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档案管理论文

2017-05-26

行政档案管理是档案行政主体作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的执行机关,依法对国家档案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行政档案管理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档案管理论文篇一

论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守法

摘要:

守法作为档案法制的建设关键环节,长期以来,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强调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守法,而忽视了档案行政管理主体——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管理者的守法,这种现象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档案法制建设的进程。实质上,守法的对象应该是档案行政管理主体而非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档案行政管理主体的守法才是实现档案法治的关键。本文从这一认识出发,试着阐释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守法的问题,以期加快推进档案依法行政。

1 守法的对象是档案行政管理主体

“守法”,即遵守和服从法律。“完善的法制为实现法治准备了条件,而法制的有效实施才能达到法治的目标。有法不依形同无法、甚于无法。”[1]因此,倡导守法精神,在推进依法治档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

“守法的含义,应当包括普遍的遵守法律和法律的普遍遵守。所谓法律的普遍遵守,即凡是国家的法律都必须遵守。”[2]这里说的法律,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亦包括依法治档所依之“法”。“依法治档所依之‘法’就是档案法体系或档案法律体系所提供的一切规范,即档案法律规范。通俗地说,也就是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3]

守法的含义,还应当包括知法和依法办事。学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而守法则必须依法办事,不仅是不做法律禁止的事、不违法,而且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捍卫法律的尊严,以实现立法的宗旨。作为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律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守法,实际上是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过程,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守法则是档案法制建设至关重要的环节。

然而,谈起档案法治,就很容易使人联想到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论是依法治档、档案执法,还是档案普法,大都会涉及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上说。在谈到档案法制建设的对策时,经常建议:“通过档案法制的宣传,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认识到《档案法》在管理国家档案事业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是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依据,不依法办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4]“通过档案普法,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法制观念,使人人都知法、遵法、守法,从而达到依法治档的要求。”“将档案法规定的档案权利和义务,变成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在处理档案事务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5]这似乎已经形成一种惯性,就是档案守法的对象是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这却忽视或掩盖了法律对象上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政府的组成部分,即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如果一个社会可以二元为民众与政府,或权利与权力,那么,就守法而言,准确的法律表述是,守法应当是政府而非民众的事,此正如权力必须守法,权利则无须守法,只要不违法即可。”[6]也就是说,档案守法的对象应该是档案行政管理主体而非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

这样的认识可以从宪法层面得到支持。“政府由人民的需要和意志产生,政府受到人民制定的法律限制。”“就政府的权力来说,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7]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防止政府权力失控的有效途径是,要求政府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8]或者说,政府守法是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重要保障。政府守法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关系可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政府所守之法凝聚了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整体意志,其中,对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方式、程序、职权、职责、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既保证政府合法权力的行使能畅通无阻,又防止政府越权、滥用职权,通过政府守法产生符合人民授权初衷的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第二,政府守法不应仅仅拘泥于遵守法律条文,还应以法的理想——为人民的最优化生存服务为政府存在与运作的宗旨。第三,权力所有者在设计、构建政府时并不是任意性的,而是从功利原则出发,要求政府为其带来最大的利益。要求政府守法可以防止政府行为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从而激励个体在法律范围内尽其所能地追求正当的合法的权益。政府则主要是出面限制和阻止人们谋求不正当的非法利益,并对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效加以整合,引导和促进权力所有者所设计的经济运行模式尽快建立。第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必然要求对政府守法与否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不受监督和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政府必定会将法视为繁琐哲学而束之高阁,其后果会导致政府违法侵权现象充斥社会的各个角落。[9]

政府守法实质上是宪法所要求的,是有着宪法基础的。因为,政府守法不仅践行了《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庄严宣告,而且可以构筑良好的社会守法环境,减少公众的违法行为,节约大量的社会成本。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必将加快守法政府的建设。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其守法同样受宪法的约束。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是管理国家档案事务的行政主体,尽管大部分档案行政管理机构都归属党委领导管理,但是,行使的职能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实质上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政府的组成部分,也必将加快守法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步伐。

宪法的本质就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限制公共行政的管理权力。“就民众而言,我不需要遵守保护我的东西,否则逻辑上说不通。当然,如果实在要说守法,那是我们必须守护宪法,以防权力对权利的侵害,毕竟在理论上宪法是权利的保证书。如果说权利防止权力侵害,靠的是宪法,那么权利本身也可以彼此侵害同时危害社会,这就要靠宪法之下的法律如民法和刑法了。它们是用来平衡权利之间的各种关系,同时惩罚一种权利对另一种权利的侵害,包括对社会的侵害。就这些法律而言,民众需要做到的依然不是守法,而是不得违法。”[10]守法还是不违法,其法律表述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它简要地表达了公民与政府(即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与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遵循的不同法治原则。对政府应遵循的法治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即政府必须照着授予权力的法律条例去做,不能越出授权范

