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无能可否成为离婚理由
我国为婚姻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法规,对于婚姻双方来说他们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职责。那么性生活属于婚姻关系里的一种夫妻义务,丧失性功能能否成为夫妻双方离婚的理由呢?除却离婚理由外,离婚还需具备什么条件呢?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
丈夫性无能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
丈夫性无能也就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多数情况是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可以协议离婚,只需要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协商一致进行约定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离婚了。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也就只能起诉离婚了,女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以“调和不调理”,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而判决离婚前提是主张离婚一方要能举出完整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离婚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进行,那么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协议离婚的条件
申请的条件:
a、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b、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c、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a、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b、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c、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d、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2)诉讼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