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处置婚前房产

2016-12-08

婚前买的房,离婚之后如何处置,这往往会成为离异夫妻财产争议的焦点所在。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离婚后如何处置婚前房产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离婚后如何处置婚前房产

(1)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份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夫妻共同设立或以一方名义与他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某种需要夫妻将应该享有的股份以不同比例在工商局注册登记,这个登记是否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问题?有人认为,应视为夫妻对公司股份的约定,在处理分割时应安该约定分配,这样不必变更公司股份,也符合公司法规定。但是,这种观点与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制度和本条规定的约定制精神不符,因为其一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虽登记在夫或妻名下,但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与以夫或妻名义购买的房屋,所得的工资、存款等的性质一样,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其二,对于夫妻共同设立的股份公司登记比例不同,有的主要是基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满足此项规定,如公司法要求2名以上股东,夫妻以不同股东、不同股份在工商登记,而不是夫妻出自本意约定各自实际应得的份额;第三、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夫妻名下注册的股份,即使是一个约定,也是不明确的约定,例如股本来源是夫妻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股份利润的分配归谁?离婚时股份的归属,股份负债时的分担等都是不明确的;第四,有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均来自共同财产,且经营均系由一方或双方在婚后付出劳动维持,以注册份额视为股份归属约定显然不公平;第五、现实中多数公司股份是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注册在谁名下即视为约定归谁,显然侵害了作为弱者的妇女的权益,这种所谓的“约定”显然违背了女方的真实意愿,按约定处理必然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解决。因此,工商股权股份登记,只能认定为成立公司时夫妻对以谁的名义登记的约定,这种登记约定不具有本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本质特征,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为离婚而签的各种财产分配协议,能否视为约定? 这种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很常见,对此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协议离婚过程中以各种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如果能举证证明是以协议离婚作为成立条件的,则应认定为附条件约定,当协议离婚这个附条件未成就时,约定不生效,一旦协议离婚条件成就则应认定约定有效,反之,如果约定未附任何条件,只明确某项财产归谁所有,则应认定为不附任何条件的有效约定。对于双方通过登记机关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后,一方又反悔,提起财产诉讼的,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约定是在欺诈、胁迫、规避法规等违法情形下签订,否则应认定为有效约定,不应支持试图用财产骗取离婚,之后再推翻约定拿回财产的做法。

(3)对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不明”的理解,这个问题在现实中比较复杂。根据该条文的立法精神,约定不明应包括约定的具体财产项目不明,具体财产指向不明,约定部分财产归个人或归共同所有的,哪部分财产及其财产权益归属不明等等,都可以导致处理约定时视为约定不明。如某夫妻在结婚时约定房屋属一方所有,却不写明房屋坐落房权证号,如果约定为所有人一方不能证明该约定内容没有歧义,则应该认定为未约定具体财产指向,认定为约定不明。即夫妻财产约定无论是财产权益归属不明,还是财产具体指向不明,都应该认定为约定不明。

(4)约定的夫妻一方债务,第三人对夫妻约定不知情,而约定对外没有效力时,夫妻离婚,第三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问题,这主要涉及程序法的问题,即离婚案是否有第三人?有人主张离婚案应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人则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的私事、涉及有许多隐私,允许第三人界入,并不利于纠纷解决。本文主张第三人行使自己的债权应另案诉讼为妥,当债权人得知离婚诉讼,可另行起诉。因为该债务的承担,可能是离婚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承担,最好是中止离婚案审理,待债务案件审结后再审理,如债务案判定由夫妻共同还债,或者非债务人一方偿还,则受损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行使请求赔偿权,法院可合并处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夫妻离婚生效后才得知,则可以已离婚的双方为共同被告继续追偿。

在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 度,从形式上构成了比较完整和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他们相辅相存,又互为补充。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夫妻财产,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有合法约定的就应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处理,在法定财产中,首先又应该确认夫妻特有财产,再确定夫妻共有财产,即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虑特定。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十分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很多,例如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的问题,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与公司法、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问题等等,对民事审判和社会实践生活,都是相当重要的问题。时代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势必给夫妻财产制度也带来许多新课题,这就需要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不断探索、总结、提高,为建立我国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应有的贡献。

男方婚前买的房产离婚后归谁所有?

父母在儿子结婚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写的是父母的名字,在儿子婚后两年多后转到了其的名下,但当时没有进行公证。现在儿子与其妻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这房子应该归谁所有? 据的律师介绍,在没有公证的前提下,如果房产证上面的“共有人”一栏里没有填写任何内容,这套房子就是儿子结婚后赠与他们夫妻的,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果“共有人”一栏里填的是“无”,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该父母的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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