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
导语:在债权转让的“通知”一事上,小编还是较为建议你应当采取保守的“通知”方式,即要求原债权人采取“个别通知”的方式完成“通知”,如此才可以为顺利地主张债权权益打下一个坚实而稳固的基础。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债权转让通知书范本:
河南省xxx单位有限公司(债务人),荥阳弘达商贸有限公司、王xx、范xx、王xx、李xx(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社与xxx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社对你方所拥有的借款担保合同(合同文号为:xxxx)合同债权总额的100%,依法转让给xxx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xxx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xxx单位
201x年1x月1x日
债权转让通知的注意事项?
1、债权转让合同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
债权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成为合同当事人。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但往往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2、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一般有两种方式:
(1)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
(2)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可认定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3、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关于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如何防范风险?
(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
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债权转让通知有哪些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
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
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起诉能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采取通知主义,但对通知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应视为是一种通知方式,应直接判决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债权转让应注意“通知”正确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力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因此,通知义务的履行实际上是债权转让生效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通知”的方式、方法存在不同的认识,也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上的不统一,带来了实际操作上的法律风险。
首要的一个问题便是:“谁是通知义务的主体?”。从前述法律规定来分析,通知的主体应当是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或债权转让关系之中的债权出让人。在有些法院的判例中,法官认可债权受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甚至于债权受让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完成“通知”义务。但是,另有一些法官坚持认为合同法第八十条的立法精神是强调各方法律关系的递进变化:在债权出让人通知债务人其已经将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之前,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并未能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受让人并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或义务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考虑到前述的不确定性和诉讼风险,我建议请求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通知的形式。法律并未规定“通知”的具体形式,因此债权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通知”,但关键的问题是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债权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说,“通知”应当采用书面的、可以留存证据的方式进行。至于登报,实际上是一种“公告”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债权转让并非债权的申报,因此债权债务申报经常采用的公告方式并不适用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从法院的判例来看,不同的法官的确对于该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和观点。同样是考虑到前述的不确定性和诉讼风险,我建议你要求韩国公司一定逐一针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