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最新管理消息

2017-03-28

安置房(Placement of the housing),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下文小编收集了关于安置房的相关消息,仅供参考!

管理办法将实行 示范小城镇剩余安置房不得销售

今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许可、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管理工作将统一适用该《办法》。

被安置人信息公示严格资格准入

《办法》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过公示的人员出售安置房。被安置人相关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发建设单位凭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情况说明函及项目立项、投资计划等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登录权限,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将被安置人信息录入保障房系统。

只能用于还迁安置剩余房屋不得销售

根据《办法》,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只能用于被安置人的还迁安置,剩余房屋不得向社会销售。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销售系统进行管理,销售许可证用途一栏将注明“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仅限用于置换安置不得对外销售)”字样。在安置环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事先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对被安置人信息进行校验,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安置。

小区实行物业管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规定,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对示范小城镇安置小区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参照《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协商确定。

区、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市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区、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一)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按8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二)配备电梯的住宅,按10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办理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协议备案手续前,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质量监理,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未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保修期满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项目竣工验收30日内办理初始登记

《办法》规定,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开发建设单位完成初始登记后,为被安置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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