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拍卖公司怎么注册_如何注册北京拍卖公司

2017-05-17

大家是不是对注册北京拍卖公司很感兴趣呢?在北京是怎么注册一家拍卖公司的?小编为你带来了“注册北京拍卖公司”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如何注册北京拍卖公司及其注册的条件

1.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公司名称;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注册地址性质为办公);

(四)有两名级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

(五)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2.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文物拍卖!

1.设立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公司名称;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注册地址性质为办公);

(四)其中至少有五名专家;

(五)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2.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专家执业资格证书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普通拍卖(前置审批)

1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名称;

(二)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办公场所(注册地址产权性质为“商业”);

(四)一名是拍卖师,两名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

(五)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文物拍卖(后置审批) .设立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有自己的公司;

(三)至少有五名专家;

(四)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外资拍卖公司注册【申请条件】

1、 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注册外商投资拍卖公司;

2、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 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6、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7、 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8、 符合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9、 外商投资拍卖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在中西部注册外商投资拍卖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年。

外资拍卖公司注册【申请材料】

1、 申请书;

2、 拍卖业务规则;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5、 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6、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7、 合同、章程(外资拍卖公司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8、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9、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10、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公司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11、拟注册外商投资拍卖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12、外商投资拍卖公司注册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公司验资报告。

13、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外资拍卖公司注册【许可程序】

1、 报商务部批准,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注册的,颁发外商投资公司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2、 商务部对外商投资拍卖公司及分公司注册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北京拍卖公司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2)获得年度管理费。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3)获得基金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2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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