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与扭送的区别是什么

2016-12-20

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而扭送则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你对拘留与扭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拘留与扭送的相关法律知识。

拘留与扭送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了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种情况与第63条规定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的情况区别是有,但又很相近,因此有必要进行一下区别:

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况是: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检察院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况: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除此两种情况外,其他情况都是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至公、检、法的情形是: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辑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这个区别中,我们第一要注意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条件规定的不同点;第二要注意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的条件与公安、检察机关先行拘留的不同点;第三要注意扭送的机关是公、检、法三机关,而拘留的机关只能是公、检两机关,此处法院没有拘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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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8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中:(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5.《人民法院执行员职责》规定“执行员采取执行措施,应当依法定或规定程序办事,履行法定手续和采取合法措施,做到依法、文明执行。” “执行员凭完备手续经批准,可以对妨碍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实施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执行员不得无视事实和法律,不经审批滥用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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