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可提取公积金付房租 租房不再愁

2017-04-14

提取公积金用来付房租,这对于一些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以及一些低收入者有一定的需求,那么在上海如何提取公积金付房租呢?针对不同的租房需求,又有哪些相关政策和提取流程呢?(2015年政策)

公积金提取用于支付房租分为两个文件,是否有房是关键(没有房住要租房,有房子不够住的也要租房),对于大家不同的需求会有各自相应的政策,所以一定要仔细阅读申请范围的要求,方便对号入座。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1

1、申请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2、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三)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4、办理要件

(一)个人办理资料

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

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

(1)原廉租住房:

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②租金缴纳证明;

(2)原公共租赁住房:

①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②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二)单位集中办理资料

单位提供集体宿舍、人才等住房或无房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手续的,单位可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办理资格申请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单位初审资格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

2、集中办理提取申请资料单位除应对职工申请资料(参见本须知办理要件-个人办理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汇总并提交如下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明细表》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

(2)单位职工本人填妥并签字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单位版)》。

5、注意事项

1、支付房租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六个月内。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即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2

1、申请范围

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除上述条件以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还必须满足:

1、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2、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

3、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4、租赁行为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2、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三)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4、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

(3)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3、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市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配租审批件和租赁合同);

(3)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租赁合同和备案证明)。

5、注意事项

1、支付房租申请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等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晚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两次提取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三个月。

说明:以上内容只包含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的部分信息,由于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会存在差异,所以在公积金提取上也会有一些不同。如果有更多疑问,建议拨打全国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进行咨询或者到公积金办理站点详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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