围履行任何职责。在法律条例范围之外,没有自由可言,旨在约束其权力。这就是守法。对公民应遵循的法治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即除了禁止的条例,公民在不触犯或不超越法律(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生活、谋求发展,可以充分享有自由的权利。这就是不违法。“法无授权即禁止”与“法无禁止即自由”就是守法与不违法的区别。

2 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存在的守法问题

尽管依法行政推行了很长时间,档案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在守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自我封权。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权力均由国家法律设定,行使权力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之。但是,由于档案行政管理权中包括有一定范围的立法权,面对极其多样而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需要制定一些抽象的规范,以解决改革与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而由于有些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存在“只要是为了达到行政目标,法律未禁止的均可为之”的错误观念,因而在档案行政立法活动中,往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设定权力,为公民法人设定义务;或者把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应尽的职责通过某些规定转化为公民、组织的程序性义务。例如《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就有这样的问题。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并且对其档案的管理如建立档案机构、明确档案管理部门与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部门的职责、分类、归档时间等都做了规定。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国有档案只管其中那些“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事务,具体管理程度范围应该限制在第十六条的范围内。该《办法》明显地扩大了管理权力范围。这种情况并非个别,其他一些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基本相同,还有《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也基本与《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相同。

2.2 不履行法定义务。权力即是责任,一定的权力与一定的义务相对应。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在行使法定的行政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但有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档案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该项义务的情况下,却采取了消极不作为行为。例如,《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十九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由于至今国家档案局没有出台档案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没有履行其义务,从而致使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也无法履行。再如《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由于绝大多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没有履行这一立法责任,致使对非国有档案的管理范围不确定,难以贯彻执行《档案法》中的其他规定。

2.3 违反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档案执法合法、公正的保证。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档案行政行为必须受行政程序规则的制约,依程序行政,也是档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但是,由于习惯的影响,档案行政管理主体的人们往往把档案行政执法作为做好档案工作的手段,很少有考虑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这种现象在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中十分普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提出并实行档案业务指导与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档案界俗称“档案执法检查”)相结合。例如,有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档案执法工作中“一是坚持执法监督与业务指导相结合,一方面在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检查指导、业务传授、说服劝导等方式克服‘法不责众’的现象,能真正提高执法监督的效果。另一方面业务指导要借助于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以执法监督为保障,消除个别基层单位对业务指导不主动、不配合的消极现象。二是坚持案件处罚与业务指导

相结合。……在业务指导中发现的违背业务规范事件的苗头和隐患,要及时给予纠正,拉入正道,以防范这些事件的继续演变,避免档案违法案件的发生,把违法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11]从这种做法中不仅可以看到不按照行政程序执法的现象,而且可以看到严重违反法治精神的“钓鱼执法”影子。

3 构建档案守法 环境是档案行政 管理主体守法的重要职责

这里说的档案守法环境中的守法是广义的守法,是指在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守法的基础上,构建的档案行政管理主体积极守法、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法律不违法的环境。

档案守法不但是档案法治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档案法治实现的根本要求。实现这一要求,“必须建立一个良好的、健全的有利于全 社会守法的制度环境、政策环境、舆论环境及其他相关的设施,使得每个主体在行为之前都用法律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并使得人们不能、不敢亦不愿违法”。[12]由此,就会构建成档案法治建设最理想的档案守法环境。

理想的档案守法环境的构建,不取决于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违法,而取决于档案行政管理主体的守法。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法治观念的形成和法治精神的培养,不能靠空洞的说教,也不能靠强制和命令,而要靠其对现实档案法治状态的实际体验。这取决于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对法律自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对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不仅取决于档案法律规定了什么,更取决于档案法律在档案行政管理主体那里被怎样尊重、服从和严格执行,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守法程度决定着社会档案守法环境的构建。因而构建良好的档案守法环境就成为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守法的重要职责与任务。

在构建档案守法环境中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应该履行的守法职责是:一要完善档案立法。主要是遵照档案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细化档案立法,以弥补档案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填补档案立法中的空白。使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清楚哪些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明明白白知道哪些是不该做的,做了就是违法。二要严格档案执法。档案执法的重心就是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否依法行政,是衡量严格档案执法的重要标准。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公开透明。也就是要依法管理档案事务,坚持严格按照法定行政程序行政办事,维护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在依法管理档案事务中树立档案法治意识,清除“人治”的观念。三要公正档案司法。就是要严肃公正地查处档案违法案件,杜绝档案违法不究的现象,维护档案法律的尊严。引导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护法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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