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书
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产业的快速发展,畜产品安全问题日益突显。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书,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书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城区生猪屠宰场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屠宰检疫工作,确保出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双方肉品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如下:
一、甲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
1、保证检疫力量,加强人员管理,确保检疫人员按时到岗到场实施检疫 。
2、遵守屠宰检疫规程,严把进场检疫关、宰前检疫关、屠宰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检疫合格的肉品必须证章齐全、刀口明显。
3、贯彻落实屠宰检疫、申报检疫和准宰通知书制度,对未检疫申报, 也未取得准宰通知书的待宰生猪一律不屠宰,并限制出场。
4、监督屠宰场对病死猪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待宰生猪按10%的比例采集尿样进行“瘦肉精”检测,并根据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6、监督屠宰场定期对圈舍、屠宰间及厂区环境进行消毒。
二、乙方:城区生猪屠宰场责任
1、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不屠宰病死猪、注水猪和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不让病害肉、母猪肉、公猪肉及未经过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出场。
2、密切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项工作,落实进场检疫、检疫申报和准宰通知书制度,无准宰通知书不得私自屠宰生猪。
3、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维护正常屠宰经营秩序。
4、设立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齐检验设备,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做好病死猪及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6、设立专职消毒人员,配齐消毒设施,做好场区消毒及记录。
7、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 时 间:
乙方负责人: 时 间:
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书篇二: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瑞昌实际,制定并签订本责任书。
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甲方承担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责任,不定期组织检查活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乙方(包括所属定点屠宰厂、点)的生猪屠宰活动必须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
乙方必须按规定亮证屠宰,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率城区达到100%,乡镇达到95%以上。
二、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且应远离生活饮用水和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妨碍或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公共活动。
(2)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4)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5)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证书。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四、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制度。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应当具备处理病猪和病猪产品不影响人体、动物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乙方定点屠宰厂、点采购或者代宰的生猪,必须有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无检疫合格证、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厂屠宰;待宰的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六、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制度。必须做好生猪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后方可放行出厂,检验印章加盖要清晰完整,便于识别与稽查,更换印章颜色要及时报告商务执法稽查人员;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并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肉品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定点屠宰厂、点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乙方定点屠宰厂、点的从业人员应做到敬业爱岗,必须认真如实登记每日检验检疫出厂及开票生猪宰杀头数,加强值班力度,严禁缺岗脱班,杜绝因无值班人员而未经检验检疫及未开票生猪肉品出厂进入市场。
七、乙方定点屠宰厂、点必须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及相关制度。完善生猪进场验收制度、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建立相应的台帐登记管理。必须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且要张贴上墙。乙方应将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
八、杜绝加工注水猪、生产注水肉;不采购、屠宰加工和销售含“瘦肉精”的生猪及其产品,保证不生产加工病害猪肉。
九、乙方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九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7)定点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投资入股定点屠宰厂;
(8)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
十、乙方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行为,由甲方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2)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3)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4)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5)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6)采购、屠宰加工和销售含“瘦肉精”的生猪及其产品。 情节严重的,经报请九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造成重大肉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推进牛羊等畜禽屠宰管理。市政府已经出台畜禽屠宰管理法规要进一步抓好落实,完善定点屠宰制度,提高畜禽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甲方。
十二、本责任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市畜牧水产局一份。
瑞昌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盖章) 代表:
瑞昌市 (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书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动物屠宰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进行监管。
2、做好检疫工作,落实查证验物制度,做到出厂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做好检疫记录台账,严把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动物屠宰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按照要求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
5、制度健全。包括:检疫申报制度、消毒制度、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同步检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记录完整。包括:检疫申报记录、疫情报告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及报告记录、耳标及产地检疫证明回收。
7、检疫工作室张贴法律法规、检疫管理制度、检疫程序、岗位 责任制、投诉电话,悬挂执法标志。
二、定点屠宰场的责任:
1、动物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制度健全。包括: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隔离观察制度、“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制度。
4、记录完整。包括:消毒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待宰急宰记录、动物隔离观察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及报告记录。
5、按照规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并做好登记、存档。
6、按规定和要求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7、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
8、场内设置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休息 室,检疫工作室。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屠宰场各一份,一份交区 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 管 单 位: 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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