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面积的新标准
导语: 新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办公用房新标准 基层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普增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共同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照此执行。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新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针对问题·豪华办公楼
办公楼太矮太高太大都不行
针对超标豪华办公楼问题,新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办公楼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用中高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由普通、中级装修变为基本装修。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的装修标准基本维持不变。乡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用基本装修。
新标准明确,装修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均不得超过35%,县级机关不得超过30%。
新标准明确,党政机关办公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能建造超高层、超大量体量的建筑。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面积少于4000平方米时,不宜单独建设。
办公楼不设阳光房景观走廊
少数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要门厅,过于高大、豪华,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引起公众不满。新标准明确,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得高于 2层,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市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的其他空间和房间。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禁超标准占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环保要求 冬季室温不高于20℃
新标准强调节能环保,根据《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明确,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不得低于26℃。
此外,对办公楼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4,并满足自然光要求。办公室不得采用冲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集中声控,并采取分区、分组控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