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年休假工资计算方法_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

2017-06-05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小编整理了一些事业单位年休假工资计算方法,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事业单位年休假工资计算方法

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出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推动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鼓励领导干部带头休假

《通知》指出,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顺应群众期盼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休假,以实际行动带动和支持休假制度的落实。要从思想和行动上引导、鼓励干部职工正确看待工休关系,依法享受休假权益。

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

根据规定,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另外,有五种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段安排

《通知》指出,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根据个人意愿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上一年度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中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可一并纳入本年度计划安排调休,保证全员享有年休假机会。

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年初要在保证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干部职工意愿,尽力克服工休矛盾,制定年度全员带薪年休假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年休假计划管理台帐,及时登记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及调休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应休未休可发三倍工资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未休假工作人员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各单位拟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主管部门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书面提出申请,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将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事业单位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和事假累计两个月及以上,单位扣发工资的;

(二)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复原军人。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事业单位年休假工资的注意事项

当年度结束以及员工离职时,会发生年休假如何折算成工资的问题,在此总结一下:

(一)年度结束时有年假未休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单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标准低的,应该要支付3倍工资。

不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有些单位也希望和员工达成谅解,由员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明,给予1倍的工资。

(二)离职时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纠正员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算基础,来判断未休年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如果离职时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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