与郭先生于2004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然而婚后夫妻不断发生争吵。赵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郭先生曾在婚前和婚后各向自己借过一次钱,总额是9万元,要求郭先生归还,并出示了郭先生立下的两张借据:其中一张借款时间为2004年10月12日,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另一张上的借款时间是同年12月10日,金额是人民币4万元。对此,郭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他以借钱时已是事实夫妻为由,拒绝还钱。在此案例中,关键是如何界定两笔钱的性质。5万元是郭先生婚前所借,理应归还。但是4万元“借款”发生在婚后,是应该确认其婚内借贷的效力,还是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
从借据的内容上看,借据只有对这笔钱款使用权的约定而并不涉及所有权。因此,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并没有约定,至少约定并不明确,而赵女士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这笔钱款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这笔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内借贷关系不成立。所以郭先生则应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另4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半所有,由郭先生支付给赵女士人民币2万元。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在婚内借款中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他(她)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这笔钱款是他(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婚内向配偶所借的“借款”,则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内借贷关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