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商标保护策略

2017-02-10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他人也可使用该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的商标保护策略”,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企业商标保护策略的几点建议

一、仔细查询,尽早注册

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注册过程中最常见的失败原因。因此在商标注册之前,仔细查询商标近似情况很有必要。通过查询商标局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了解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将会大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避免造成时间与金钱的双重损失。

在经过商标查询之后,若没有商标相同或近似风险,企业则需要尽快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申请时间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则予以驳回。

通俗来讲,“申请在先原则”就是先到先得,如果企业没有及时注册商标,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企业则会陷入要么花费大量金钱赎回商标,要么被迫放弃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商标的两难境地,因此,尽早申请商标是很有必要的。

二、深谋远虑,重视防御

企业在进行商标战略布局时,还需结合企业的商业发展前景,深谋远虑。一方面,企业需要根据业务、产品或服务来选择商标注册内容与类别,另一方面,企业还需采取国内申请与国际申请相结合的策略进行商标保护布局,消除将来可能出现的国际商标隐患。

随着互联网的崛起与普及,企业曝光率迅速增加,但这也令企业信息获取更加容易,为了有效防范不法商家“傍名牌”、“搭便车”、抢注商标的行为,企业可以采取注册防御商标的形式对企业商标进行全方位保护。这对于广告宣传投入量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尤其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三、正确使用,把控动态

在商标注册成功后,企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使用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被商标局撤销商标,还有可能会对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商标标识上看,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包装等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标注“注”或者“R”,但不可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构成要素;

从商标的类别上看,注册商标使用的范围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需要在其他类别使用商标时,需要另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从时效上看,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想要继续使用的,需要办理续展手续,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局可注销该注册商标。

另外,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则可被撤销商标使用权,中细软建议企业可提前做好布局,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等方式“使用”商标,防范可能出现的“撤三”风险。

在确保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之余,企业还需时刻把控注册商标的动态。商标被异议、被“撤三”、即将到期时,商标局都会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企业,以便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办理续展等,如果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反应,商标局则会根据相关条款裁定商标。因此,为了确保商标安全,企业需要随时关注商标动态,及时做出反应。

四、加强管理,建立制度

随着业务的发展,企业申请的注册商标数量也会逐年递增,但这些涉及了多个产品线、多种商标类型,申请时间、申请进度、产品市场都不同的商标却非常有可能导致企业商标管理混乱,大部分商标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从而导致商标“撤三”、错过续展时间等问题。这在信息战中无疑是致命的短板,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因此,加强商标管理成为企业商标保护策略中很重要的一环。中细软建议企业应成立专门的商标管理保护部门,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商标分类保护体系,加强商标评估量化,如有需要,可寻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咨询。

五、关注市场,及时维权

企业除了规范自己的行为之外,也要密切关注市场,对于市场上侵犯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维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一方面,这是对企业商标的保护,可以维护企业的企业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及时维权也可避免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危险。

作为中国领先的大型综合性知识产权科技服务云平台,中细软也提醒各大企业,在未来的商业经营中,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将越来越重要。作为企业,提前做好商标战略布局和管理,完善企业商标保护规章制度,全方位、多角度、灵活地保护企业商标,未雨绸缪,才能在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互联网+”时代立于不败之地。

企业商标保护的战略方法

1、先注册后使用商标,坚持申请在先原则。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他人也可使用该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先使用后注册,则容易被他人假冒或抢注;一旦被他人抢注后,企业就会陷入被动,要夺回商标只能诉诸法律,如果丧失商标专用权,企业很可能失去已开拓的市场。如一向以“万家乐”系列产品独步国内市场的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在为电器类商标注册“万家乐”商标时,发现自己使用已久的“万家乐”牌商标已被浙江某县的厂家抢先注册。最后,万家乐集团花了38万元的商标转让费,才拥有了“万家乐”商标专用权。一个当时只需花300元就可以注册的商标却付出了1000多倍的代价。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坚持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所以,应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将商标申请放在产品投放市场前或与产品开发同时进行,以防商标被别人抢注。

2选择设计独特的商标。

选择商标在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禁用条款的前提下,要尽量使商标具有显著性,选择消费者喜欢的商标,要与众不同、特色鲜明,让消费者一目了然,过目不忘。

3、注册使用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商标一起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中任一商标的使用视为其他商标也在使用。在商标转让时,联合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一同转让。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注册在其他非同类商品上,这样可以延伸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

4、商标国际注册。

企业如果没有在外国注册商标,产品出口到该国时若商标已被抢注,则面临被诉侵权的危险。因此,企业从长远发展考虑,应做好商标国际注册工作。在国外申请最好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NIP0)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这样就可以避免逐国申请的麻烦,达到一次申请,在该公约的成员国中同时获得注册。

5、及时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关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联盟各成员国规定。”“对于以不诚实的手段取得注册和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根据该规定,注册不是以欺骗的手段获得的,也不是用于欺骗的目的,那么驰名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其注册5年内对其注册提出争议,才可以撤销,如果争议在5年之后提出的,则不能再撤销。可见这也是对其他商标所有人权益的保护。然而对于以欺骗的手段或用于欺骗的目的,那就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何时提出异议,都将予以撤销。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也做了同样的规定,而且把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规定商品商标扩大到对服务商标的保护。

我国新《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可见,我国新《商标法》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说是完全符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驰名商标不同于一般商标的保护,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将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而对于一般的商标将要受五年时间限制。

此外,我国的新《商标法》还规定了禁止对商标的“反向假冒”,把“反向假冒”作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一规定有利于禁止国外一些企业对我国驰名商标的反向假冒,为我国企业创建国际知名品牌开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另外,新《商标法》还赋予工商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的权力,加强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查处,赋予商标权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自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这一切也有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但是我国《商标法》还有不足之处,如对驰名商标的淡化的问题未作规定。淡化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从而使侵权人利用他人的商标信誉,并直接削弱驰名商标的宣传作用,削弱商标对商品质量的证明作用,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笔者认为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1.将淡化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2.禁止驰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人在任何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3.禁止以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企业的商标保护策略”,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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